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教育及相关概念关系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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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于2004年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 宪法对人权的保障,使人权教育的开展势在必行。为澄清人权教育的内涵和外延,有必要将人权教育与相关概念的关系进行探讨。应当在人权教育中加强人权法律知识教育,人权教育与公民教育及普法教育是不同的,完整的人权教育必须是提升至品质培养高度的教育。
  
  我国于2004年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在学术意义上,人权将逐渐走出敏感和神秘,成为日常化但是很重要的理论主题。我国人权理论的发展,宪法对人权的保障,既为人权教育提供了丰富的内容,也使人权教育的开展势在必行。为澄清人权教育的内涵和外延,有必要将人权教育与相关概念的关系进行探讨。
  
  人权教育与人权法律规范
  
  较育是在一定社会背景下发生的促使个体的社会化和社会的个性化的实践活动。教育既具有实践特性,又是一个“耦合的过程”:一方面是“个体的社会化”,另一方面是“社会的个性化”。这两个过程是互为前提,密不可分的。个体的社会化是指根据一定社会的要求,把个体培养成为符合社会发展需要的具有一定态度、知识和技能结构的人。社会的个性化是指把社会的各种观念、制度和行为方式内化到需要、兴趣和素质各不相同的个体身上,从而形成他们独特的个性心理结构。“教育”概念的深刻内涵离不开“以培养人为目标”的宗旨。教育作为人类所特有的一种特殊的实践活动,其意义就在于使人“成人”。教育以人为对象,其目的在于培养人,使人掌握一定的知识、技能、态度等,进而达到一定的社会要求,这正是教育质的规定性。人权教育是指通过教育使学习者掌握人权知识,生成鲜明的人权态度,并培养其成为具有捍卫人权的行动能力的人的社会实践活动。
  人权法律规范指与人权保障有关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三类规范。包括:普遍性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通过的人权文件,地区性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通过的人权文件,中国已签国际人权公约。目前普遍性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通过的人权文件主要有:1.联合国宪章2.世界人权宣言3.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4.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5.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世界人权宣言》是在1948年巴黎召开的第三届联合国大会上通过的,是战后第一个关于人权的专门性国际文件,是有组织的国际社会第一次就人权和基本自由作出的国际宣言。地区性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通过的人权文件主要有:1.曼谷宣言2.突尼斯宣言3.圣约瑟宣言4.非洲人权和民族权宪章5.美洲人的权利和义务宣言等。《曼谷宣言》反映了亚洲国家的人权共识,阐述了亚洲国家和广大发展中国家在冷战结束后对人权问题的基本立场。中国已签国际人权公约主要有:1.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国际公约2.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3.关于难民地位公约4.关于难民地位议定书5.禁止并惩治种族隔离罪刑国际公约等。中外双边人权声明主要有:1.中法联合声明2.中美联合声明3.中波联合公报4.中国-欧盟领导人会晤联合声明5.中英联合声明等。中国一贯高度重视人权的保护工作,严格保护公民的基本人权不受侵犯。这种保护首先是在国家的根本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下称“宪法”)中体现出来的。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是保障中国公民享受人权和基本自由的重要原则之一。我国除宪法外,还有具体的人权保护法律法规如:1.政治权利和自由2.司法执法中的人权保障3.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4.妇女、儿童、老人及残疾人权利5.少数民族、归侨侨眷的权益 6.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等。
  人权所包含的人道精神和大同精神,在中国古代社会里不仅存在,而且相当丰富,中国缺少的主要是法治精神。因而在人权教育中加强人权法律知识教育,培养人权态度,重视捍卫人权技能的养成就显得尤为重要。其中,学习者对人权法律规范的掌握是人权教育的重要一环。
  
  人权教育与公民教育
  
  公民是指具有一国国籍,享有该国宪法和法律规定权利和履行义务的人。公民是与国家相对应的概念,离开国家就无公民可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与其他权利相比,具有价值上居先地位。从人权发展史看,公民权和政治权是第一代人权,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是第二代人权,它们的存在本身就为了保障公民权和政治权的有效享有。关于宪法上的公民权利在英文中应当对应成“rightsofcitizen”。政治国家往往通过赋予自然人,或者是说市民社会中的“市民”以政治国家中的“公民”身份来形成政治国家的基本社会关系。与在本国居住和生活的外国人、无国籍人、难民等不同的是,具有一个既定国家国籍的民族国家的公民,可以基于宪法赋予的公民身份享有宪法上的“公民权利”,这样的“公民权利”,究其实质来说,是民族国家的公民相对于非公民而言享有的一种“特权”。表现在政治参与领域,如选举权、担任公职的权利等,还表现在民族国家给予本国公民的特殊福利。如劳动权,受教育权等,具有公民身份的人还享有宪法上保障的知情权,宪法救济权、乃至对抗非法政权的“抵抗权”。公民教育是指把人培养成社会公民的教育。即“通过教学帮助青年人为自己的将来,即所要扮演的角色和承担的责任做准备。”公民是人类身份现代化的文明标志。要唤醒公民的权利主张和维护权利的意识,必须做到让他们了然于胸地掌握宪法和法律赋予并保障人民所应享有的各项权利和义务。在进行公民教育的时候,一方面是公民的权利,另一方面就是公民的义务,这两个都要讲,而且侧重强调责任。
  人权的范围比公民权利更宽泛一些,人权有应有权利,法定权利和实有权利之分,公民权利只是其中一部分。因而,剥夺了公民资格和公民权利的人,仍然还是有人权的。由于人权与公民权的区别,所以人权教育与公民教育也是不同的。公民教育里面有很多人权的内容,公民教育在现代社会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其主题主要体现在人权、自由与正义等层面。香港政府推出的公民教育计划中的相当重要一部分就是人权教育。但公民教育并不等同于人权教育,人权教育实际上提升了公民教育的层次,在进行人权教育时要特别强调人的权利,强调人的尊严。由于人权事关人类文明,事关个体权利与人类尊严,因而对这一问题的正确理解,将有助于我们建设一个充满正义和关切的社会。因此,每个人都应该知道和了解人权是与他们关心的问题和他们的意愿相关联的,这可以通过人权教育来实现。人权教育是一种全面的学习,它增长知识、才干,培养人权价值观,促进公正、宽忍和尊严,提高尊重人权的意识,提升维护人权的能力。唯有一个敢于迎应、关照、接受公民对自己应享有权利的主张和新的权利主张,并创造条件予以满足的社会才是开放的、进步的、发展的、富有希望的。
  
  人权教育与人权品质
  
  品质指“行为、作风上所表现的思想、认识、品性等的本质”。由此推论,人权品质就是人权行为作风所表现的思想、认识、品性等的本质。中外学者都把道德品质看成是道德认识、道德情感、道德行为的统一体。鉴于此,笔者认为人权品质也应由人权认识,人权情感和人权行为三因素构成。
  根据哲学常识,认识就是探索现象和事物的原因。人权认识是指主体对人权现象及相关知识的探索和把握;心理学把情感定义为:“人对客观现实的一种特殊反映形式,是人对于客观事物是否符合人的需要而产生的态度的体验”。从这个定义可以了解到:情感是一种主观体验、主观态度或主观反映,人对于客观事物是否符合人的需要实际上是一个典型的价值判断问题,“符合人的需要”就是事物的价值特性,“态度”和“体验”均是人对事物的价值特性的认识方式或反映方式,由此可见,情感的哲学本质就是人类主体对客观事物的价值关系的主观反映。情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阻止、压抑、诱发、转移、强化或诱导人对某种价值的需要。人权情感是指主体对人权价值特性的主观体验、主观态度或主观反映;如不加另外的限制词,行为一词在心理学上的广义用法,已包括内在的、外显的、意识的与潜意识的一切活动。权行为就是指主体关于人权问题的一切活动。稳定的人权认识、人权情感和人权行为一旦形成,就构成了人的一种个性品质即人权品质。人权认识、人权情感和人权行为三者在人权品质形成中的密切关系,决定了它们在人权品质构成中缺一不可的三足鼎立格局。人权认识是基础,是养成人权情感和人权行为的准备条件;人权行为是关键,它既是人权能力训练的重要途径,也是人权情感和人权认识的外显和强化途径;人权情感是促成人权认识和人权行为的动力,也是二者的结果。明确的人权认识会促使人自觉采取人权行为并激发其人权情感,浓厚的人权情感又易使人产生人权认识、督促人实施人权行为。自觉的人权行为必然加深人权情感体验并强化人权认识。三方面相互作用,共同构成人权品质。离开了人权品质的三要素,人权就只能是纸上的权利。因此,完整的人权教育必须是提升至品质培养高度的教育。
  人权品质各要素是人权教育的目的、核心。人权教育不只是关于人权知识的教育,更重要的是将人权概念与学生具体实际行为结合起来,实施“为了人权的教育”,即:人权教育的目标不仅要使学习者懂得一系列人权知识,还应使其生成鲜明的人权态度及培养其具有捍卫人权的行动能力。耶林说“与长久平稳地享受权利相比,权利的真义和真主的本质只有在采取充满激情的直接的感情形式的瞬间,才明明白白的呈现出来。未有亲身体验到这一痛苦或未通过他人经历这一痛苦的人,即使把法典背的滚瓜烂熟,也不会晓得权利为何物的。不是智慧,只有感情能够回答这个问题,把所有的权利的心理源泉叫做法感情的称谓是正确无误的”。即:要真正懂得权利,必须经过感情的洗礼。也就是在维护自身权利,或参与维护他人权利的过程中,历经喜怒哀乐的情感波动,才能对人权价值特性有主观体验,才能理解权利的真谛,才能形成鲜明的权利态度。仅有人权知识的掌握和态度的养成并不是人权教育的全部,法的本质在于行动,主张权利是权利人对自己的义务,是权利人对社会的义务。当权利被侵害时,权利人不得不直面:是斗争,抑或为逃避斗争而对权利见死不救的问题的时候,就显示出权利行为的重要性。而这种权利行为能力的培养正是人权教育的关键。因而,全面提升学习者的人权品质是人权教育的最终目的。
  
  人权教育与普法教育
  
  普法教育就是为了把法律交给公民,变成公民手中的武器。普法教育是从1986年开始在全体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中开展的,由政府组织并实施、为中国所特有的群众性法律文化传播活动。实践证明,普法教育可以帮助公民了解宪法和法律所赋予公民的各项基本权利,鼓励公民运用法律手段维护国家和其自身合法权益。我国的普法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教育成效,使法律进入千家万户,公民已逐步形成较为稳定的法律意识,民主、权利观念也大为加强。已历20载的普法教育,顺应时势地承担了为民众提供法律知识的社会责任,在普及法律知识、提高民众法律意识方面成效卓著。普法教育提升了民众的法律心理,使其对法律的认识逐渐从自发走向自觉,从感性走向理性。
  人权教育借助教育的理念和方法,让每一个人能够且愿意主张自己的权利,同时也能够且愿意尊重他人的权利;建立人权文化的社会,进而关心整体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迈向逐渐趋近正义的社会。人权教育同普法教育既相辅相成,又相互区别。首先,普法教育提高人的法律素质,与尊重、保护人权有着密不可分的内在联系。法律上的人权具体的表现就是法律上的“权利”概念,维护法律的尊严就是维护受法律保护的各种权利。没有权利便没有法治,权利是经过社会正义的天平衡量过的利益,是整个社会正义的一部分,权利的时代也就是法治的时代。普法教育使人提高了法律素质,人权教育则使人懂得:主张权利的人就是在自己的权利这一狭小的范围内维护法本身,但他的行为远远超出他一身的利益和效果,权利人通过自己的权利来维护法律,并通过法律来维护社会不可或缺的秩序;树立个人权利就是法本身,对前者的侵害或主张也同时是对后者的侵害或主张,为权利而斗争就是为法律而斗争的信念;坚信只要认为法律不应是无足轻重的游戏和空文,就必须自己主张——与被害者的权利同时崩溃的是法律本身,法律与具体权利一致。进行马克思主义人权观教育,在全社会树立人权意识,需要解放思想,与时俱进。把权利与法律统一起来,让学生明白自己和他人的权利,明白权利和法律的关系,自觉维护权利,维护法律的尊严。普法教育与人权教育应当紧密结合起来,人权进则法治兴,人权滞则法治衰,百世不移。法治的真谛在人权。其次,人权教育不同于普法教育。第一,范围不同。我们所说的普法教育指在中国范围内所特有的群众性法律文化传播活动。而人权教育则在全世界广泛开展,联合国要求人权教育推及任何社会的人,所以人权教育比普法教育范围更广。第二,对象不同。普法教育面向有接受教育能力的中国公民,而人权教育针对处身于任何发展阶段和任何社会的人,既包括公民,也包括非公民。既包括本国人,也包括外国人,无国籍人。第三,实施主体不同。普法教育由中国政府组织并实施,人权教育则或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帮助下,或在国际民间人权组织的推动下,或在政府组织下开展。第四,目的不同。普法教育以为民众提供法律知识,提高民众法律意识为目的,人权教育则不仅要使学习者懂得一系列人权知识,还应使其生成鲜明的人权态度及培养其具有捍卫人权的行动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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