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支付的营业禁止与伦理审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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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方支付可谓是资金支付领域的一场技术革命,这为广大“剁手族”带来了酣畅淋漓的购物体验,也极大便利了线下支付的渠道,解放了人们累赘的钱包。但第三方支付在为“剁手族”带来快意的同时,也伴随着一些新的问题出现,尤其是某些“灰色”领域出现了第三方支付的身影,使得第三方支付无论从合规的角度还是伦理的角度都值得仔细考量。
  第一问:第三方支付助涨一元夺宝“博彩”心理,是创新抽奖游戏,还是类网络博彩?
  互联网尤其是移动网络的高速发展,为人们开辟了一种新的购物模式——网上购物,人们将自己喜欢的东西通过网上下单快递运输来达到购买的目的,省时省力的同时,更多的就是省钱。如今又新兴起了一类网购模式:一元夺宝。游戏的特点就是将商品的廉價购买权分成若干等分,每个用户只需要投入一块钱,就有可能获得低至一元人民币的购买权。该购买权指向某个实际价值远高于一元的商品。一元购的范围极其广泛,小到零食服饰,大到手机家电,该模式极大地调动了人们的热情。
  随着一元夺宝类游戏越来越受欢迎,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接触它。这当中,的确有幸运的人花一块钱就获得了价值数千元的“商品”,但更多的人为了中奖耗费大量资金却两手空空。人们不禁想问,这个号码是怎么来的?中奖号码又是如何选的?下面我们就来研究一下,有关一元夺宝游戏的夺奖号码是怎么来的。
  网上博彩领域本就是社会舆论的关注点,也是法律治理的重点。当然第三方支付本身并不一定是“一元夺宝”类的运营者,但涉及为涉嫌违规的准“博彩”活动提供支付通道则有失其道义性。一方面第三方支付作为金融科技创新之举,本身应当是进步的产物,但另一方面其营业的范围却覆盖了“灰色”甚至违法领域,其中的伦理风险让我们也不得不重新审视。
  针对愈演愈烈的“一元夺宝”现象,2017年7 月中旬,国家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明确将网络“一元购”定性为变相赌博或者诈骗,并将对其展开新一轮整顿清理工作。对于利用“一元购”从事赌博活动或涉嫌诈骗的违规行为,依法予以打击处理。随后的8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出台。该《意见》指出,“一元购”是指将一件商品平分成若干一元金额的“等份”,通过互联网平台出售,购买者可以购买其中的一份或多份,当所有“等份”售出后从购买者中抽出幸运者获得此商品,其他购买者的认购资金不予退还的销售模式。《意见》指出,网络“一元购”尽管极个别购买者存在侥幸获取较大利益的机会,绝大部分投资者都将承担损失全部本金的风险。
  随着该《意见》的发布,各大互联网公司匆忙关闭了“一元夺宝”业务,涉及的第三方支付公司也迅速开展应对,终止与网络平台的支付通道合作。进入10月以来,就只剩下一些众筹项目的“一元抽奖”环节,作为监管的“灰色”地带暂时予以保留。
  第二问:待支付账户的利息收入被第三方支付机构“纳入囊中”是否符合法理?
  提到备付金这个概念,对于我们普通消费者可能觉得比较陌生,但如果分析其我们的日常网购行为,就会恍然大悟了。当我们网购商品或服务时(以淘宝为例),我们下单时点击支付,就会从第三方支付账户(或绑定的银行卡)扣除相应价款(也即待确认支付的货款)。当我们最终点击确认收货之前,这笔价款一直会存放在支付机构的账户上,这笔钱就是所谓的“客户备付金”。在部分购物平台上,这个待确认支付期间可能长达10—25天不等。鉴于部分交易的长周期特性,在整个交易过程中会产生不小时间差,而这小小的时间差会形成巨大的资金沉淀,这部分资金在银行账户里可产生不菲的利息收入。这笔沉淀资金总额有多大?据估算,截至2016年年底,全国267家支付机构吸收客户备付金合计超过5000亿元。
  那么,第三方支付账户中沉淀的这笔资金所产生的利息是否恰如其分应当归属支付机构?我们需从法理的角度展开讨论。从所有权的角度看,待支付未支付的价款,在尚未交付给网络零售商(网购中的卖方)时,不能认为发生了所有权转移,也就是说所有权仍然在支付的一方。那么这笔资金所产生的孳息也就是利息应当依法由所有人拥有。当然,第三方支付是有其特殊性的,因为支付的价款是一种“准支付”的状态,一定收货确认,就会导致整个支付行为的完成。但支付机构在整个交易的过程中其实相当于一个对资金的“占有”方,需要根据这笔资金的主人——也就是购物者的指令,才能确认资金划出。从这个角度看,第三方支付机构是不应当享有沉淀资金的利息收益的。事实上,除了网络支付,市面上许多预付卡,存在卡内的客户未消费资金,事实上也属于备付金,其沉淀资金的孳息问题也是亟待法律予以解决的。不过不同的是,预付卡中资金在用户购买时,事实上消费者往往是处于某种利益,比如获得返现、返点、特定时间段打折等等,而且购卡行为是获得发票的,也就是说所有权意义上的孳息与消费者似乎是泾渭分明了,但预付卡公司吸收资金并以此赚取利息的情形却有失合规性。所以说,备付金从法理的角度不应当由支付机构享有,至少在合规性上是存疑的。
  2017年来的一系列监管政策也恰恰验证了前文所述之内容。2017年1月以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一项支付领域的新规定,明确了第三方支付机构在交易过程中,产生的客户备付金,今后将统一交存至指定账户,由央行监管,支付机构不得挪用、占用客户备付金。人民银行或商业银行不向第三方支付机构备付金账户计付利息。针对备付金可能存在的风险,此后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21号),则明确提出了“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挪用、占用客户备付金,客户备付金账户应开立在人民银行或符合要求的商业银行。人民银行或商业银行不向非银行支付机构备付金账户计付利息”相关要求,人民银行决定对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实施集中存管。根据该《通知》,支付机构应将客户备付金按照一定比例交存至指定机构专用存款账户,该账户资金暂不计付利息。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客座研究员董希淼指出,央行此举意在引导第三方支付机构回归到小额、快捷、通道上来,做好支付主业,而非依靠吃备付金利差赚钱,甚至通过挪用备付金进行投资理财来维持公司运转。自此,第三方支付依靠海量用户留存的巨额备付金“赚利差”的时代正式走向了终结。   第三问:当第三方支付与网购结合,公众的隐私权如何保护?
  随着科技的进步,越来越多“标记着”生物特征的支付方式大量出现,比如指纹支付、刷脸支付等等,初衷是简便实现快捷支付,但越来越多的生物痕迹被收集到支付平台当中。譬如一些常用的支付平台,常常以监管需要或者核對个人信息的名义,要求或建议上传公民身份证、银行账户、社保卡、公积金账户等信息,通过这些信息,往往能勾勒出一个人的完整社会属性。新型支付,譬如指纹支付、刷脸支付则上传了更多人类的生物特征,一些常见的支付平台会要求使用者确认指纹、录入面部特征。这些信息假如同时介入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医疗信息的,使得基本公民信息能够与生物信息相配合,那么一个个体的完整社会信息与自然人信息就毫无保留地暴露在支付机构面前。
  更引人焦虑的是,随着支付牌照价值显现,越来越多的支付机构被大型企业收购,最直观的就是支付平台越来越多的和网购电商或者互联网巨头挂钩。这样一来,支付平台就融合了电商的信息,很多快递收货地址、联系方式等即时信息为一体,更为完整地记录了个体的静态与动态信息支付。另一方面,很多个人习惯也被记录其中,我们可以知道一个人早上习惯在哪里吃早餐,消费标准如何,配合互联网巨头的地图和测步器或者健康功能,可以知道一个人每天从哪里出发上班,几点回家等等。对于这些我们不慎遗留又分享给APP的信息,事实上被互联网巨头们广泛地应用了。经常使用网购软件的人可能会发现,近期购物平台开始根据你的购物习惯进行推介,这就导致一个有趣的现象,每个不同人的购物界面可能不大一样,电商平台会“不经意间”将你时常关注的物品作为推荐项目或“常购物品清单”显示在购物首页上。这种便利的背后,潜伏着巨大的危机,也许未来某一天,最了解我们的不是我们的亲人、人口管理部门、警察局,甚至我们自己,而是支付机构!我们的一切信息都可以被拿来量化,或者我们仅仅是作为营销中的待分析对象一样。
  第三方支付,是洪水猛兽还是金融创新
  一方面,随着人工智能的普及,第三方支付的发展也进入了新的阶段。声波支付,脸部支付,指纹支付早已经不再新鲜,由此而来的便捷之余,也为我们带来一些对科技强大力量的恐惧。现代社会体系下的我们毕竟太过依赖第三方支付了,支付市场的种种法律空白为普通民众的权利保障带来种种隐患,支付行业亟待系统的法律出台进行方面调整。另一方面,随着支付行业的发展,监管体系也在不断完善。据称,《支付清算组织管理办法》可能在近期颁布。该办法将把非银行机构纳入清算体系统一管理,并界定支付清算行业的准入门槛,此举或将为略显“凌乱”的支付行业带来新的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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