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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危机以来,影子银行成为全球众多机构尤其是监管当局关注的焦点。国际上普遍认为,影子银行指"在银行系统之外进行资产证券化活动,尤其是从事或促进杠杆和转换类活动的金融中介,它们不受监管,不能得到公共部门直接的流动性支持"。本文界定,我国的影子银行是"从事金融中介活动,具有与传统银行类似的信用、期限或流动性转换功能,但未受巴塞尔Ⅲ或等同监管程度的实体或准实体"。我国的影子银行体系具体包括商业银行表外理财、证券公司集合理财、基金公司专户理财、证券投资基金、投连险中的投资账户、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私募股权基金、企业年金、住房公积金、小额贷款公司、非银行系融资租赁公司、专业保理公司、金融控股公司、典当行、担保公司、票据公司、具有储值和预付机制的第三方支付公司、贫困村资金互助社、有组织的民间借贷等融资性机构。总体上看,我国影子银行体系还处于发展初期,未形成国外的成熟的资产证券化信用链条。国内外的影子银行具有共同的特征:从法律属性看,均为实体或准实体;从监管角度看,均存在监管约束机制缺失现象;从功能角度看,均参与信用、期限或流动性转换功能。影子银行可以按照获官方支持程度、信用中介方式、在信用链条中的功能,以及在货币创造中的作用等进行分类。影子银行是正规金融机构的有益补充,其运作强化了金融服务功能,增强了金融市场流动性,提高了商业银行的盈利能力,对于市场发育仍不完善的我国金融市场具有积极意义。但影子银行具有天然的脆弱性,其资产价格敏感性特征加大了市场波动性,期限错配容易引发流动性风险,去杠杆化容易引发循环抛售机制,风险具有高传染性,且在发生风险时缺乏直接及时的流动性支持,从而形成不容忽视的金融风险。此外,由于不受监测和规避监管,影子银行一定程度上削弱了货币政策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