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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鼓励外商投资企业生产产品出口,扩大出口创汇,国家税务总局在1992年7月,曾与海关总署商定,对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不直接出口,而转让给另一承接进料加工的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再加工、装配后出口的可以免征工商统一税,但具体有一些特别规定。实行新税制后,这一政策原则上没有什么变化,具体内容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