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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消防》曾报道过这样一个案例:郭某租用一农用车从非法炼油厂将29桶劣质柴油运出,准备高价销售,途中被某消防大队查扣,对其以“非法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进行了3000元罚款的处罚,并将其运输的劣质柴油交有关部门处理。笔者对此案有一些看法,愿在此提出,与广大消防同仁商榷。 根据报道情况来看,消防大队对郭某进行处罚的依据应该是《河南省消防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或者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警告、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或者依照消防法的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