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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不存在真正严格意义上的审前准备程序,法官职权过于强大,当事人不能发挥积极主动性.构建独立的审前准备程序有必要从模式论角度加以探析.我国应选择协同主义这一各国民事诉讼模式的发展趋势.协同主义的民事审前准备程序中当事人与法官之间以及当事人相互之间协作促进诉讼,应明确法官与当事人所应承担的具体准备工作.我国民事审前准备程序的改革一定程度上在向协同主义方向发展,但尚待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