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事诉讼的立案制度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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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依据现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以及相关规定,只要满足原告适格,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事实和理由,主要证据充足以及符合管辖条件即可以立案受理。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法院立案难却是一个不争的事实,造成立案难的原因多种多样,例如起诉条件要求较高、法院内部的工作评价体制以及缺乏立案监督和法律责任,等等。立案难严重损害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给法院带来了不良形象的同时也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因此有必要对这一现象予以研究解决。
  关键词:民事立案;立案难;立案制度完善
  在民事起诉程序中,立案是关键的环节。纠纷发生以后,当事人的起诉将引起司法程序启动,而立案制度是当事人能否真正进入司法程序的关键。通常,宽松的立案条件便于当事人成功起诉,而高台阶的立案条件缩小了进入法院的案件数量和范围。我国现行法治下的民事起诉制度无疑是较为严格的立案审查制。一些学者也因此认为,立案审查制限制了当事人行使正当诉权,应当实行立案登记制,扩大法院的审理范围,最大限度的保护当事人的诉权。事实上,在我国的现实司法环境下,采用立案登记制弊大于利,立案审查制的存在有其合理性。
  一、民事案件立案审查制度
  法院对民事案件的受理,又称立案受理或简称立案,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指所有一审、二审和特殊程序等立案,狭义指一审普通程序立案。本文探讨的是狭义概念,立案审查制度是指法院在受理案件的过程中,依据法律规定对当事人的起诉是否符合受理条件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受理的制度。
  民事诉讼起源于当事人的起诉,并实行不告不理和处分原则,正如古罗马的法谚所言,没有原告也就没有法官,审判权的启动必须是被动的,“从性质上说,司法权自身不是主动的,要想使它行动,就得推动它”。但是,仅有当事人的起诉,还不足以启动诉讼程序,诉讼程序的启动还有赖于当事人起诉行为的正确与否,只有经法院审查才能确定起诉行为的正确性并决定是否受理。当事人的诉讼行为与法院审查行为的结合,诉讼程序才能开始。因此,立案审查在司法程序启动中具有重要作用。
  法院在审查时,通常遵守如下原则:①依法审查。只有依法审查,才能正确发挥审查的功能和作用。②依法保护诉权。诉权是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要求法院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诉权正确受理案件,但对恶意诉讼必须制止,既要保障诉权,又要防止诉权的滥用。③被动审查。民事诉讼的消极和被动性,要求法院应被动地行使审查权,不应主动出击,但是,被动不是消极,法院还应积极地履行相应的职责。④公平、公正、公开审查。无论是原告的起诉,还是被告的反诉,法院都要平等对待,公开审查,防止暗箱操作,并公开审查结果。⑤效率原则。立案仅是诉讼的开始,如果审查时间很长,会造成诉讼拖延,最终导致不公。⑥适度审查。审查时应把握适当的度,门槛不能太高,也不能太低, 使案件该立的立,不该立的不立,正确发挥立案审查的“过滤器”的作用。⑦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诉讼纠纷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往往包含有政治的、经济的、法律的、文化的、甚至宗教的因素,审查案件时必须考虑这些因素,法院应在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之间进行适当平衡。
  二、立案登记制的提出与分析比较
  伴随一些立案难现象的出现,立案审查制受到一些学者的质疑,他们认为,立案审查制对起诉要件的审查,实际上是一种“先审后立”的现象,这样就违背了正当的程序原则,严重损害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立案制度应当改革,以适应现代民事案件新颖化与大数量化趋势。
  所谓立案登记制度,是指当事人因纠纷而起诉到法院以后,法院只进行形式的认定,而不作实质审查,直接进入审判程序,由法官直接对案件进行审理的诉讼制度。
  三、我国民事立案制度的完善
  民事起诉权的行使,是权利救济的重要途径,合理、有效地保障民事起诉权,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民事权益的,及时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对于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就结合民事立案制度的理论基础和当前我国民事立案实际情况,从多方面、多角度提出完善我國现行的民事立案制度的具体建议。
  第一,降低起诉要求。要真正改变“立案难”的现状,降低起诉条件也是完善我国民事立案制度的必要条件之一。具体的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方面:其一,区分起诉条件和诉讼要件。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混淆了起诉条件和诉讼要件,应在不同的阶段运用适当的概念。
  第二,重视立案队伍建设。立案队伍建设是立案审查工作的根本,基层法院应优先为立案庭配齐配强工作人员,改变立案工作简单、单一的陈旧观念,使立案工作能够更好的适应时代的发展,选择工作责任心强、审判业务精的法官从事立利用多种形式开展岗位培训,不断提高立案队伍的政治思想水平和审判业务能力。
  第三,改革法院考评机制,全面考察法官审判水平。年底结案率是影响立案难的一个重要因素,结案率只是一个量化的结果,注重的结案的数量,而忽略了案件的具体情况。法官审理的案件数量庞大、案件情况千差万别,有些案件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法官很快而且很容易就能结案;有些疑难案件,情况错综复杂,需要法官谨慎认定,所需要的审理期限就会延长。法官不能选择办理何种案件,这样办理疑难案件较多的法官结案率就会低于办理普通案件的法官的,但是前者付出了更多的努力和智慧。
  第四,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随着时代的发展,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范围的不断扩张,越来越多的案件涌入法院,然而诉讼并不是民事诉讼纠纷解决的唯一途径。但是目前我国人们对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方式不了解,为实现纠纷解决分流问题,我们应当大力宣传各种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优势,引导当事人选择其他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比如仲裁,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使当事人明白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的程序价值。对于已经进入法院的纠纷,依据现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要求,“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通过先行调解解决纠纷,不仅减轻法院的审判压力,还可以缓和当事人之间的矛盾。
  四、小结
  相比立案审查制度,立案登记制度有很多优点,它降低了起诉的条件,使纠纷能够更快、更容易进入诉讼程序,保护了当事人的诉权,但我们也应该看到其本身存在的缺陷。由于我国的特殊国情和诉讼文化,不可以盲目地从国外引进、移植立案登记制度,以防止出现不可预见的问题。相反,可以进一步地完善已有的立案审查制度,以使其更加符合我国司法实践活动。
  参考文献:
  [1]宋旺兴.论民事诉讼立案审查制度.西南政法学报,2008(4).
  [2]黄玉麟.刍议民事初審立案制度.新乡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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