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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3月引发媒体强烈关注的于欢案,于当年6月做出了二审判决,判决肯定了学术界和舆论界对于欢正当防卫的定性,并以防卫过当为由将一审判决的无期徒刑酌减为五年有期徒刑。这样的结果应该是令人满意的,但二审判决以行为目的而不是行为本身来评判逼债行为的正当性,以及二审判决机械对待正当防卫的均衡性原则的做法,仍是有失公允的。特别是在保护防卫人的人身自由权、性自决权和住宅不受侵犯权等基本权利方面,二审判决及其所依据的刑法规范做得尚不够充分。概括来讲,不能简单将索债型非法拘禁行为界定为非法拘禁罪,而应以抢劫罪和绑架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