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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通过近年来重大刑事案件报道的分析,对刑事案件报道中的异化现象进行了系统综述性分析。
[关键词]刑事案件 报道 异化
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和报业的发展,新闻报道领域不断扩大。刑事案件由于影响力大,涉及人群广,受众关注度高而成为新闻媒体关注的热点。
刑事案件报道中的异化现象,主要是指新闻媒体在采访、报道等新闻活动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业内部规范,侵犯相关人权益,妨害司法公正等行为。
一、 代替法院做出判决,妨害司法公正
2002年 6月 20日,著名电影演员刘晓庆因涉嫌偷税犯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 24日被逮捕。据警方透露,该案 “目前还没有完全结束。”按刑事诉讼程序,还要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审理判决,才可最终确认刘晓庆是否犯罪。可是,这些司法程序尚在进行中,大量媒介已闻风而动,预先宣告刘晓庆是犯罪分子了:有推测刘晓庆刑期的;有连载新书大揭刘晓庆底细的,如《调查刘晓庆》、《明星末路——谁把刘晓庆关进监牢》。
从法律角度讲,刘晓庆目前只是一个犯罪嫌疑人,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有关媒体、出版社以《明星末路——谁把刘晓庆关进监牢》为书名,在法院审判之前就将刘晓庆从看守所转到了监狱(看守所与监狱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新闻媒体越俎代庖,代替法院做出判决的行为,可谓屡见不鲜。
二、 侵犯犯罪嫌疑人的名誉权、隐私权等合法权益
近年来,社会治安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某些地方刑事案件多发,媒体对于刑事案件的报道也日见增多。有的媒体往往在第一时间率先报道一些恶性案件,跟踪报道一些特大凶杀案件的审判情况。但是,在法院尚未作出终审判决的情况下,为了吸引读者“眼球”,追求新闻效应,有些报纸往往肆意渲染,给犯罪嫌疑人戴上情绪化的帽子。即使犯罪嫌疑人已经获罪,但只要他的公民权未被依法剥夺,他的人格尊严、名誉权、隐私权依旧受法律保护。然而,由于一些恶性刑事犯罪,往往会激起民愤,新闻媒体也失去了自我的判断能力,随声附和,情绪化语言严重,借以讨好受众。
又如,在2004年3月份某报的《一个大学生“屠夫”的成长》一文中,作者开篇就写道:“如果不是印有他狰狞面孔、粗壮上身相片的通缉令,张贴于他家乡每一处醒目位置,自小沉默寡言的马加爵或许永远不会被那些曾经知道他的人谈起,昔日的老师、同学也几乎将他遗忘。但是现在,这些熟识他的人正试图将许多支离破碎的回忆,与一个大学生‘屠夫’联系起来。”这样写法,显然已将马加爵置于生来即是罪犯的境地。
面对一些名人犯罪的新闻,不少新闻媒体更是借机深挖隐私,不惜侵犯报道对象的隐私权、名誉权。比如有些媒体借刘晓庆被捕之机,报道她的种种绯闻,将她的一些个人隐私公之于众,有些媒体甚至刊发《刘晓庆之八大恶心事》、《刘晓庆要钱不要脸》等文章。这是一种无视法律,侵犯别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三、不负责任地报道新闻,违背新闻真实性原则
新闻真实性原则是新闻的生命。真实性不仅仅是指单一事实的真实,而是要全面的展现一件事情的多个方面,表达多样不同的观点,这样才能达到真正的客观公正。这已成为新闻业界和学界的共识,然而,当涉及到刑事案件时,新闻媒体往往会成为一方观点的代言人。
2006年的轰动一时的邱兴华杀人案件,在一审判决下达后,几乎所有的媒体的立场都是:要为邱兴华做精神鉴定。在媒体狂轰滥炸似的报道中,舆论风向大转。邱兴华似乎成为了中国司法鉴定体制不健全的牺牲品,据说,还有人要出资为邱兴华捐款。值得肯定的是,新闻媒体从简单地谴责罪犯成长为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这个案件,已经是一个很大的成长。但是,如此口风一致地为邱兴华奔走呼告,是否又陷入了另一个误区?面对被邱兴华造成的悲剧,新闻媒体几乎没有去关注被害者和他们的家人。在媒体的报道上,我们只能看到一个又一个的专家出来分析解释,而看不到与案件密切相关的被害人家人的言论,这也是一种报道上的缺位。
除此之外,还有些记者貌似言之凿凿,实则牵强附会,将一些与案件无关的因素牵扯进来,得出偏颇的结论,违背真实性原则。如马家爵事件后,有的记者为取得轰动效应,竟然将科学实验的某些不太成熟的结论强加到马加爵身上。2004年7月某报的一篇《海外科学家考证认为马加爵可能缺失MAO基因》的报道说:“全球华人生物科学家大会主席、洛杉矶南加州大学医学院教授、MAO基因之母陈景虹指出,行为一定程度上受基因控制,有些人比较好斗,有些人则内向平和,这是先天性行为。大脑中的MAO酶控制着脑神经质的浓度,动物实验发现,如果完全去掉MAO,小老鼠就有暴力倾向,容易打架。人也是这样,如果他缺少这个基因,也会有异常行为发生,如易努、好斗等,容易犯罪。” 于是,记者通过采访从“专家”口中得知:“马加爵的暴力倾向可能和缺失MAO基因有关。”然而,事实上这仅仅是一次医学会议上发布的一个可能性研究成果,专家从来没有对马家爵进行试验研究。这种报道,看似真实,实际上也是违背新闻真实性原则的。
[关键词]刑事案件 报道 异化
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和报业的发展,新闻报道领域不断扩大。刑事案件由于影响力大,涉及人群广,受众关注度高而成为新闻媒体关注的热点。
刑事案件报道中的异化现象,主要是指新闻媒体在采访、报道等新闻活动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业内部规范,侵犯相关人权益,妨害司法公正等行为。
一、 代替法院做出判决,妨害司法公正
2002年 6月 20日,著名电影演员刘晓庆因涉嫌偷税犯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 24日被逮捕。据警方透露,该案 “目前还没有完全结束。”按刑事诉讼程序,还要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审理判决,才可最终确认刘晓庆是否犯罪。可是,这些司法程序尚在进行中,大量媒介已闻风而动,预先宣告刘晓庆是犯罪分子了:有推测刘晓庆刑期的;有连载新书大揭刘晓庆底细的,如《调查刘晓庆》、《明星末路——谁把刘晓庆关进监牢》。
从法律角度讲,刘晓庆目前只是一个犯罪嫌疑人,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有关媒体、出版社以《明星末路——谁把刘晓庆关进监牢》为书名,在法院审判之前就将刘晓庆从看守所转到了监狱(看守所与监狱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新闻媒体越俎代庖,代替法院做出判决的行为,可谓屡见不鲜。
二、 侵犯犯罪嫌疑人的名誉权、隐私权等合法权益
近年来,社会治安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某些地方刑事案件多发,媒体对于刑事案件的报道也日见增多。有的媒体往往在第一时间率先报道一些恶性案件,跟踪报道一些特大凶杀案件的审判情况。但是,在法院尚未作出终审判决的情况下,为了吸引读者“眼球”,追求新闻效应,有些报纸往往肆意渲染,给犯罪嫌疑人戴上情绪化的帽子。即使犯罪嫌疑人已经获罪,但只要他的公民权未被依法剥夺,他的人格尊严、名誉权、隐私权依旧受法律保护。然而,由于一些恶性刑事犯罪,往往会激起民愤,新闻媒体也失去了自我的判断能力,随声附和,情绪化语言严重,借以讨好受众。
又如,在2004年3月份某报的《一个大学生“屠夫”的成长》一文中,作者开篇就写道:“如果不是印有他狰狞面孔、粗壮上身相片的通缉令,张贴于他家乡每一处醒目位置,自小沉默寡言的马加爵或许永远不会被那些曾经知道他的人谈起,昔日的老师、同学也几乎将他遗忘。但是现在,这些熟识他的人正试图将许多支离破碎的回忆,与一个大学生‘屠夫’联系起来。”这样写法,显然已将马加爵置于生来即是罪犯的境地。
面对一些名人犯罪的新闻,不少新闻媒体更是借机深挖隐私,不惜侵犯报道对象的隐私权、名誉权。比如有些媒体借刘晓庆被捕之机,报道她的种种绯闻,将她的一些个人隐私公之于众,有些媒体甚至刊发《刘晓庆之八大恶心事》、《刘晓庆要钱不要脸》等文章。这是一种无视法律,侵犯别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三、不负责任地报道新闻,违背新闻真实性原则
新闻真实性原则是新闻的生命。真实性不仅仅是指单一事实的真实,而是要全面的展现一件事情的多个方面,表达多样不同的观点,这样才能达到真正的客观公正。这已成为新闻业界和学界的共识,然而,当涉及到刑事案件时,新闻媒体往往会成为一方观点的代言人。
2006年的轰动一时的邱兴华杀人案件,在一审判决下达后,几乎所有的媒体的立场都是:要为邱兴华做精神鉴定。在媒体狂轰滥炸似的报道中,舆论风向大转。邱兴华似乎成为了中国司法鉴定体制不健全的牺牲品,据说,还有人要出资为邱兴华捐款。值得肯定的是,新闻媒体从简单地谴责罪犯成长为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这个案件,已经是一个很大的成长。但是,如此口风一致地为邱兴华奔走呼告,是否又陷入了另一个误区?面对被邱兴华造成的悲剧,新闻媒体几乎没有去关注被害者和他们的家人。在媒体的报道上,我们只能看到一个又一个的专家出来分析解释,而看不到与案件密切相关的被害人家人的言论,这也是一种报道上的缺位。
除此之外,还有些记者貌似言之凿凿,实则牵强附会,将一些与案件无关的因素牵扯进来,得出偏颇的结论,违背真实性原则。如马家爵事件后,有的记者为取得轰动效应,竟然将科学实验的某些不太成熟的结论强加到马加爵身上。2004年7月某报的一篇《海外科学家考证认为马加爵可能缺失MAO基因》的报道说:“全球华人生物科学家大会主席、洛杉矶南加州大学医学院教授、MAO基因之母陈景虹指出,行为一定程度上受基因控制,有些人比较好斗,有些人则内向平和,这是先天性行为。大脑中的MAO酶控制着脑神经质的浓度,动物实验发现,如果完全去掉MAO,小老鼠就有暴力倾向,容易打架。人也是这样,如果他缺少这个基因,也会有异常行为发生,如易努、好斗等,容易犯罪。” 于是,记者通过采访从“专家”口中得知:“马加爵的暴力倾向可能和缺失MAO基因有关。”然而,事实上这仅仅是一次医学会议上发布的一个可能性研究成果,专家从来没有对马家爵进行试验研究。这种报道,看似真实,实际上也是违背新闻真实性原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