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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的《土地管理法》是 1986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经 1988、 1998年两次修改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1988年修改,主要是为了使其与第七届全国人大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对土地制度的重大修改相一致,主要是修改了关于土地使用权的问题,允许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 1998年修改增加了近 30个条文,从立法指导思想到具体条文都作了修改。修改后确立为《土地管理法》,于 1999年 1月 1日起生效。土地管理的基本国策《土地管理法》的由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