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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法律对官员审理案件需要注意的事项有着严格的程序性说明,要求其对审理结果承担相应的个人责任,目的在于避免司法过程中发生冤假错案并确立民众中国家法律的公信力。在这种“法官责任制”原则的影响下,官员随之对可能影响案件结果的证据因素坚持一种“审慎”的处理态度。其中清代《卢乡公牍》中“邢治案”的司法过程,明确了主审官员在分析案件时着重从哪些方面提出合理怀疑并如何进行思考和辨析,进而以此为切入点实现案件结果的客观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