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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实生活中,损害结果不单单是侵权人的侵权行为所完全造成的,其中也存在受害人自身的原因,这就需要讨论过失相抵的问题。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最先规定了过失相抵的适用。对过失相抵适用于过错原则的案件,任何人都无意义,但其是否适用于无过错原则的案件则有不同认识。《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延续了民事基本法和司法解释对过失相抵适用的规定。但是在该法的一些条款中。关于过失相抵的适用则出现了一些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