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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侵害增多,公安侦查行为行政可诉性的不完善性越来越明显.解决这一问题办法即通过形式审查当事人的起诉后,由人民法院行政庭全部受理当事人对公安侦查行为的诉讼,再由法院对案件进行实体审查,审查案件的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并确定其侦查行为的性质,进而确定其是否具有可诉性,是否应该支持当事人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