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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16年3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自当年5月1日起,中国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增值税的试点工作。在此背景下,高等院校的纳税人主体资格的界定,营业税改增值税后的传统税收核算方式的变更,财务管理过程中发票的使用及报税程序的改革成为未来我国高等院校的财税管理工作模式面临的新的主要挑战。本文从高校财务管理人员职业技能培养、高校财务规章制度的修订以及更加高效和精细化的财务筹划工作三个方面寻找改革的突破口,探索“营改增”大背景下我国未来高校财税管理的创新模式。
关键词:营改增;高校;财税管理;创新模式
中国财税体制改革从1950年的大包干时期,几经探索、改革。改革开放后,为了适应对外开放,吸引外商直接投资、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的需要,同时也为了有条不紊地将计划经济时代的税制向市场经济为主导的税制进行过渡,使财政收入随经济增长而同步增长,同时使中央可以分享地方经济发展的成果,1994年进行了分税改革,被喻为“中国改革历程中的经典之作”,它结束了之前财政体制摇摆不定的局面,也解决了中央财政虚空的问题,其框架和规则延续至今。随着改革开放30多年来的中国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中国当前的财政税收环境正在经历着深刻的变革:一方面,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充分暴露了各国财税结构上的突出问题,作为全球性贸易大国,中国深受此次金融危机的影响。在此背景下,提高中国产品的竞争力,减低产品成本就成为刻不容缓的税改需要;另一方面,国内经济环境上增值税作为国外先进税收经验引进中国,对制造业的崛起起到了重要作用,随着经济环境的改变,国民生活习惯的变化,服务业飞速发展,也对财税改革的需求日益迫切。
在此背景下,脱胎于上世纪90年代的分税制弊端日益明显,已经严重脱离中国当前的社会发展程度和经济水平。这样我们面临新一轮的结构性税改——“营改增”,即营业税改增值税。“营改增”的税收改革对于高校税务管理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影响,如何改变税务管理的形式,更好的利用政策带来的利好,为高校创造稳定健康的财税环境成为未来高校税收管理模式创新的主要任务。
一、“营改增”后对高校财税管理的影响
(一)纳税人资格认定的变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8号)之规定,国家明确了年应税服务收入额累计超过500万元且经常发生此类应税服务的经济主体,应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反之为小规模纳税人。这里,笔者以高校横向科研收入为分析样本,深入对比分析在 “营改增”之后,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两种不同性质的纳税资格主体对于高校税负与运营成本所产生的巨大影响。
样本1: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高校,横向科研收入的增值税率为6%,由于进项税额可以进行抵扣,可以降低稅负。但是,由于科研经费的特殊性,大部分的支出为差旅费、会议费、交通费、劳务费、测试费等等很难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导致加重了税负,也增加了高校的开支。
样本2:如被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的高校,改革前,营业税税率为5%,改革后,增值税税率为6%,明显税率降低了2%。由于营业税与增值税分别属于价内税和价外税,税费的计算方式不同。如:高校收到100万横向科研收入,改革前税费为100*5%=5万元,改革后税费为[100/(1 3%)]/*3%=2.91万元,明显降低了41.8%。虽然与一般纳税人相比,进项税额不能抵扣,但是改革后减税的效果明显,税务操作简单。
通过以上两个样本的比较分析可以看出,纳税人资格的认定对于高校今后发展过程中的税收负担和运营成本开支有着重要的影响 。
(二)核算方式的改变
在“营改增”改革前,高校主要缴纳营业税,从会计科目设置来看,“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营改增后,有的高校被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在进行会计核算时不涉及进项税抵扣,科目设置相对简单。而如果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高校,在核算增值税时通常设置应交与未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增值税留抵及检查调整等二级科目,并需要根据自身特点下设三级科目核算,例如,在核算税法规定的从销售额中抵扣的税额时,高校需要设置“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科目,或者存在可以根据税法进行减免的增值税税额时,高校需要设置“减免税款”科目进行核算。
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高校需要根据不同业务的税率分别缴纳增值税,科目也要分别设置,详细划分核算,这既是营改增相关试点办法中对抵扣与税率核算的要求,也是便于高校账务处理与税务稽核的重要手段。
(三)发票使用及报税程序的变化
“营改增”改革后,负责征收职责的税务机关主体身份由地方税务局变成了国家税务局,无论是发票的购买、开具、保管还是纳税申报的程序都将更加趋于严格化、规范化和精细化。
通常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高校可以使用增值税专用和普通两种发票,而被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的高校仅可以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如果需要专用发票,需要去国税局申请代开,税率依然是3%。
国税与地税虽然一样都是网上申报,但需要填的报表与地税不同,一般纳税人报税还需要经过抄税和认证两个环节。地税虽然不需要填报营业税了,但是个税、城建、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等还需要申报,这无形中也增加了财务人员的工作。
二、“营改增”后高校的应对措施
(一)全方位的宣传培训
首先,从宏观的高校行为主体来看。在中国的财税体制环境下,长期以来高校一直被习惯上认为是非盈利性教育事业单位,因此,就高校自身而言,在主体意识上本身对涉税业务的处理较为生疏,对税务新政策不敏感,对国家财税体制改革的“后知后觉”是中国高校财务管理部门普遍存在的一个“通病”。随着“营改增”政策的全面推行,未来高校财税管理工作将对财务人员的业务能力要求更高,所以应当首先从高校管理的宏观层面重视财税管理问题,提升高校财务部门全体从业人员的“大局意识”和“危机意识”,定期跟踪国家财税政策的动态信息,加大日常工作中财务人员宣传和培训力度,使得高校财务管理人员熟悉增值税的计算、账务设置、报税等环节的操作以及相关政策,便于以后进行税务筹划。 其次,从微观层面,也要加强针对高校教职员工进行相关财税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讲力度。可以通过各种渠道,如在学校网站、宣传栏上张贴通知,宣传“营改增”的税务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甚至是新闻动态。尤其是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高校,其税负成本关键在于进项税的抵扣程度。这是因为能否取得合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决定进项税抵扣的关键。所以,一定要对广大教职工做好宣传培训,使他们知晓,在日常工作中发生的需要本单位财物报销的发票如果是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就可以用于本单位的进项税额抵扣。由此可见,熟知和会用高校税收政策法律法规不仅仅是每个财务从业人员基本职业素养,从降低高校经济成本的角度看,还涉及到每一个教职员工。这是合理降低税负的关键。
(二)创新财务管理的规章制度
“营改增”后高校财务工作中使用的发票将会全部改为增值税发票。因此,高校财务管理部门应当高度重视增值税发票的管理工作,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本校的发票从领取、开具、认证到保管的全面管理制度。
“营改增”后核算方式的改变,不仅是会计科目的改变,同时也要修改会计制度,内控制度,细化量化每一个财务工作环节,切实做好税务工作,从事前的防范,事中监督,到事后稽核等一系列制度,减少税务风险,平安渡过营改增的过渡期。
(三)完善税务筹划工作
通过前面科研经费的例子可以看出,无论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都有各自的优缺点,由于高校的特殊性以及政策的灵活性,高校进行纳税人资格的申报和认定应当具备一定的灵活性,所以高校税务筹划从纳税人资格认定开始就已经拉开了帷幕。根据本单位财税实际情况和具体成本运营情况,选择适当的纳税人主体资格是应对“营改增”税制改革的首要举措。只有打好提前量,才能做到处变不惊,游刃有余。
税务筹划另一个关键就是合理充分利用免征以及减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優惠政策信息的取得一方面是靠财务人员具有敏锐的纳税意识,深入研习税务政策,熟悉税法的规章制度;二是要通过增强与税务机关的沟通交流,积极主动的从正面渠道获取有价值信息资讯。比如,可以请税务机关的相关人员来校讲座,座谈;或者可积极参加税务机关定期或不定期举办的各种业务培训活动,了解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是如何进行政策解读的,他们对高校的执行层面有哪些具体要求,以及有哪些有利于高校的最新政策。例如,就高校日常运行过程中提供的教育服务而言,公办高等院校在其日常教育工作过程中,其所举办的各类进修班、培训班所产生的相关收益中归口学校的收入,在教育和科研过程中产生的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所产生的收益,在备案后均可免征增值税。由此可见,提前统筹,充分研读,用好用会国家税收政策中有关高校的优惠条款,是未来高校在新的税收政策环境下积极稳妥的为自己争取相应的税收优惠,实现良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重要举措。
三、结语
“营改增”是中国财税体制改革的又一个里程碑,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它充分体现“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市场统一、促进社会公平”的“依法治国”理念,是中国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基本经济制度保障。教育乃中国民族复兴崛起的根本之基,“营改增”为我国高等教育的未来发展创造了更公平的税收环境。虽然从短期来看,“营改增”变化将在一定时期内给高等院校税收负担和运营成本带来新的挑战和压力,甚至我国高校财税管理工作体制造成一定程度的冲击;但是,挑战与机遇是矛盾的统一体,高校财务管理部门应该视挑战为机遇,变压力为动力,全面研究国家政策动态,深入剖析本单位的财务工作体制和业务流程,在遵守国家相关财税规章制度的前提下,合理化认定高校纳税人主体资格,重视税务筹划,提高人员业务水平,实现“营改增”大背景下高校财税管理体制模式创新。
参考文献:
[1]杨丽峰,杨亦民.“营改增”后高校纳税身份选择[J].会计之友,2014(13).
[2]杨洋.“营改增”对高校税务管理工作的影响分析[J].中国管理信息化,2015(10).
[3]覃国化.全面营改增对高校税务影响的探析[J].会计师,2017(3).
(作者单位:中国刑事警察学院财务处)
关键词:营改增;高校;财税管理;创新模式
中国财税体制改革从1950年的大包干时期,几经探索、改革。改革开放后,为了适应对外开放,吸引外商直接投资、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的需要,同时也为了有条不紊地将计划经济时代的税制向市场经济为主导的税制进行过渡,使财政收入随经济增长而同步增长,同时使中央可以分享地方经济发展的成果,1994年进行了分税改革,被喻为“中国改革历程中的经典之作”,它结束了之前财政体制摇摆不定的局面,也解决了中央财政虚空的问题,其框架和规则延续至今。随着改革开放30多年来的中国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中国当前的财政税收环境正在经历着深刻的变革:一方面,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充分暴露了各国财税结构上的突出问题,作为全球性贸易大国,中国深受此次金融危机的影响。在此背景下,提高中国产品的竞争力,减低产品成本就成为刻不容缓的税改需要;另一方面,国内经济环境上增值税作为国外先进税收经验引进中国,对制造业的崛起起到了重要作用,随着经济环境的改变,国民生活习惯的变化,服务业飞速发展,也对财税改革的需求日益迫切。
在此背景下,脱胎于上世纪90年代的分税制弊端日益明显,已经严重脱离中国当前的社会发展程度和经济水平。这样我们面临新一轮的结构性税改——“营改增”,即营业税改增值税。“营改增”的税收改革对于高校税务管理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影响,如何改变税务管理的形式,更好的利用政策带来的利好,为高校创造稳定健康的财税环境成为未来高校税收管理模式创新的主要任务。
一、“营改增”后对高校财税管理的影响
(一)纳税人资格认定的变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8号)之规定,国家明确了年应税服务收入额累计超过500万元且经常发生此类应税服务的经济主体,应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反之为小规模纳税人。这里,笔者以高校横向科研收入为分析样本,深入对比分析在 “营改增”之后,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两种不同性质的纳税资格主体对于高校税负与运营成本所产生的巨大影响。
样本1: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高校,横向科研收入的增值税率为6%,由于进项税额可以进行抵扣,可以降低稅负。但是,由于科研经费的特殊性,大部分的支出为差旅费、会议费、交通费、劳务费、测试费等等很难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导致加重了税负,也增加了高校的开支。
样本2:如被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的高校,改革前,营业税税率为5%,改革后,增值税税率为6%,明显税率降低了2%。由于营业税与增值税分别属于价内税和价外税,税费的计算方式不同。如:高校收到100万横向科研收入,改革前税费为100*5%=5万元,改革后税费为[100/(1 3%)]/*3%=2.91万元,明显降低了41.8%。虽然与一般纳税人相比,进项税额不能抵扣,但是改革后减税的效果明显,税务操作简单。
通过以上两个样本的比较分析可以看出,纳税人资格的认定对于高校今后发展过程中的税收负担和运营成本开支有着重要的影响 。
(二)核算方式的改变
在“营改增”改革前,高校主要缴纳营业税,从会计科目设置来看,“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营改增后,有的高校被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在进行会计核算时不涉及进项税抵扣,科目设置相对简单。而如果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高校,在核算增值税时通常设置应交与未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增值税留抵及检查调整等二级科目,并需要根据自身特点下设三级科目核算,例如,在核算税法规定的从销售额中抵扣的税额时,高校需要设置“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科目,或者存在可以根据税法进行减免的增值税税额时,高校需要设置“减免税款”科目进行核算。
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高校需要根据不同业务的税率分别缴纳增值税,科目也要分别设置,详细划分核算,这既是营改增相关试点办法中对抵扣与税率核算的要求,也是便于高校账务处理与税务稽核的重要手段。
(三)发票使用及报税程序的变化
“营改增”改革后,负责征收职责的税务机关主体身份由地方税务局变成了国家税务局,无论是发票的购买、开具、保管还是纳税申报的程序都将更加趋于严格化、规范化和精细化。
通常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高校可以使用增值税专用和普通两种发票,而被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的高校仅可以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如果需要专用发票,需要去国税局申请代开,税率依然是3%。
国税与地税虽然一样都是网上申报,但需要填的报表与地税不同,一般纳税人报税还需要经过抄税和认证两个环节。地税虽然不需要填报营业税了,但是个税、城建、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等还需要申报,这无形中也增加了财务人员的工作。
二、“营改增”后高校的应对措施
(一)全方位的宣传培训
首先,从宏观的高校行为主体来看。在中国的财税体制环境下,长期以来高校一直被习惯上认为是非盈利性教育事业单位,因此,就高校自身而言,在主体意识上本身对涉税业务的处理较为生疏,对税务新政策不敏感,对国家财税体制改革的“后知后觉”是中国高校财务管理部门普遍存在的一个“通病”。随着“营改增”政策的全面推行,未来高校财税管理工作将对财务人员的业务能力要求更高,所以应当首先从高校管理的宏观层面重视财税管理问题,提升高校财务部门全体从业人员的“大局意识”和“危机意识”,定期跟踪国家财税政策的动态信息,加大日常工作中财务人员宣传和培训力度,使得高校财务管理人员熟悉增值税的计算、账务设置、报税等环节的操作以及相关政策,便于以后进行税务筹划。 其次,从微观层面,也要加强针对高校教职员工进行相关财税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讲力度。可以通过各种渠道,如在学校网站、宣传栏上张贴通知,宣传“营改增”的税务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甚至是新闻动态。尤其是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高校,其税负成本关键在于进项税的抵扣程度。这是因为能否取得合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决定进项税抵扣的关键。所以,一定要对广大教职工做好宣传培训,使他们知晓,在日常工作中发生的需要本单位财物报销的发票如果是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就可以用于本单位的进项税额抵扣。由此可见,熟知和会用高校税收政策法律法规不仅仅是每个财务从业人员基本职业素养,从降低高校经济成本的角度看,还涉及到每一个教职员工。这是合理降低税负的关键。
(二)创新财务管理的规章制度
“营改增”后高校财务工作中使用的发票将会全部改为增值税发票。因此,高校财务管理部门应当高度重视增值税发票的管理工作,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本校的发票从领取、开具、认证到保管的全面管理制度。
“营改增”后核算方式的改变,不仅是会计科目的改变,同时也要修改会计制度,内控制度,细化量化每一个财务工作环节,切实做好税务工作,从事前的防范,事中监督,到事后稽核等一系列制度,减少税务风险,平安渡过营改增的过渡期。
(三)完善税务筹划工作
通过前面科研经费的例子可以看出,无论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都有各自的优缺点,由于高校的特殊性以及政策的灵活性,高校进行纳税人资格的申报和认定应当具备一定的灵活性,所以高校税务筹划从纳税人资格认定开始就已经拉开了帷幕。根据本单位财税实际情况和具体成本运营情况,选择适当的纳税人主体资格是应对“营改增”税制改革的首要举措。只有打好提前量,才能做到处变不惊,游刃有余。
税务筹划另一个关键就是合理充分利用免征以及减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優惠政策信息的取得一方面是靠财务人员具有敏锐的纳税意识,深入研习税务政策,熟悉税法的规章制度;二是要通过增强与税务机关的沟通交流,积极主动的从正面渠道获取有价值信息资讯。比如,可以请税务机关的相关人员来校讲座,座谈;或者可积极参加税务机关定期或不定期举办的各种业务培训活动,了解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是如何进行政策解读的,他们对高校的执行层面有哪些具体要求,以及有哪些有利于高校的最新政策。例如,就高校日常运行过程中提供的教育服务而言,公办高等院校在其日常教育工作过程中,其所举办的各类进修班、培训班所产生的相关收益中归口学校的收入,在教育和科研过程中产生的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所产生的收益,在备案后均可免征增值税。由此可见,提前统筹,充分研读,用好用会国家税收政策中有关高校的优惠条款,是未来高校在新的税收政策环境下积极稳妥的为自己争取相应的税收优惠,实现良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重要举措。
三、结语
“营改增”是中国财税体制改革的又一个里程碑,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它充分体现“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市场统一、促进社会公平”的“依法治国”理念,是中国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基本经济制度保障。教育乃中国民族复兴崛起的根本之基,“营改增”为我国高等教育的未来发展创造了更公平的税收环境。虽然从短期来看,“营改增”变化将在一定时期内给高等院校税收负担和运营成本带来新的挑战和压力,甚至我国高校财税管理工作体制造成一定程度的冲击;但是,挑战与机遇是矛盾的统一体,高校财务管理部门应该视挑战为机遇,变压力为动力,全面研究国家政策动态,深入剖析本单位的财务工作体制和业务流程,在遵守国家相关财税规章制度的前提下,合理化认定高校纳税人主体资格,重视税务筹划,提高人员业务水平,实现“营改增”大背景下高校财税管理体制模式创新。
参考文献:
[1]杨丽峰,杨亦民.“营改增”后高校纳税身份选择[J].会计之友,2014(13).
[2]杨洋.“营改增”对高校税务管理工作的影响分析[J].中国管理信息化,2015(10).
[3]覃国化.全面营改增对高校税务影响的探析[J].会计师,2017(3).
(作者单位:中国刑事警察学院财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