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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入,市场经济的发展,法院受案范围的不断扩大和受案数量的急剧上升,而普通诉讼程序在保证程序正义的同时,普通程序在处理小额、轻微案件中越来越显现其现实的矛盾和制度的缺陷。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这标志着在经过全国90个基层法院试点后,小额诉讼制度正式为法律所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