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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仲云在《山东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4年第6期撰文认为,不方便法院原则是起源于英美法系的一种制度,指在涉外诉讼中,当原告向某国法院提起诉讼时,如被告认为他在该国应诉将得不到公正对待,可以该国法院为不方便法院为由,要求中止诉讼。而受案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综合考虑由其受理该案或者在其他国家(或地区)进行诉讼,对当事人是否更为方便和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