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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的检察职权配置模式,是按照我国政治体制和司法制度对检察职权配置的内在要求,在借鉴其他国家检察职权配置模式和我国古代御史制度的基础上,经过长期的实践探索逐步形成的,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体现了我国一元分立的权力架构模式下的国家权力配置形态,各项检察职权的配置直接或者间接地体现了权力监督与制衡的一般原理。但要实现我国检察权所担负的法律监督职能,更好地发挥检察权对国家刑罚权和行政权的规制职能,就必须按照检察活动内在规律的要求,为检察机关配置如下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