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书背后的著作权困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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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年亚马逊推出Kindle时,多数人都未能预见到其缔造的销售传奇,时至今日,当众多文化机构、技术厂商争相研发电子阅读产品并构建服务平台时,已无人再质疑电子阅读这种新兴阅读方式的市场潜力和发展空间了。与国内电子阅读市场起点不同,Kindle的成功关键在于其背后30万种图书、30多种报纸和25种杂志的强大内容支持。“内容为王”已经成为电子书产业不争的事实。反观我国,在数字出版方兴未艾之际,电子书的内容版权资源背后所隐含的各类著作权法律问题,却或多或少地被巨大的商业利益和新颖的运营模式所掩盖。在汉王、方正等公司纷纷进军电子书市场,大举与广大出版单位、期刊社开展版权采购与内容合作时,我们抛开运营模式不论,单说电子书版权采购与合作中已突显的各类著作权问题。
  
  尴尬的版权合作模式
  
  通常情况下,电子书厂商需要将已出版的作品在数字终端进行数字化复制进而推向市场销售,所涉及的版权权利种类相对复杂。有关权利大体包括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精神权利,以及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财产权利,此外部分与纸质图书同比显示的电子书还涉及出版商的版式设计权等邻接权。遵循先授权后使用的法定原则,电子书出版商不论是在产品中预装图书,还是提供图书下载,前提是取得相关版权权利,否则就会承担相应的侵权法律风险和赔偿责任。显然,版权采购与合作的对象必须是版权的合法所有者,也可以理解为谁是版权的真正权利人需要电子书厂商分辨。
  纵观西方电子书市场,电子书出版商多是通过与出版机构签约的方式获得图书和有关作品的电子版权,这是因为多数出版社、期刊社都会和作者签署细致规范的版权协议,即规定出版机构享有数字化复制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利的转授权。这样,从出版机构手中获得权利的真实有效性就得到了极大的保障。此外,如出版机构不具备转授权的权利,电子书厂商也可以通过清晰的版权流转记录,快速找到作者或相关权利人取得授权,从而解决版权问题。清晰的版权权利归属制度和版权保护制度,造就了电子书厂商与权利人的和谐产业链,也成就了亚马逊这样世界瞩目的数字出版企业。
  近年来,我国电子书厂商也在借鉴这一套路,希望通过与出版机构签署授权许可协议彻底解决作品的版权问题。但中国不同于西方,他们发现实践远比想象复杂。从我国的国情看,著作权制度起步较晚,特别是上世纪末提出数字版权理念后,大批机构和个人不规范的版权采购与合作行为,不仅造成作者与出版机构间、作者与数字图书馆间的极度不信任,也造就了很多授权不清、许可事项不明、含有大量瑕疵的版权协议,导致目前数字版权资源市场结构异常复杂,数字版权授权存在极大的不确定性和不易取得性。因此,电子书厂商不仅要与出版商合作,还要面对拥有海量专有授权的数字图书馆,同时还需要与千千万万的作者,甚至文化公司打交道,这“四座大山”压得他们喘不过气来。但面对商业利益的诱惑,电子书厂商急于在短时间内取得大量授权,急功近利的做法就是把关注和“死磕”的对象定位为前两者,而多数出版商或数字图书馆也看到他们的心理,面对电子书厂商抛出的橄榄枝,大都保持着居高临下的强势姿态,这就造成了目前电子书市场尴尬的版权合作局面。
  
  授权合作过程中突现的版权隐患
  
  与出版商、数字图书馆怎样搞好合作,一直困扰着多数电子书厂商。但从著作权角度这还不是核心问题,更为深层的隐患就是即便与出版商、数字图书馆建立了合作关系,取得了所谓的作品授权,但有关授权是否真实有效,无任何风险的呢?这个问题对于电子书厂商犹如定时炸弹。
  与出版商、数字图书馆的版权合作可以分为三类:一、与出版社的版权合作;二、与报纸、期刊社的版权合作;三、与数字图书馆的版权合作。由于历史原因,我国版权资源的分布存在显著的分散性和复杂性。自国家版权局1999年45号文件《关于制作数字化制品的著作权规定》(已废止)提出数字化制品的概念,著作权法在2001年修订时加入了“信息网络传播权”定义后,以数字化形式复制和信息网络传播方式使用作品的条款才开始散见于出版社和作者的合同中。这就可以基本推定,2001年前出版的图书,如无再版,其数字化复制和信息网络传播的权利基本都在作者手中。此外,根据以往的了解,就是有了这两种使用方式的法律概念,绝大多数出版合同约定的也仅仅是出版社出于宣传目的需要在自己网站刊登作品以及无偿授权第三方网站使用作品部分章节的内容,未明确取得以电子书形式使用的单方面转授权。通俗地讲,就是很多图书出版社无权可授,电子书厂商要合法使用作品,还是需要找到作者,特定情况下,还需要作者和出版社的双重许可,这就极大地抬高了授权成本,并降低了授权效率。从另一个角度分析,在这样的权利结构下,电子书厂商直接从出版社获得的作品授权绝大多数都存在瑕疵,正版率大打折扣。有专家表示,这样的瑕疵比例甚至超过70%,无效授权可能占到20%。
   反观我国期刊杂志社,作为电子书出版商的另一主要内容授权方,也存在着授权不实的症结。期刊、杂志社的内容一般源于三种渠道,即记者编写、作者投稿和报刊转载。依据我国现行著作权法规定,上述三类情况,如无明确合同约定,著作权均由作者享有。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很多人认为记者采编人员的稿件属职务作品,版权理应由单位享有,这是对著作权法的误读。依据《著作权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所以可以理解为,期刊杂志社仅有优先使用权等权利,以电子书形式发放许可的主体仍是记者本人。
  因此,在我国报刊等新闻单位大多未与记者和其他著作权人订立规范、严谨的知识产权归属协议的条件下,电子书出版商从他们那里购买的授权,也就多是华而不实的“空头支票”了。
  再说说与数字图书馆版权合作的问题。我国数字图书馆是上世纪90年代中期产生的,它拿到的授权来自广大著作权人和出版单位签署的授权许可协议,早期的数字图书馆甚至签下了很多知名作者10年乃至更长时间的作品数字和信息网络传播的专有权利。在取得授权的模式上不存在任何争议。但在实践中,很多数字图书馆雇佣或外聘大量人员前往高校、科研院所等作者集中单位,以“扫楼”的方式跟作者签电子版权,或者长期派人员驻出版社联络授权。由于人员专业素质不高以及版权审查能力不足等原因,许多作品授权都不同程度的存在瑕疵,更有甚者,私自伪造作者印章、作者签名或者出版社公章来完成个人业务量。综合上述原因,数字图书馆就成为近年来发生著作权侵权诉讼的“重灾区”,而电子书厂商从那里获得的图书授权存在一定比例的问题,也就完全可以理解了。汉王电纸书由于跟某数字图书馆合作预装图书在广东被查扣,就是这样的例子。
  
  电子书发展:路漫漫其修远
  
  随着数字出版这一新兴业态的高速发展,“内容+技术+渠道”的商业价值链已初步形成,很多人认为,阻挡我国出版界全面拥抱“电子书”时代的最大障碍,已经成为出版社与电子阅读器技术商的利益分配问题,实则并非这样简单。“内容为王”的理念不仅是形式上的利益分配,还应包括实质上的版权质量,如解决不好这两个方面的问题,那电子书产业的发展必然会进入一个高风险阶段。
  在利益分配问题、版权授权瑕疵等摆上桌面后,就应当尝试着利用现有的条件和手段解决问题。首先是建立权威的电子书内容版权交易和结算平台,这个平台不论是由电子书厂商或第三方机构搭建,都应充分保障其公正性和透明度。实践中,不论是汉王提出的“二八分成的模式”,还是移动提出的单本定价或包月制,暂不提分配比例的合理性与否,一定要让权利人能够掌握真实的销售数据。化解信任危机,这是解决利益分配的先决条件。
  其次,应提倡在电子书厂商取得授权的流程中,嵌入版权认证和审核的工作内容,委托专业机构帮助电子书厂商甄别、审查拟采购的版权权利,从而最大限度的保证授权许可的真实有效性,并对已采购的版权资源使用流转情况进行适当管理。此前,中国移动提出了版权审核的概念,但理解上还存在一定偏差。所谓版权审核应当是一项公共服务,不是一般具备授权工作经验的版权界企业可以执行的。因为,它们虽然凭借以往经验总结、积累了一套相关完善的权利审查业务流程,但碍于其商业机构的性质,难以在纷乱复杂的版权市场中取得广泛的信任,掌握并获得所需作品的准确版权流转信息,并有力地协助委托方获得授权。恰当的版权认证和审核主体应当是在作者、出版单位、数字图书馆、运营商等不同利益群体间都具有公信力和影响力的版权服务机构,此类机构能够从公共服务的角度设计多方认可的权利审核工作模式,并获得广泛的信任,从而帮助电子书出版商对版权购买进行客观和权威的把关。
  同时,还应注意版权保护的后端技术问题。电子书厂商应采取技术手段进一步保证电子书终端内预装的图书或者从网站下载的电子书不能向其他同类产品传输,使自己的产品不成为盗版工具,从技术上防止“被盗版”行为的发生。这对于规范电子书版权市场和维护其自身利益都有重要的意义。
  此外,既然《国家“十一五”时期文化发展纲要》已经明确指出了大力发展数字化内容、数字化生产和网络化传播产业,积极发展电子书、手机报刊等新业态的方向。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就应帮助业界进一步明确数字出版、手机出版、互联网出版的概念,修订调整部分已经明显滞后的法规和规章,规范数字出版市场秩序,从源头上规范出版单位与作者的数字版权归属,设立数字出版资质准入机制,鼓励建立国家级数字版权交易平台和国家级数字版权内容平台。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也可以从市场监管方面,为电子书产业的健康发展创造公正、公平的外部环境。
  也许在电子书产业蓬勃发展之时,提及著作权问题的严峻性,显得有些不合时宜。但真心希望浇下的这一瓢冷水能够变成一场及时雨,警醒业内人士关注电子书内容为王背后的著作权问题,以冷静的头脑寻求解决之道,明白电子书未来的发展——路漫漫,其修远。
  (作者单位系中国版权保护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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