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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辩论主义"或"对抗制"作为传统民事诉讼模式的识别标准,都存在以偏概全的缺陷。在"当事人主张论证——法院裁判"的基本构造下,从程序运作层面、案件事实层面和法律适用层面三个层面考察,无论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从来没有绝对的当事人主导或法院主导。诉权和审判权之间协调配置是各国传统民事诉讼程序设计的共同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