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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归罪”在自然意义上无法实施,在价值判断上并不公正。“客观归罪”是一个人之本能所决定的应然定罪制度,但存在惩罚难以起到预防效果的犯罪的问题。为预防犯罪与准确衡量犯罪轻重程度,人们建立以违法和责任为支柱的犯罪构成理论。为彻底贯彻预防主义,犯罪之认定必须使得行为人具有应罚性与需罚性。刑法哲学上的存在论与规范论之争,是一种非应然属性的价值判断之争。犯罪构成的价值评价经历了从本能论到平衡论的流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