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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的试用期是指在劳动合同的期限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考察期限,它是整个劳动合同的组成部分。但是,时下有相当一部分用人单位以“试用”为由在“试用期”上玩花招。他们在劳动合同内任意延长试用期或者多次确定试用期,或者先“试用”后签订劳动合同。目的是便于随时能够解聘劳动者,达到低成本轮换使用劳动力的目的。这种“试用期”陷阱不仅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且严重破坏了社会经济的正常发展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