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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任湖南省娄底市国土资源局党组书记、局长,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副巡视员的刘会和通过情妇受贿480多万元,因滥用职权造成国家损失2200多万元。2018年9月14日,湖南省高法终审裁定刘会和有期徒刑12年。
“国土七人”之一
2015年3月,60岁的刘会和从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副巡视员任上退休。2016年2月26日,刘会和因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调查。刘会和,1955年1月出生,湖南新化县人,1975年1月参加工作,1986年他从湖南省娄底地区农业局调往新筹备成立的娄底地区国土资源局任职,是娄底最早的“国土七人”之一,历任娄底地区国土资源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娄底市国土资源局党组书记、局长等职务。在公众的眼中,刘会和俨然是一个廉洁从政,公而忘私的模范公仆。
2012年4月,某国家级行业报以《守住底线才能守好红线——记湖南省国土资源系统“十大杰出共产党员”刘会和》为题,对其进行报道。文中写道,他正人正己,不越雷池半步。2008年,娄底市国土资源局搬到新办公楼后,刘会和在他的办公室里装上摄像头;刘会和还规定:干部职工不得到他家中找他办事,所有事情必须到办公室谈。但2013年2月,“好口碑”的刘会和却被人网上举报,举报材料列举了刘会和的“十大罪状”,涉及包养数名情妇,权钱交易等内容。
2016年6月30日,据湖南省纪委消息,经查,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原副巡视员刘会和(副厅级)严重违反组织纪律,不按规定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严重违反廉洁纪律,利用职务之便低价购房侵犯集体利益,违规发放、领取补贴,长期向服务对象借用车辆;严重违反生活纪律,长期与他人保持不正当性关系,并进行权色交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企业经营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伙同他人收受财物,滥用职权等问题,已涉嫌犯罪。依据有关规定,决定给予刘会和开除党籍处分,并取消其退休费待遇;已将其涉嫌犯罪问题及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闺蜜牵线傍上“土地爷”
2009年的一天,娄底市甲公司董事长吴某的情妇陈某在他耳边吹风:我朋友肖某刚离婚,你能不能把她介绍给刘会和做情妇,让刘会和给她介绍一些业务做。吴某是当地颇有影响力的企业家,他和刘会和是多年的朋友。吴某思忖了一下说,应该没问题。之后,吴某和陈某就有意撮合刘会和与肖某接触。2009年下半年,吴某和情妇陈某,刘会和与肖某一起去深圳,住在一家四星级酒店,刘会和、肖某共住一个房间。吴某把肖某介绍给刘会和后,他自己也得到了不少好处,娄底市国土局私房联建项目的监控业务等,都是陈某、肖某找刘会和拿下的,由吴某公司承接。
肖某与刘会和发展为情人关系后,刘会和对颇有姿色,善解人意的肖某较为信赖和宠爱。2009年6月份的一天上午,肖某弟弟肖甲开车拉着肖某、刘会和去外地玩。途中,肖某提出让刘会和给她的朋友介绍门窗业务。刘会和说,你怎么没想起让你弟弟去做一点门窗业务呢?肖某和肖甲听后面露喜色。刘会和说,他所在的国土资源局联建房正好要采购门窗。肖甲说,只要刘局长帮忙,赚的钱大家一起分。肖某也说,赚了钱刘局长你多得点。一天晚上,肖某对刘会和说,门窗业务做成后你得四成,自己和弟弟得六成,劉会和同意。
之后,工程全部完工,肖某和肖甲拿了170多万元的业务提成。一次,肖某问刘会和是否把钱拿走。刘会和说,要用的时候自己找肖甲拿。
情妇帮他获取“分红款”
2010年至2011年期间,肖某与肖甲商量成立一家拍卖公司,并请刘会和给予关照。肖某向刘会和说了自己的想法后,刘会和还给肖某出了不少主意。后来,肖某与亲戚邬某合伙发起成立公司,刘会和为该公司起名为丙拍卖公司,并帮忙办理了公司登记手续。
2010年农历年底,肖甲当着姐姐的面向刘会和提出,拍卖公司想做娄底体育馆附近土地的拍卖业务,刘会和说先了解一下情况。约一个月后,刘会和说湖南某拍卖公司已经在做这项业务,如果你想做的话就与该公司联手。在刘会和的运作下,2011年1月12日,湖南某拍卖公司娄底办事处股东焦某和肖甲分别代表各自公司签订了关于合作开展拍卖业务的协议,约定业务接洽和手续办理均由焦某公司负责,肖甲公司负责“业务具体实施和及时帮助湖南某拍卖公司解决困难”,双方利润六四分成。2011年2月1日,肖甲以个人名义与湖南某拍卖公司又签订了一份内容完全相同的合作协议书,但写明肖甲的公司“正在申办中”。
后来,刘会和利用职权,帮助湖南某拍卖公司承接了两宗土地拍卖业务。湖南某拍卖公司在承接该两宗土地拍卖业务之前,焦某曾找到刘会和之子,请求其找刘会和转达承接该宗土地拍卖业务的请求,并承诺事后给予其好处费,其子同意并将该情况告知刘会和。
2011年至2012年期间,肖甲分5次从湖南某拍卖公司获取“分红款”410.6万元,该笔款项已包括事先约定送给刘会和儿子的好处费。肖甲将其中的60万元送给其子,将其中的246.44万元交给肖某。
滥用职权造成损失2200多万元
2004年11月17日,娄底市国土资源局下发《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转让公告》,对娄底市大汉路南侧一宗面积为18512.49平方米的土地进行拍卖。2004年11月30日,湖南某公司以928万元竞得该块土地的使用权。时任娄底市国土资源局局长金某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吴甲签订挂牌土地转让成交确认书,湖南某公司支付部分土地出让金400万元。
2006年年底,湖南某公司将该宗土地一分为二后分别以180万元和2108万元的价格转卖给刘某和娄底某置业公司,约定由湖南某公司负责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和缴纳相应税费。吴甲与娄底市某置业公司、刘某达成转让协议后,为逃缴土地增值税等税费,他向时任娄底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刘会和提出,他想在办理土地转让手续时,在湖南某公司单独竞得该宗土地的相关资料上增加两个联合竞买人,请刘会和予以关照。刘会和授意娄底市国土资源局土地交易中心副主任辛某,帮助吴甲补充联合竞买材料。 2007年1月,湖南某公司支付拖欠的土地出让金528万元,吴甲按辛某的要求,伪造了相关材料,辛某将伪造的材料放入土地档案作为审批依据,后刘会和签署同意意见,并代表该局与吴甲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后该宗土地分别被确权登记至娄底某置业公司、湖南某公司和刘某的名下,湖南某公司将其土地份额转让登记至刘某之子等人的名下。
2008年1月23日,吴甲向娄底市娄星区地税局缴纳税款85.55万元后开具了完税发票。2009年,娄底市税务部门对湖南某公司该宗土地交易进行税务稽查,吴甲出具虚假土地开发成本资料,导致税务部门在计算税费时扣除了土地开发成本等费用,仅要求该公司补缴税款等共计109万多元。经鉴定,湖南某公司土地转让应缴税款635万多元,已交92万多元,未缴共计543万多元。
2005年,娄底市国土资源局党组决定以干部集资的形式建设家属楼,后陆续以金某、刘会和等306户私房联建户的名义与娄底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购买了位于娄底市娄星区新星南路东侧的土地,且该项目也取得了娄底市发展和改革委以及娄底市纪委的同意,但娄底市发展和改革委以及娄底市纪委均批复该项目的所有费用均由建房者承担,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和理由出资、垫资。
刘会和受贿、滥用职权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显示,2009年3月,刘会和主持召开娄底市国土资源局党组会议,会议决定以娄底市国土资源局办公楼信息化建设的名义出资为该局私房联建小区修建弱电工程,工程合同价149.82万元。经刘会和签字审批,该局财务列支149.82万元用于该项目。该家属小区的人防工程自2007年开工,2013年竣工,工程总面积为2371.7平方米。
2009年10月,在该局综合办公楼已建人防工程的情况下,刘会和主持召开局党组会议决定,以该局综合办公楼异地修建人防工程的名义,出资修建本应由集资建房户出资修建的人防工程。经刘会和签字审批,该局财政列支1552万多元用于该工程建设。
2016年6月6日,刘会和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8月22日被逮捕。2017年8月初,刘会和涉嫌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一案,经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岳陽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并向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岳阳市中院审理认定:2009年至2012年,被告人刘会和利用其担任娄底市国土资源局党组书记、局长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特定关系人收受他人财物共计483.2415万元,并告知刘会和。此外,2006年至2011年,被告人在担任上述职务期间,不正确履行职权,造成国家重大经济损失共计2245万多元。
2018年5月16日,岳阳市中院做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刘会和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万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万元。
刘会和上诉称:肖某、肖甲不是刘会和的特定关系人,其对肖某、肖甲的行为不知情,原判认定其与他人共同受贿483万多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在法庭上,其辩护人提出:刘会和组织召开娄底市国土资源局党组会,决定以该局综合办公楼异地修建人防工程名义为集资建房户出资修建人防工程,因该人防工程所有权属于娄底市国土资源局,且始终由娄底市国土资源局行使使用、管理、收益等权利而未给国家造成损失,故刘会和上述行为不应认定为滥用职权罪。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上诉人刘会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与特定关系人通谋,共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刘会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刘会和在受贿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本案滥用职权犯罪中的第一笔事实系共同犯罪,在该共同犯罪中,刘会和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刘会和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
湖南省高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2018年9月14日,湖南省高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国土七人”之一
2015年3月,60岁的刘会和从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副巡视员任上退休。2016年2月26日,刘会和因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调查。刘会和,1955年1月出生,湖南新化县人,1975年1月参加工作,1986年他从湖南省娄底地区农业局调往新筹备成立的娄底地区国土资源局任职,是娄底最早的“国土七人”之一,历任娄底地区国土资源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娄底市国土资源局党组书记、局长等职务。在公众的眼中,刘会和俨然是一个廉洁从政,公而忘私的模范公仆。
2012年4月,某国家级行业报以《守住底线才能守好红线——记湖南省国土资源系统“十大杰出共产党员”刘会和》为题,对其进行报道。文中写道,他正人正己,不越雷池半步。2008年,娄底市国土资源局搬到新办公楼后,刘会和在他的办公室里装上摄像头;刘会和还规定:干部职工不得到他家中找他办事,所有事情必须到办公室谈。但2013年2月,“好口碑”的刘会和却被人网上举报,举报材料列举了刘会和的“十大罪状”,涉及包养数名情妇,权钱交易等内容。
2016年6月30日,据湖南省纪委消息,经查,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原副巡视员刘会和(副厅级)严重违反组织纪律,不按规定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严重违反廉洁纪律,利用职务之便低价购房侵犯集体利益,违规发放、领取补贴,长期向服务对象借用车辆;严重违反生活纪律,长期与他人保持不正当性关系,并进行权色交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企业经营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伙同他人收受财物,滥用职权等问题,已涉嫌犯罪。依据有关规定,决定给予刘会和开除党籍处分,并取消其退休费待遇;已将其涉嫌犯罪问题及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闺蜜牵线傍上“土地爷”
2009年的一天,娄底市甲公司董事长吴某的情妇陈某在他耳边吹风:我朋友肖某刚离婚,你能不能把她介绍给刘会和做情妇,让刘会和给她介绍一些业务做。吴某是当地颇有影响力的企业家,他和刘会和是多年的朋友。吴某思忖了一下说,应该没问题。之后,吴某和陈某就有意撮合刘会和与肖某接触。2009年下半年,吴某和情妇陈某,刘会和与肖某一起去深圳,住在一家四星级酒店,刘会和、肖某共住一个房间。吴某把肖某介绍给刘会和后,他自己也得到了不少好处,娄底市国土局私房联建项目的监控业务等,都是陈某、肖某找刘会和拿下的,由吴某公司承接。
肖某与刘会和发展为情人关系后,刘会和对颇有姿色,善解人意的肖某较为信赖和宠爱。2009年6月份的一天上午,肖某弟弟肖甲开车拉着肖某、刘会和去外地玩。途中,肖某提出让刘会和给她的朋友介绍门窗业务。刘会和说,你怎么没想起让你弟弟去做一点门窗业务呢?肖某和肖甲听后面露喜色。刘会和说,他所在的国土资源局联建房正好要采购门窗。肖甲说,只要刘局长帮忙,赚的钱大家一起分。肖某也说,赚了钱刘局长你多得点。一天晚上,肖某对刘会和说,门窗业务做成后你得四成,自己和弟弟得六成,劉会和同意。
之后,工程全部完工,肖某和肖甲拿了170多万元的业务提成。一次,肖某问刘会和是否把钱拿走。刘会和说,要用的时候自己找肖甲拿。
情妇帮他获取“分红款”
2010年至2011年期间,肖某与肖甲商量成立一家拍卖公司,并请刘会和给予关照。肖某向刘会和说了自己的想法后,刘会和还给肖某出了不少主意。后来,肖某与亲戚邬某合伙发起成立公司,刘会和为该公司起名为丙拍卖公司,并帮忙办理了公司登记手续。
2010年农历年底,肖甲当着姐姐的面向刘会和提出,拍卖公司想做娄底体育馆附近土地的拍卖业务,刘会和说先了解一下情况。约一个月后,刘会和说湖南某拍卖公司已经在做这项业务,如果你想做的话就与该公司联手。在刘会和的运作下,2011年1月12日,湖南某拍卖公司娄底办事处股东焦某和肖甲分别代表各自公司签订了关于合作开展拍卖业务的协议,约定业务接洽和手续办理均由焦某公司负责,肖甲公司负责“业务具体实施和及时帮助湖南某拍卖公司解决困难”,双方利润六四分成。2011年2月1日,肖甲以个人名义与湖南某拍卖公司又签订了一份内容完全相同的合作协议书,但写明肖甲的公司“正在申办中”。
后来,刘会和利用职权,帮助湖南某拍卖公司承接了两宗土地拍卖业务。湖南某拍卖公司在承接该两宗土地拍卖业务之前,焦某曾找到刘会和之子,请求其找刘会和转达承接该宗土地拍卖业务的请求,并承诺事后给予其好处费,其子同意并将该情况告知刘会和。
2011年至2012年期间,肖甲分5次从湖南某拍卖公司获取“分红款”410.6万元,该笔款项已包括事先约定送给刘会和儿子的好处费。肖甲将其中的60万元送给其子,将其中的246.44万元交给肖某。
滥用职权造成损失2200多万元
2004年11月17日,娄底市国土资源局下发《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转让公告》,对娄底市大汉路南侧一宗面积为18512.49平方米的土地进行拍卖。2004年11月30日,湖南某公司以928万元竞得该块土地的使用权。时任娄底市国土资源局局长金某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吴甲签订挂牌土地转让成交确认书,湖南某公司支付部分土地出让金400万元。
2006年年底,湖南某公司将该宗土地一分为二后分别以180万元和2108万元的价格转卖给刘某和娄底某置业公司,约定由湖南某公司负责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和缴纳相应税费。吴甲与娄底市某置业公司、刘某达成转让协议后,为逃缴土地增值税等税费,他向时任娄底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刘会和提出,他想在办理土地转让手续时,在湖南某公司单独竞得该宗土地的相关资料上增加两个联合竞买人,请刘会和予以关照。刘会和授意娄底市国土资源局土地交易中心副主任辛某,帮助吴甲补充联合竞买材料。 2007年1月,湖南某公司支付拖欠的土地出让金528万元,吴甲按辛某的要求,伪造了相关材料,辛某将伪造的材料放入土地档案作为审批依据,后刘会和签署同意意见,并代表该局与吴甲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后该宗土地分别被确权登记至娄底某置业公司、湖南某公司和刘某的名下,湖南某公司将其土地份额转让登记至刘某之子等人的名下。
2008年1月23日,吴甲向娄底市娄星区地税局缴纳税款85.55万元后开具了完税发票。2009年,娄底市税务部门对湖南某公司该宗土地交易进行税务稽查,吴甲出具虚假土地开发成本资料,导致税务部门在计算税费时扣除了土地开发成本等费用,仅要求该公司补缴税款等共计109万多元。经鉴定,湖南某公司土地转让应缴税款635万多元,已交92万多元,未缴共计543万多元。
2005年,娄底市国土资源局党组决定以干部集资的形式建设家属楼,后陆续以金某、刘会和等306户私房联建户的名义与娄底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购买了位于娄底市娄星区新星南路东侧的土地,且该项目也取得了娄底市发展和改革委以及娄底市纪委的同意,但娄底市发展和改革委以及娄底市纪委均批复该项目的所有费用均由建房者承担,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和理由出资、垫资。
刘会和受贿、滥用职权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显示,2009年3月,刘会和主持召开娄底市国土资源局党组会议,会议决定以娄底市国土资源局办公楼信息化建设的名义出资为该局私房联建小区修建弱电工程,工程合同价149.82万元。经刘会和签字审批,该局财务列支149.82万元用于该项目。该家属小区的人防工程自2007年开工,2013年竣工,工程总面积为2371.7平方米。
2009年10月,在该局综合办公楼已建人防工程的情况下,刘会和主持召开局党组会议决定,以该局综合办公楼异地修建人防工程的名义,出资修建本应由集资建房户出资修建的人防工程。经刘会和签字审批,该局财政列支1552万多元用于该工程建设。
2016年6月6日,刘会和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8月22日被逮捕。2017年8月初,刘会和涉嫌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一案,经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岳陽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并向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岳阳市中院审理认定:2009年至2012年,被告人刘会和利用其担任娄底市国土资源局党组书记、局长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特定关系人收受他人财物共计483.2415万元,并告知刘会和。此外,2006年至2011年,被告人在担任上述职务期间,不正确履行职权,造成国家重大经济损失共计2245万多元。
2018年5月16日,岳阳市中院做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刘会和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万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万元。
刘会和上诉称:肖某、肖甲不是刘会和的特定关系人,其对肖某、肖甲的行为不知情,原判认定其与他人共同受贿483万多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在法庭上,其辩护人提出:刘会和组织召开娄底市国土资源局党组会,决定以该局综合办公楼异地修建人防工程名义为集资建房户出资修建人防工程,因该人防工程所有权属于娄底市国土资源局,且始终由娄底市国土资源局行使使用、管理、收益等权利而未给国家造成损失,故刘会和上述行为不应认定为滥用职权罪。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上诉人刘会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与特定关系人通谋,共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刘会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刘会和在受贿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本案滥用职权犯罪中的第一笔事实系共同犯罪,在该共同犯罪中,刘会和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刘会和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
湖南省高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2018年9月14日,湖南省高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