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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封建社会中,弱势群体往往是被欺凌被压制的群体,自己能获得的正当权益非常有限,这种现象也是封建社会的显著标志。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制社会已经取代了封建社会中的不平等,但是在法制社会中,长期关注的是成人的世界而很少关注与儿童,当儿童的利益与其他社会群体利益发生冲突时,儿童的弱势群体地位就凸显出来,很容易被成人所忽视,儿童的基本权利经常处于得不到保护的状态之中,儿童基本权利的保护现状也未得到妥善的保护,本文对儿童基本权利法律保护的原则进行了全面概述,希望能够从法律角度,为儿童权利的保护产生积极作用,为我国法律的健全做出贡献。
关键词:儿童;权益;法律保护
前言:《儿童权利公约》是一项有关儿童权利的国际公约。联合国在1989年11月20日的会议上通过该有关议案,1990年9月2日生效。《儿童权利公约》是首条具法律束力的国际公约,并涵盖所有人权范筹,保障儿童在公民、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中的权利。这公约共有192个缔约国,得到大部份联合国成员承认(或有条件承认),当中只有美国和索马里没有加入。儿童权利公约的前41条主要强调,每一位18岁以下的儿童们的人权必须被重视和保护,而且这些权利必须依据公约的指导原则去实践。
一、儿童最大利益原则
涉及儿童的一切行为,必须首先考虑儿童的最大利益。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对未成年人的关心、爱护和特别司法保护,让他们健康成长是全社会的共同任务。未成年人是世界各国均给予特殊保护的特殊群体,联合国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旨在保护未成年人的公约与规则标准。我国积极遵循联合国关于少年儿童保护的各项公约与标准,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1年9月4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将《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儿童最大利益原则”表述为“特殊、优先保护”,但是,有很大一部分的执法者以及公共事务管理者对这一理念的理解仅停留在口头上,内心深处仍坚守着非常错误的理念,即“养孩子、管孩子是父母的事”。因此,在制度建设、资源分配、公共设施建设规范等各个方面,未成年人都处于边缘化的地位,严重影响了我们国家未成年人的保护水平。中国正处于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型时期,儿童权利保护的现代观念和法律意识正在逐渐形成,儿童权利保护取得了重大进步,但现状依旧不能令人满意。因此,家庭、学校、社会、政府必须突出儿童权利的法律地位,推动立法机关建立儿童权利保护的法律体系。同时,政府应该鼓励、规范、发展儿童权利保护的社会组织,严格落实保护儿童权利的法律责任,唯此,才有可能彻底贯彻落实“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切实保障儿童权利。
二、平等保护原则与特殊保护原则
儿童的合法权益,既包括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也包括有关儿童保护的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特定权益。各级法院在审理涉及儿童的纠纷案件中,要针对儿童这一特殊群体的处境和需求,尽量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实行儿童适当照顾和优先原则。同时,要坚持平等保护原则,依法合理地界定法律责任和权利义务范围,真正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要正确处理好依法依规与讲情讲理的关系。做好维护儿童合法权益工作,必须紧密联系国情民情乡情,既遵从法律法规,又尊重公序良俗,努力实现办案法律效果与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三者统一。本着平等的原则,尊重孩子的安全边际,才能深入孩子的世界,掌握孩子的心理,也只有这样,孩子才会接受父母给出的合理建议。平等意味着父母既不能处处顺从孩子的意愿,让他(她)成为高高在上的“小皇帝”“小公主”,形成任性的心理,也不能强行限制和管教,把孩子当做自己的试验品和玩具,完全置于控制之下,这样会让孩子产生极强的自卑心理。在不平等的亲子关系中,孩子常常有心理障碍,不利于孩子的成长。最常见的例子是,很多孩子在跟父母玩游戏时非常拘谨,而在与小伙伴游戏时却放得很开。这两种截然不同的表现,强调的恰恰是平等的力量,只有平等才能让孩子全心投入,健康成长。
三、尊重儿童尊严和无歧视的原则
任何事情涉及儿童,均应听取儿童的意见。孩子从几个月开始就逐渐能体会别人对他的态度,幼儿已经开始形成一定的人格,懂得别人的赞许或批评,有自己的自尊心。现代健康的观念认为,健康包括身体健康和心理健康。孩子的人格尊严受到侮辱,会使未成熟的心灵受到残害,形成不健康的心理。所以我们幼儿老师在平时的教育中尊重幼儿,让他们幼小的心灵不受到伤害。幼儿虽然年龄小,但自尊心很强,他们希望教师“悄悄地说”“不要告诉别的老师”。但教师是否从幼儿的角度认真考虑过他们的这种心理需要呢?我们又如何处理幼儿的违规行为呢?其实,对幼儿的某些违规行为,教师只要用身体语言就可以有效制止。如某幼儿抢他人玩具时,教师只需走到他的身边,用善意的略带威严的眼神看着他,这远比大声训斥有效。另外,教师经常运用恰当的身体语言并伴以温和的口头语言与幼儿交流,有助于幼儿逐渐学会关注和体会他人的情绪情感,获得社会情感认知,习得更多积极的社会性行为。教师对幼儿人格尊严的侮辱,可以说是残害幼小心灵的无形杀手,必须坚决杜绝。有时我觉得也和幼儿相处也不是那么难,他们很单纯的,只要你的一个微笑他们就会觉得你是尊重他的。不管儿童的社会文化背景、出身高低、贫富、男女、正常儿童或残疾儿童,都应该得到平等对待,不受歧视和忽视。所有儿童,无论他们出生在哪里,属于哪个种族或民族,无论是男孩还是女孩,富有还是贫穷,都必须得到充分的机会,成为社会有用的成员,并且必须享有发言权,他们的声音也必须获得倾听。
四、尊重儿童观点与意见原则
幼儿虽然年幼,思想很不成熟、思维很具体形象,但作为一个独立的个体,他们有独立的人格和自我意识,有自己的想法和观点,成人不能因为孩子的弱小、因为对成人的依赖而无视他们独立人格和自我意识的存在。自我意识是幼儿适应性发展的基础,没有良好的自我意识就没有良好的社会适应能力。自我意识包括自我感、自我评价、自尊心、自信心、自控力、独立性等。这些素质在幼儿期如果发展不好,就会影响他以后适应社会的能力,孩子最早的自我意识是来自父母和老师对他的评价,当他肯定被父母和老师爱着时,他就有一种满足、快乐感和安全感。幼儿在两三岁时自我意识逐渐形成,他们会提出“我自己来”、“我自己做”的要求,这是幼儿心理发展到一定阶段的正常现象。可是成人往往怕他们做不好或者添乱,从而常常包办代替,剥夺了幼儿学习、锻炼的机会,而当幼儿长到一定年龄却什么也不会或做不好时,却又遭到父母的职责和埋怨,这对孩子是不公平的。在美国,不论父母还是老师都没有权力去支配或限制孩子的行为,在任何情况下,要让孩子感觉到自己是自己的主人。他们非常讲究对孩子说话的口气和方法,孩子同大人说话是大人不仅仅要认真听,而且要蹲下来和孩子说话,使孩子感觉到与大人的平等和来自大人的尊重。伟大的教育家洛克说过:“成人越不宣言幼儿的过错,则孩子对自己的名誉就越看重,因而就会更小心地维护别人对自己的好评。若当众宣布他们的过失,使他们无地自容,他们越觉得自己的荣誉已受打击,维护自己荣誉的心思就越淡薄。”作为教育者应该随着孩子年龄的增长和独立意识的增强,通过各种方式给于幼儿支持,如对孩子表示信任,让孩子拥有独立的空间,给孩子支配时间的自主权,尊重孩子的选择、善待孩子的朋友等。在教育中,教育者不能把幼儿看成是容器,是简单加工塑造的原料,教育者必须尊重幼儿的人格尊严、幼儿的合理要求、幼儿的情绪和情感需要、幼儿的选择和判断。
五、结束语
儿童权利保护中的四大原则已经在我国国家政策层面得到认可与支持,进入法律层面已经有了很大的希望,我们在儿童权利保护的过程之中,必须彻底贯彻落实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平等保护原则与特殊保护原则,尊重儿童尊严的原则,尊重儿童观点与意见原则。我们有理由相信,随着现代儿童权利观念的逐渐形成、儿童主体法律意识的提高,儿童权利保护的法律体系的逐步健全,儿童权利保护的社会组织的规范发展,侵犯儿童权利责任的严格落实,我国儿童权利保护事业必将持续向前推进。今天的儿童就是明日世界的公民,因而他们的生存,保护与发展是人类未来发展的先决条件,他们的个人发展和社会贡献将塑造世界的未来。
参考文献:
[1]曹燕飞.《童工利益保护的法律分析》.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09)
[2]王安宁.《儿童权利法律保护的基本原则》.山东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2(3)
[3] 张杨.《西方儿童权利保护论与解放论之争议与调和》.青少年犯罪问题,2014(1)
关键词:儿童;权益;法律保护
前言:《儿童权利公约》是一项有关儿童权利的国际公约。联合国在1989年11月20日的会议上通过该有关议案,1990年9月2日生效。《儿童权利公约》是首条具法律束力的国际公约,并涵盖所有人权范筹,保障儿童在公民、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中的权利。这公约共有192个缔约国,得到大部份联合国成员承认(或有条件承认),当中只有美国和索马里没有加入。儿童权利公约的前41条主要强调,每一位18岁以下的儿童们的人权必须被重视和保护,而且这些权利必须依据公约的指导原则去实践。
一、儿童最大利益原则
涉及儿童的一切行为,必须首先考虑儿童的最大利益。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对未成年人的关心、爱护和特别司法保护,让他们健康成长是全社会的共同任务。未成年人是世界各国均给予特殊保护的特殊群体,联合国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旨在保护未成年人的公约与规则标准。我国积极遵循联合国关于少年儿童保护的各项公约与标准,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1年9月4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将《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儿童最大利益原则”表述为“特殊、优先保护”,但是,有很大一部分的执法者以及公共事务管理者对这一理念的理解仅停留在口头上,内心深处仍坚守着非常错误的理念,即“养孩子、管孩子是父母的事”。因此,在制度建设、资源分配、公共设施建设规范等各个方面,未成年人都处于边缘化的地位,严重影响了我们国家未成年人的保护水平。中国正处于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型时期,儿童权利保护的现代观念和法律意识正在逐渐形成,儿童权利保护取得了重大进步,但现状依旧不能令人满意。因此,家庭、学校、社会、政府必须突出儿童权利的法律地位,推动立法机关建立儿童权利保护的法律体系。同时,政府应该鼓励、规范、发展儿童权利保护的社会组织,严格落实保护儿童权利的法律责任,唯此,才有可能彻底贯彻落实“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切实保障儿童权利。
二、平等保护原则与特殊保护原则
儿童的合法权益,既包括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也包括有关儿童保护的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特定权益。各级法院在审理涉及儿童的纠纷案件中,要针对儿童这一特殊群体的处境和需求,尽量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实行儿童适当照顾和优先原则。同时,要坚持平等保护原则,依法合理地界定法律责任和权利义务范围,真正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要正确处理好依法依规与讲情讲理的关系。做好维护儿童合法权益工作,必须紧密联系国情民情乡情,既遵从法律法规,又尊重公序良俗,努力实现办案法律效果与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三者统一。本着平等的原则,尊重孩子的安全边际,才能深入孩子的世界,掌握孩子的心理,也只有这样,孩子才会接受父母给出的合理建议。平等意味着父母既不能处处顺从孩子的意愿,让他(她)成为高高在上的“小皇帝”“小公主”,形成任性的心理,也不能强行限制和管教,把孩子当做自己的试验品和玩具,完全置于控制之下,这样会让孩子产生极强的自卑心理。在不平等的亲子关系中,孩子常常有心理障碍,不利于孩子的成长。最常见的例子是,很多孩子在跟父母玩游戏时非常拘谨,而在与小伙伴游戏时却放得很开。这两种截然不同的表现,强调的恰恰是平等的力量,只有平等才能让孩子全心投入,健康成长。
三、尊重儿童尊严和无歧视的原则
任何事情涉及儿童,均应听取儿童的意见。孩子从几个月开始就逐渐能体会别人对他的态度,幼儿已经开始形成一定的人格,懂得别人的赞许或批评,有自己的自尊心。现代健康的观念认为,健康包括身体健康和心理健康。孩子的人格尊严受到侮辱,会使未成熟的心灵受到残害,形成不健康的心理。所以我们幼儿老师在平时的教育中尊重幼儿,让他们幼小的心灵不受到伤害。幼儿虽然年龄小,但自尊心很强,他们希望教师“悄悄地说”“不要告诉别的老师”。但教师是否从幼儿的角度认真考虑过他们的这种心理需要呢?我们又如何处理幼儿的违规行为呢?其实,对幼儿的某些违规行为,教师只要用身体语言就可以有效制止。如某幼儿抢他人玩具时,教师只需走到他的身边,用善意的略带威严的眼神看着他,这远比大声训斥有效。另外,教师经常运用恰当的身体语言并伴以温和的口头语言与幼儿交流,有助于幼儿逐渐学会关注和体会他人的情绪情感,获得社会情感认知,习得更多积极的社会性行为。教师对幼儿人格尊严的侮辱,可以说是残害幼小心灵的无形杀手,必须坚决杜绝。有时我觉得也和幼儿相处也不是那么难,他们很单纯的,只要你的一个微笑他们就会觉得你是尊重他的。不管儿童的社会文化背景、出身高低、贫富、男女、正常儿童或残疾儿童,都应该得到平等对待,不受歧视和忽视。所有儿童,无论他们出生在哪里,属于哪个种族或民族,无论是男孩还是女孩,富有还是贫穷,都必须得到充分的机会,成为社会有用的成员,并且必须享有发言权,他们的声音也必须获得倾听。
四、尊重儿童观点与意见原则
幼儿虽然年幼,思想很不成熟、思维很具体形象,但作为一个独立的个体,他们有独立的人格和自我意识,有自己的想法和观点,成人不能因为孩子的弱小、因为对成人的依赖而无视他们独立人格和自我意识的存在。自我意识是幼儿适应性发展的基础,没有良好的自我意识就没有良好的社会适应能力。自我意识包括自我感、自我评价、自尊心、自信心、自控力、独立性等。这些素质在幼儿期如果发展不好,就会影响他以后适应社会的能力,孩子最早的自我意识是来自父母和老师对他的评价,当他肯定被父母和老师爱着时,他就有一种满足、快乐感和安全感。幼儿在两三岁时自我意识逐渐形成,他们会提出“我自己来”、“我自己做”的要求,这是幼儿心理发展到一定阶段的正常现象。可是成人往往怕他们做不好或者添乱,从而常常包办代替,剥夺了幼儿学习、锻炼的机会,而当幼儿长到一定年龄却什么也不会或做不好时,却又遭到父母的职责和埋怨,这对孩子是不公平的。在美国,不论父母还是老师都没有权力去支配或限制孩子的行为,在任何情况下,要让孩子感觉到自己是自己的主人。他们非常讲究对孩子说话的口气和方法,孩子同大人说话是大人不仅仅要认真听,而且要蹲下来和孩子说话,使孩子感觉到与大人的平等和来自大人的尊重。伟大的教育家洛克说过:“成人越不宣言幼儿的过错,则孩子对自己的名誉就越看重,因而就会更小心地维护别人对自己的好评。若当众宣布他们的过失,使他们无地自容,他们越觉得自己的荣誉已受打击,维护自己荣誉的心思就越淡薄。”作为教育者应该随着孩子年龄的增长和独立意识的增强,通过各种方式给于幼儿支持,如对孩子表示信任,让孩子拥有独立的空间,给孩子支配时间的自主权,尊重孩子的选择、善待孩子的朋友等。在教育中,教育者不能把幼儿看成是容器,是简单加工塑造的原料,教育者必须尊重幼儿的人格尊严、幼儿的合理要求、幼儿的情绪和情感需要、幼儿的选择和判断。
五、结束语
儿童权利保护中的四大原则已经在我国国家政策层面得到认可与支持,进入法律层面已经有了很大的希望,我们在儿童权利保护的过程之中,必须彻底贯彻落实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平等保护原则与特殊保护原则,尊重儿童尊严的原则,尊重儿童观点与意见原则。我们有理由相信,随着现代儿童权利观念的逐渐形成、儿童主体法律意识的提高,儿童权利保护的法律体系的逐步健全,儿童权利保护的社会组织的规范发展,侵犯儿童权利责任的严格落实,我国儿童权利保护事业必将持续向前推进。今天的儿童就是明日世界的公民,因而他们的生存,保护与发展是人类未来发展的先决条件,他们的个人发展和社会贡献将塑造世界的未来。
参考文献:
[1]曹燕飞.《童工利益保护的法律分析》.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09)
[2]王安宁.《儿童权利法律保护的基本原则》.山东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2(3)
[3] 张杨.《西方儿童权利保护论与解放论之争议与调和》.青少年犯罪问题,20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