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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国遗弃罪的的客观对象包括年老、年幼、患病或者沒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97刑法修改以后,将遗弃罪纳入"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一章,因此,对于遗弃罪的构成要件有了新的阐述。
关键字:遗弃罪 抚养义务 家庭成员
一、遗弃罪的概念及其现状
遗弃罪,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比如,父母拒绝抚养未成年的孩子,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父母的义务等等都属于遗弃罪的范围。遗弃罪的主观要件是故意,即行为人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导致他人处于危险或者紧迫的情况下,才能构成遗弃罪。但是我国遗弃罪的范围包括哪些呢?
在我国刑法中,遗弃罪的客观对象是指,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从立法的角度考察我国刑法中的遗弃罪,很多学者认为,遗弃罪只能是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非家庭成员之间的遗弃行为是不能够按照遗弃罪来定罪处理的。
但是也有学者指出,本罪规定的是对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需要负有抚养义务而不抚养的,并未写明是需要有关系的家庭成员。且1997年的刑法既然已经将遗弃罪写进侵害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犯罪一章之中,那么就不能像过去那样,只是将遗弃罪的法益限定在家庭成员关系之间,而应当扩大为因先行行为产生作为义务,而以不作为的方式不履行其义务的,情节恶劣的行为。
二、国外关于遗弃罪规定
对于遗弃罪的构成要件,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观点,总的来说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种:
日本刑法规定:"遗弃因年老、年幼、身体障碍或者疾病而需要扶助的人, 处一年以下惩役。"; 第218条规定:"对于老年人、幼年人、身体障碍者或者病人负有保护责任的人而将其遗弃, 或者对其生存不进行必要保护的, 处三个月以上五年以下惩役。"
德国刑法规定: "遗弃年幼、残废或者患病而无自救能力的人, 或者将受自己保护的人以及应帮助其住宿、迁徙或收容的人置于无人保护的状态下的, 处三个月以上五年以下自由刑"; 第2款规定:"父母遗弃子女的, 处六个月以上五年以下自由刑";第3款规定:"犯本罪致被遗弃人重伤的, 处一年以上十年以下自由刑; 致被遗弃人死亡的, 处三年以上自由刑。"
《法国刑法典》的规定:"抛弃因年龄、身体状况、精神状况而不能自我保护之人于任何场所者,不管是危险场所还是安全场所,处5 年监禁并科50万法郎罚金。同时规定了出现危害结果的情形:因遗弃致人身体受到伤害或永久性残疾的,处15年徒刑;因遗弃导致他人死亡者处20年徒刑。"
综上,我们不难看出各国对于遗弃罪的规定有一些共同点:1、遗弃罪、堕胎罪、杀人罪、伤害罪多规定在同一章。且其主体与对象不要求局限于同一家庭成员中。2,遗弃罪的行为方式不仅仅是不作为,也包括采取积极地措施。比如,在交通肇事之后,肇事者因害怕收到法律的制裁,将被害人转移至深山老林里。3、大多数国家的学者认为遗弃罪是危险犯, 因此,发生重伤或者死亡的结果并非本罪的必要条件,只需行为人的遗弃行为造成被害人有危险的紧迫状态即可,而造成死亡是其加重情节。
三、我国遗弃罪中的几个构成要件问题
1、遗弃罪的对象是否仅限于家庭成员?
在我国,79年刑法是将遗弃罪规定于"妨碍婚姻家庭罪"一章中,此规定一出,理论界一直认为遗弃罪的对象是有血缘关系的家庭成员之间。而97年刑法修改之后,又将其转移至"侵犯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罪"一章之中。因此,理论界对于遗弃罪的对象开始了很积极的讨论。笔者认为,遗弃罪在刑法之中被转移,也可以看出立法者是想要改变遗弃罪的对象范围,否则这种转移是没有意义的。从世界主流观点来看,遗弃罪的客观对象是以人的生命权、健康权为内容的。既然是生命和健康,那就不仅仅是限于家庭成员,而应当包括所有的人。
同时,从社会发展的要求来看,人是群居动物,没有完全单独存在的个人的,人们之间的活动是非常密切。尤其是在危急关头,弱势群体是需要得到人的救助的。若是每一个人都秉着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心态,那这个世界岂不全会乱套?因此,对于有些道德已经无法约束的遗弃行为,就必须要用法律来管制。
2、对于遗弃罪中的义务该怎样定性?
我国学者对于遗弃罪的义务大多定义为,家庭成员中的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等。但是笔者认为,遗弃罪还应当包括以下几种行为: (1)将需要扶养的人移置于相对危险的场所,比如精神病院工作人员抛弃病人的行为; (2)将需要扶养的人从一种危险场所转移至另外一种更为危险的场所,比如交通肇事之后将奄奄一息的被害人遗弃至荒山野岭; (3) 以不作为的方式不提供扶助, 如不给饭吃,在大雪天不给衣服穿; (4)将需要扶养的人遗留在危险场所(5)妨碍需要扶养的人接近其监护人、扶养人; (6) 离开需要扶养的人, 如行为人遗弃自己的子女而离家出走。总的来说就是,先行行为导致的,行为人处于危险状态所产生的义务也是遗弃罪的义务。这样的归罪可以有效避免刑法上的漏洞出现,也可以让有些不好定罪量刑,但是又构成犯罪的,有一个可以选择的罪名。
四、总结
随着时代的发展,我国现行刑法中的遗弃罪已近开始显现其弊端。传统的关于遗弃罪的规定有些不合时宜的地方需要完善,如不修改,就无法解决现在以及将来出现的一些问题。但由于遗弃罪所涉及的方面过于宽广,因此在修改遗弃罪时,需注意的方面有很多,如:不给饭吃,不给衣穿,这样的不构成太大影响的,则不能将其规定于遗弃罪中。而长期的以供父母膳食,不提供适当的居住环境,造成老人死亡等严重后果的,则属于遗弃罪的构成要件;再比如,我们可以扩大遗弃罪的范围和构成要件,将遗弃罪的手段方式修改为包括作为的方式,起诉方式由公诉转为自诉。使得对于遗弃罪的规定更加完善。
参考文献:
[1]何秉松.刑法教科书(下卷)[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901 .
[2]陈兴良. 刑事法评论(3)[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105.
[3]陈兴良. 非家庭成员间的遗弃行为之定性研究[J]. 法学评论, 2005, (4): 142.
[4]高铭暄, 马克昌主编. 刑法学[M]. 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 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0. 502-503.
[5]唐晓敏:《对见危不救的理性思考--从中日遗弃罪之比较谈起》,载《雁北师范学院学报》2006 年第4 期.
[6]周光权. 刑法学的西方经验和中国现实[J]. 政法论坛,2006, (2).
作者简介:曹莎莎 ,工作单位:湘潭大学法学院2011级刑法学硕士研究生班,;蒋毅芳,工作单位: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关键字:遗弃罪 抚养义务 家庭成员
一、遗弃罪的概念及其现状
遗弃罪,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比如,父母拒绝抚养未成年的孩子,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父母的义务等等都属于遗弃罪的范围。遗弃罪的主观要件是故意,即行为人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导致他人处于危险或者紧迫的情况下,才能构成遗弃罪。但是我国遗弃罪的范围包括哪些呢?
在我国刑法中,遗弃罪的客观对象是指,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从立法的角度考察我国刑法中的遗弃罪,很多学者认为,遗弃罪只能是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非家庭成员之间的遗弃行为是不能够按照遗弃罪来定罪处理的。
但是也有学者指出,本罪规定的是对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需要负有抚养义务而不抚养的,并未写明是需要有关系的家庭成员。且1997年的刑法既然已经将遗弃罪写进侵害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犯罪一章之中,那么就不能像过去那样,只是将遗弃罪的法益限定在家庭成员关系之间,而应当扩大为因先行行为产生作为义务,而以不作为的方式不履行其义务的,情节恶劣的行为。
二、国外关于遗弃罪规定
对于遗弃罪的构成要件,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观点,总的来说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种:
日本刑法规定:"遗弃因年老、年幼、身体障碍或者疾病而需要扶助的人, 处一年以下惩役。"; 第218条规定:"对于老年人、幼年人、身体障碍者或者病人负有保护责任的人而将其遗弃, 或者对其生存不进行必要保护的, 处三个月以上五年以下惩役。"
德国刑法规定: "遗弃年幼、残废或者患病而无自救能力的人, 或者将受自己保护的人以及应帮助其住宿、迁徙或收容的人置于无人保护的状态下的, 处三个月以上五年以下自由刑"; 第2款规定:"父母遗弃子女的, 处六个月以上五年以下自由刑";第3款规定:"犯本罪致被遗弃人重伤的, 处一年以上十年以下自由刑; 致被遗弃人死亡的, 处三年以上自由刑。"
《法国刑法典》的规定:"抛弃因年龄、身体状况、精神状况而不能自我保护之人于任何场所者,不管是危险场所还是安全场所,处5 年监禁并科50万法郎罚金。同时规定了出现危害结果的情形:因遗弃致人身体受到伤害或永久性残疾的,处15年徒刑;因遗弃导致他人死亡者处20年徒刑。"
综上,我们不难看出各国对于遗弃罪的规定有一些共同点:1、遗弃罪、堕胎罪、杀人罪、伤害罪多规定在同一章。且其主体与对象不要求局限于同一家庭成员中。2,遗弃罪的行为方式不仅仅是不作为,也包括采取积极地措施。比如,在交通肇事之后,肇事者因害怕收到法律的制裁,将被害人转移至深山老林里。3、大多数国家的学者认为遗弃罪是危险犯, 因此,发生重伤或者死亡的结果并非本罪的必要条件,只需行为人的遗弃行为造成被害人有危险的紧迫状态即可,而造成死亡是其加重情节。
三、我国遗弃罪中的几个构成要件问题
1、遗弃罪的对象是否仅限于家庭成员?
在我国,79年刑法是将遗弃罪规定于"妨碍婚姻家庭罪"一章中,此规定一出,理论界一直认为遗弃罪的对象是有血缘关系的家庭成员之间。而97年刑法修改之后,又将其转移至"侵犯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罪"一章之中。因此,理论界对于遗弃罪的对象开始了很积极的讨论。笔者认为,遗弃罪在刑法之中被转移,也可以看出立法者是想要改变遗弃罪的对象范围,否则这种转移是没有意义的。从世界主流观点来看,遗弃罪的客观对象是以人的生命权、健康权为内容的。既然是生命和健康,那就不仅仅是限于家庭成员,而应当包括所有的人。
同时,从社会发展的要求来看,人是群居动物,没有完全单独存在的个人的,人们之间的活动是非常密切。尤其是在危急关头,弱势群体是需要得到人的救助的。若是每一个人都秉着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心态,那这个世界岂不全会乱套?因此,对于有些道德已经无法约束的遗弃行为,就必须要用法律来管制。
2、对于遗弃罪中的义务该怎样定性?
我国学者对于遗弃罪的义务大多定义为,家庭成员中的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等。但是笔者认为,遗弃罪还应当包括以下几种行为: (1)将需要扶养的人移置于相对危险的场所,比如精神病院工作人员抛弃病人的行为; (2)将需要扶养的人从一种危险场所转移至另外一种更为危险的场所,比如交通肇事之后将奄奄一息的被害人遗弃至荒山野岭; (3) 以不作为的方式不提供扶助, 如不给饭吃,在大雪天不给衣服穿; (4)将需要扶养的人遗留在危险场所(5)妨碍需要扶养的人接近其监护人、扶养人; (6) 离开需要扶养的人, 如行为人遗弃自己的子女而离家出走。总的来说就是,先行行为导致的,行为人处于危险状态所产生的义务也是遗弃罪的义务。这样的归罪可以有效避免刑法上的漏洞出现,也可以让有些不好定罪量刑,但是又构成犯罪的,有一个可以选择的罪名。
四、总结
随着时代的发展,我国现行刑法中的遗弃罪已近开始显现其弊端。传统的关于遗弃罪的规定有些不合时宜的地方需要完善,如不修改,就无法解决现在以及将来出现的一些问题。但由于遗弃罪所涉及的方面过于宽广,因此在修改遗弃罪时,需注意的方面有很多,如:不给饭吃,不给衣穿,这样的不构成太大影响的,则不能将其规定于遗弃罪中。而长期的以供父母膳食,不提供适当的居住环境,造成老人死亡等严重后果的,则属于遗弃罪的构成要件;再比如,我们可以扩大遗弃罪的范围和构成要件,将遗弃罪的手段方式修改为包括作为的方式,起诉方式由公诉转为自诉。使得对于遗弃罪的规定更加完善。
参考文献:
[1]何秉松.刑法教科书(下卷)[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901 .
[2]陈兴良. 刑事法评论(3)[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105.
[3]陈兴良. 非家庭成员间的遗弃行为之定性研究[J]. 法学评论, 2005, (4): 142.
[4]高铭暄, 马克昌主编. 刑法学[M]. 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 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0. 502-503.
[5]唐晓敏:《对见危不救的理性思考--从中日遗弃罪之比较谈起》,载《雁北师范学院学报》2006 年第4 期.
[6]周光权. 刑法学的西方经验和中国现实[J]. 政法论坛,2006, (2).
作者简介:曹莎莎 ,工作单位:湘潭大学法学院2011级刑法学硕士研究生班,;蒋毅芳,工作单位: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