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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国家对农机补贴政策的不断完善和进一步实施,广大农民踊跃购买农业机械,目前农业机械已成为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致富不可替代的载体。但农业机械的报户率、检验率却逐年下降,农机事故偶有发生,这使农机监理工作面臨新的挑战。
【关键词】农机监理;农村经济发展;农业机械
1.基层农机监理工作的重要性
农机监理工作是农机主管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农业机械及其驾驶人员进行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以及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实行登记制度,发放号牌、行驶证,对登记后的拖拉机等农业机械根据用途、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发给检验合格标志。对拖拉机驾驶人员考核合格后发给驾驶证,定期对拖拉机驾驶证实施审验。农机监理工作直接关系到广大农业机械拥有者、使用者和广大农机驾驶(操作)人员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农机的安全生产,关系到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因此,必须加强农机监理队伍建设,培养和造就一支高素质的农机监理队伍,强化管理和服务职能,提高工作质量,提升工作效率,履行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促进农机化事业的全面、快速、协调发展。
2.目前基层农机监理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是现行的农机安全监理体制执行主体地位不明确。随着 2004年5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实施,我国道路交通安全走上了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农机监理工作也迎来了新的课题,在没有上路检查权的情况下,农机监理工作困难重重。分析农机安全监理体制存在的缺陷与问题,归根结底是法规不完善,这是首先要解决的问题。二是农机监理事业经费无保障,特别是乡级农机管理站经费更是寥寥无几。农机监理工作不被政府所重视,不被农民所理解,不被社会所认识,其主要原因之一是宣传不到位。二是农机监理机构不健全,农机监理人员不固定。三是农机监理无权对上道路的拖拉机和驾驶员实行动态监管,农机监理人员工作硬了怕违法,软了怕安全责任难解脱,其在思想上有顾虑,工作力度大打折扣。四是受客观因素制约,农机监理工作的难度增大。由于我市处于丘陵山区地段,农业生产相对薄弱,拖拉机农忙而出,农闲而伏。违章载人现象,“黑车非驾”现象较为突出。而且广大机手文化技术水平较低,法制观念淡薄,对机车使用管理不善,加之安全意识较差,不愿意积极配合,逃避管理,造成农机管理难、执法难,每年的年检工作难度大,三率(年检率、入户挂牌率和驾驶证办证率)逐年下降。
3.搞好农机监理工作的对策
3.1完善法规,明确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的执法主体地位
监理执法人员自身要坚持学法、懂法,增强法制观念,要认真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实施条件《,行政许可法》《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吃透精神,掌握要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行政区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并没有提到农机部门这一职能。按《道路交通安全法》释义解释,农机主管部门对上路行驶拖拉机具有以下管理职责。一是拖拉机使用的行为许可(号牌、行驶证)。二是拖拉机驾驶人的操作资格许可(驾驶证、操作证)。三是拖拉机及其驾驶操作证年度检审。四是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培训资格许可。可以看出,《道路交通安全法》并没有授予农机部门相应的监督权力(安全检查、纠正违章等),农机部门成为纯粹的办证机关。由于镇村道路分散,拖拉机既从事农田作业又进行运输作业的特殊性,单依靠公安交警的力量难以发挥其效益。若要切实管好这部分拖拉机,就必须投入大量的警力,在目前警力捉襟见肘的情况下,很难保证效果,势必造成管理漏洞,给农机安全埋下隐患。
3.2提高监理人员的法律、服务意识和业务能力
监理人员要具备广博的业务知识、一定的社会经验以及较强的业务能力,要认真履行政策法规,始终把农民的利益放在首位,树立服务农业,服务农户,服务机手的思想意识,自觉摆正监理与服务的关系,保证农机安全生产。此外,还要加强源头管理,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有关安全技术标准,严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牌证核发和检验,驾驶员考核发证,提高农机检验率。加强农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农机安全生产大检查,整治违章载人、超速超载、无牌行驶、无证驾驶、非法拼装、制售假冒伪劣农机等违法行为。
3.3加强农机安全生产的宣传,促进“平安农机创建”工作
本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深入乡村,宣传安全法规知识,将农机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深入到镇村、学校、广大农民朋友之中。发放宣教材料,安全生产光盘,张贴宣传标语,利用广播、电视等内容丰富、浅显易懂的方式,多形式,多渠道,大力宣传农机安全生产知识,开展“平安农机创建”工作,扩大宣传效果,营造安全生产氛围,使广大农民机手自觉地学法、懂法、守法,不断增强安全生产观念。同时,取得与公安交通部门的支持与配合,联合执法,共建农机安全生产平台。并主动与各乡政府及各村村委会协调好,积极配合搞好农机安全生产工作。通过农机监理人员的服务,增进执法人员与机手间的感情,促进新形势下农机安全监理工作的提高。
3.4严格内部管理,落实各项政策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规定:“对机动车安全技术的检验实现社会化”,“对机动车安全技术实现社会化的地方,任何单位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检验”。第二十条规定:“机动车驾驶员的培训施行社会化,其中专门的拖拉机驾驶员培训学校、驾驶员培训班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实行资格管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是,法律授权农机主管部门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和驾驶(操作)员行使登记、考核、发证和定期检验管理权。《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农业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行使职权,应当遵守本法有关规定,并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对违反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法律赋于的职责其实就是行政许可的范围,有权必有责。依照上述法律法规,结合本市的现状,今后必须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有计划地将拖拉机技术检验纳入社会化检测范畴。二是拖拉机驾驶(操作)人员的培训社会化,农机主管部门只负责资格管理,严把考试关,确保培训质量。三是建立农业机械管理网络,实现系统内的信息共享。要加强监管力度与深度。形成部门、地区间的合力,使得一些农机违章(异地办理假证、违规办证等)行为无所遁形。四是加强农机监理工作人员的培训,认真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和《行政许可法》,深刻理解两部法律的立法精神,提高人员素质,从自身加强对行政许可权行使的管理。五是制定细致周密的工作程序,依法出台相应的便民措施,公开公正,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实现农机监理规范化、法治化和现代化,使农机监理机构步入良性发展的春天。
【参考文献】
[1]刘司法.农机监理执法工作研究[J].中国农机监理,2009,(10).
[2]王绳勇.对农机监理工作中执法与服务的浅思[J].福建农业,2008,(05).
[3]徐冶.如何做好乡镇基层农机监理工作[J].中国农机监理,2011,(02).
【关键词】农机监理;农村经济发展;农业机械
1.基层农机监理工作的重要性
农机监理工作是农机主管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农业机械及其驾驶人员进行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以及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实行登记制度,发放号牌、行驶证,对登记后的拖拉机等农业机械根据用途、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发给检验合格标志。对拖拉机驾驶人员考核合格后发给驾驶证,定期对拖拉机驾驶证实施审验。农机监理工作直接关系到广大农业机械拥有者、使用者和广大农机驾驶(操作)人员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农机的安全生产,关系到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因此,必须加强农机监理队伍建设,培养和造就一支高素质的农机监理队伍,强化管理和服务职能,提高工作质量,提升工作效率,履行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促进农机化事业的全面、快速、协调发展。
2.目前基层农机监理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是现行的农机安全监理体制执行主体地位不明确。随着 2004年5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实施,我国道路交通安全走上了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农机监理工作也迎来了新的课题,在没有上路检查权的情况下,农机监理工作困难重重。分析农机安全监理体制存在的缺陷与问题,归根结底是法规不完善,这是首先要解决的问题。二是农机监理事业经费无保障,特别是乡级农机管理站经费更是寥寥无几。农机监理工作不被政府所重视,不被农民所理解,不被社会所认识,其主要原因之一是宣传不到位。二是农机监理机构不健全,农机监理人员不固定。三是农机监理无权对上道路的拖拉机和驾驶员实行动态监管,农机监理人员工作硬了怕违法,软了怕安全责任难解脱,其在思想上有顾虑,工作力度大打折扣。四是受客观因素制约,农机监理工作的难度增大。由于我市处于丘陵山区地段,农业生产相对薄弱,拖拉机农忙而出,农闲而伏。违章载人现象,“黑车非驾”现象较为突出。而且广大机手文化技术水平较低,法制观念淡薄,对机车使用管理不善,加之安全意识较差,不愿意积极配合,逃避管理,造成农机管理难、执法难,每年的年检工作难度大,三率(年检率、入户挂牌率和驾驶证办证率)逐年下降。
3.搞好农机监理工作的对策
3.1完善法规,明确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的执法主体地位
监理执法人员自身要坚持学法、懂法,增强法制观念,要认真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实施条件《,行政许可法》《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吃透精神,掌握要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行政区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并没有提到农机部门这一职能。按《道路交通安全法》释义解释,农机主管部门对上路行驶拖拉机具有以下管理职责。一是拖拉机使用的行为许可(号牌、行驶证)。二是拖拉机驾驶人的操作资格许可(驾驶证、操作证)。三是拖拉机及其驾驶操作证年度检审。四是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培训资格许可。可以看出,《道路交通安全法》并没有授予农机部门相应的监督权力(安全检查、纠正违章等),农机部门成为纯粹的办证机关。由于镇村道路分散,拖拉机既从事农田作业又进行运输作业的特殊性,单依靠公安交警的力量难以发挥其效益。若要切实管好这部分拖拉机,就必须投入大量的警力,在目前警力捉襟见肘的情况下,很难保证效果,势必造成管理漏洞,给农机安全埋下隐患。
3.2提高监理人员的法律、服务意识和业务能力
监理人员要具备广博的业务知识、一定的社会经验以及较强的业务能力,要认真履行政策法规,始终把农民的利益放在首位,树立服务农业,服务农户,服务机手的思想意识,自觉摆正监理与服务的关系,保证农机安全生产。此外,还要加强源头管理,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有关安全技术标准,严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牌证核发和检验,驾驶员考核发证,提高农机检验率。加强农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农机安全生产大检查,整治违章载人、超速超载、无牌行驶、无证驾驶、非法拼装、制售假冒伪劣农机等违法行为。
3.3加强农机安全生产的宣传,促进“平安农机创建”工作
本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深入乡村,宣传安全法规知识,将农机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深入到镇村、学校、广大农民朋友之中。发放宣教材料,安全生产光盘,张贴宣传标语,利用广播、电视等内容丰富、浅显易懂的方式,多形式,多渠道,大力宣传农机安全生产知识,开展“平安农机创建”工作,扩大宣传效果,营造安全生产氛围,使广大农民机手自觉地学法、懂法、守法,不断增强安全生产观念。同时,取得与公安交通部门的支持与配合,联合执法,共建农机安全生产平台。并主动与各乡政府及各村村委会协调好,积极配合搞好农机安全生产工作。通过农机监理人员的服务,增进执法人员与机手间的感情,促进新形势下农机安全监理工作的提高。
3.4严格内部管理,落实各项政策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规定:“对机动车安全技术的检验实现社会化”,“对机动车安全技术实现社会化的地方,任何单位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检验”。第二十条规定:“机动车驾驶员的培训施行社会化,其中专门的拖拉机驾驶员培训学校、驾驶员培训班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实行资格管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是,法律授权农机主管部门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和驾驶(操作)员行使登记、考核、发证和定期检验管理权。《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农业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行使职权,应当遵守本法有关规定,并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对违反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法律赋于的职责其实就是行政许可的范围,有权必有责。依照上述法律法规,结合本市的现状,今后必须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有计划地将拖拉机技术检验纳入社会化检测范畴。二是拖拉机驾驶(操作)人员的培训社会化,农机主管部门只负责资格管理,严把考试关,确保培训质量。三是建立农业机械管理网络,实现系统内的信息共享。要加强监管力度与深度。形成部门、地区间的合力,使得一些农机违章(异地办理假证、违规办证等)行为无所遁形。四是加强农机监理工作人员的培训,认真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和《行政许可法》,深刻理解两部法律的立法精神,提高人员素质,从自身加强对行政许可权行使的管理。五是制定细致周密的工作程序,依法出台相应的便民措施,公开公正,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实现农机监理规范化、法治化和现代化,使农机监理机构步入良性发展的春天。
【参考文献】
[1]刘司法.农机监理执法工作研究[J].中国农机监理,2009,(10).
[2]王绳勇.对农机监理工作中执法与服务的浅思[J].福建农业,2008,(05).
[3]徐冶.如何做好乡镇基层农机监理工作[J].中国农机监理,201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