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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律体系和环境立法体系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是指环境法的客观内部结构,后者是指环境法律规范存在的外部表现形式的系统化结构,前者是环境法律规范的总和,后者是环境法律规范的表面形式-规范性环境法律文件的总和;前者的最小结构成分是环境法律规范,后者的最小结构成分是作为环境法律规范之表达形式和表述方法的法律条文;前者的结构具有客观性,后者的具有主观意志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