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困境及完善对策

来源 :法制与经济·下旬刊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huolong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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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新刑事诉讼法第一次对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进行规定,然而该法实施两年以来,在司法实践中,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实例依然很少。这其中既有相关法规制度不健全的原因,也受侦查人员思想的影响,以及现实操作中其他客观因素的影响。文章就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中存在的诸多问题,提出一些相应的完善设想。
  【关键词】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困境;完善对策
  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是现代诉讼制度的重要内容,是指刑事诉讼中在开庭审判阶段,侦查人员出席法庭就其在侦查过程中所掌握的案件事实和证据及其侦查行为的合法性接受控辩双方和法庭的询问,以使法庭查明案件事实的司法制度。在欧美国家,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情况已屡见不鲜,而我国还是起步阶段。虽说理论界对此探讨已久,自新刑诉法实施以来,实践部门也在积极探索和推行这项制度,那么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在实践中的运行状况如何呢?本文通过对该项制度的运行状况和现实困境进行分析,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一、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现状分析
  自2013年新刑事诉讼法实施至今已两年有余,但是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的实施情况却不容乐观。
  (一)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案件整体数量较少
  当前的刑事案件庭审中,绝大多数是没有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只有极少数个别案件才会出现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情况。从互联网上获得的消息:福建省顺昌县检察院2014年共有10起申请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案件,而福建省长泰县检察院更少,到2014年底一共才有5起申请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案件。虽说这只是个别地方的数据,但足以以小见大,推断出在全国多数地方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案例数量有限。而且在实践中,即使有检察院申请或法院通知,公安机关也不会每次都派人出庭,相反只有在极个别案件中才会派人出庭作证。比如北京市在2013年上半年,北京市公安局共收到20起要求派人出庭作证的函件,但只安排4起5人出庭。
  (二)在启动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程序时存在认知差异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7条的规定,启动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形式包括:人民检察院提起人民法院通知、人民法院通知、侦查人员要求出庭这三种形式。另外根据第56条的规定,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存在非法收集证据情形时也可申请法院通知侦查人员出庭作证。但在司法实践中却存在几个问题,影响到该程序的启动:一是检察官、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是否提请法院通知全由检察官自己衡量,是否通知侦查人员出庭作证也全由法官自行决定,没有相应的规定来进行规范;二是侦查人员的工作重心是侦查破案,且现有警力不足,侦查人员长期工作劳累,缺乏出庭作证的积极性;三是作为庭审中的辩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向法院提交申请法院通知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申请往往得不到法官的重视,甚至不少法官认为这样做会导致诉讼焦点的模糊及诉讼效率的迟延。对于是否决定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法官一般会综合权衡,但因侦、控、审和辩方对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存在认识上的差异,也会影响到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的实施。
  (三)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准备不足,证明方法有限
  当前我国的办案模式下,公诉机关和审判机关审查侦查机关移送的证据材料时,主要还是以书面卷宗为主,所以发现侦查机关非法取证的途径有限,这样在通知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时,侦查人员往往对出庭作证无从准备。同时侦查机关在对侦查过程中比如搜查取证、讯问等的记录还是以书面记录为主,当这些笔录的真实性、自愿性受到质疑时,特别是出现因疏忽而产生记录错误时,侦查人员取证的合法性往往难以证明。
  二、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困境分析
  (一)侦查人员缺乏出庭作证动力
  这主要有两方面原因:一是当前司法体制方面。在当前司法体制下,证人普遍不出庭作证,侦查人员出庭的现象更是少之又少。即使有时在庭审中出现证据效力有争议的情况,法官通知侦查人员出庭作证,侦查部门也会认为自己已完成侦查任务而不愿出庭作证,往往只是出具情况说明的书面材料。而且对侦查人员进行考核时,出庭作证并不在考核范围之内,这样让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反而加重了侦查人员的工作负担,使他们的工作范围从侦查阶段延伸到审判阶段,无疑加重了他们的工作负担。而法官本身办案压力大,为提高诉讼效率,也缺乏要求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积极性。二是侦查人员的思想观念方面。侦查机关代表国家行使侦查权。在侦查过程中,侦查人员询问证人、讯问犯罪嫌疑人,而且证人一般都是先经侦查阶段接受侦查人员询问后再转到审判阶段接受控辩双方询问。如果侦查人员作为证人出庭作证,势必发生身份的改变,由权力的行使者变为被质询者。在当前官本位思想依旧的情况下,侦查人员往往难以接受这种改变,会认为这是降低身份的行为,且不利于以后行使侦查权。所以侦查人员的思想观念也阻碍着他们出庭作证。
  (二)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范围不明确
  刑事诉讼法在关于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方面赋予检察院和法院太大的自由裁量权,规定在一定条件下检察院可以提请法院通知、法院可以通知侦查人员出庭作证,这里的“可以”就意味着是否通知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完全由检察院和法院决定。所以刑事诉讼法并没有明确给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范围。另外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数量多,据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显示,各级法院审结一审刑事案件95.4万件,判处罪犯115.8万人。如果每件刑事案件都派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在现有条件下,也不现实。那么哪些案件需要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出现哪些情形必须有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规定都没有给出明确的规定。
  (三)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缺乏相应的制度保障
  这里的制度保障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保护性规定和强制性规定。首先是保护性规定。刑事诉讼法对普通证人规定有相应的保护性措置,但是侦查人员并非一般的证人,法律并没有针对侦查人员作为证人的保障性规定。比如如果侦查人员作为证人出庭如实作证,但产生了不利于控方的结果时,会否受到处分?如果侦查人员出庭为某些暴力性犯罪案件作证,是否会给自己和家人带来危害?等等这些问题没有解决,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时的各项权利不能从制度上得到保障,就会阻碍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其次是强制性规定。刑事诉讼法并没有对侦查人员拒绝出庭作证制定相应的惩罚措施。   三、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完善对策
  (一)提高侦查人员素质,转变司法人员观念
  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在地位上就与普通证人无异,要接受控辩双方及法官的询问。这就要求提高侦查人员的综合素质,一是要提高侦查水平,依法开展侦查活动,减少侦查中的失误,抑制非法取证行为;二是要定期对侦查人员开展庭审训练,让侦查人员熟悉庭审程序和细节,掌握一定的辩论技巧,这样才能在出庭作证时提供出客观、准确的供词,而不至于因表述原因导致合法证据不被采用;三是要保守职业秘密,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时要有保守职业秘密的意识,当涉及到比如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秘密侦查或未破案件的线索等证据资料时,侦查人员应当拒绝回答或采用不经对方知晓的方式向法庭作证。对于侦查人员出庭作证,侦查人员本身具有排斥心理,而检察院和法院对此态度也不积极,因此应改变他们的这种观念。对于侦查人员,要破除他们的特权思想,把诉讼观念由“侦查”为中心转变为以“审判”为中心,认识到不管是侦查还是起诉,最终都是为审判服务的。对于检察官和法官,要打破过去对侦查人员过分依赖的格局,要认真审查侦查机关提交的各项证据,而不是一味地依靠侦查机关提交的证据去决定是否起诉或如何判刑。如果认为有必要侦查人员出庭作证,要积极通知侦查人员,而不是简单的以纸质材料代替。
  (二)明确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范围及例外情况
  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提高诉讼效率,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但是并不是每一起刑事案件的开庭都需要有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根据现有法律法规结合司法实践,笔者建议以下几种情况侦查人员应当出庭作证:1.案件实体方面可能影响到被告人定罪量刑的情节,比如是自首还是坦白等;2.对侦查过程中各项侦查措施及其笔录产生异议的,比如现场勘查笔录、讯问笔录等;3.侦查过程中采取诱惑侦查、秘密侦查措施的。诱惑侦查、秘密侦查只能适用于特点犯罪,且是由侦查机关自行决定和执行的,在目前法律监督缺失的情况下,很容易出现被滥用的情形,因此当对此类证据有异议时,侦查人员应当出庭作证;4.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做有罪供述,但到审判阶段翻供并提出有刑讯逼供情形的。除了侦查人员应当出庭作证的情形外,在一定条件下,侦查人员可免于出庭作证即豁免作证权:1.作证的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2.作证的内容涉及未破获案件,可能影响侦查工作的;3.有证据充分证明证据合法性的。
  (三)完善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制度保障
  首先要建立对出庭作证侦查人员的保护制度,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1.建立对出庭作证侦查人员及其近亲属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保护机制;2.侦查人员因出庭作证可能会受到待遇降低、影响职务晋升、耽误休假时间,故要建立相应的防范处置机制;3.特殊情况下为保护侦查人员及其家属的安全,应建立相应的保密机制;4.赋予出庭作证侦查人员因保障措施不力提起申诉的权利救济机制。其次要明确侦查人员拒绝出庭作证的法律后果,可以分两个方面:一是对拒不出庭作证的侦查人员的惩罚方面,可以参照对普通证人的制裁条款,即可以给予训诫、拘留甚至强制到庭等措施。另一方面针对有异议的证据,如果侦查人员拒不出庭作证,在没有豁免作证权时,其证据材料即失去证据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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