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程序新规定对公诉工作的影响及解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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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诉讼中的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相比较而言,是对普通程序有所简化的一种特别程序类型。刑事简易程序对于缓解司法资源有限性和案件日益增多之间的矛盾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同样实现协调与平衡刑事诉讼的效率价值追求和刑事诉讼的公正价值追求的功能。我国《刑诉法修正案》对于简易程序的新规定,将对检察机关以往的工作带来新的变化,为了充分实现诉讼与监督职能,就必须分析新规定对公诉工作的影响,从而提前有所准备面对未来工作中可能遇到的问题。
  一、新旧《刑事诉讼法》对于简易程序规定之比较
  (一)新旧《刑事诉讼法》简易程序规定比较
  (二)简易程序新规定的分析
  结合以上内容分下我国《刑诉法修正案》关于简易程序新规定大致有以下几点内容:
  1.简易程序中明确公诉人应当出庭应诉
  96年《刑事诉讼法》第175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席法庭”。而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却要求“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对于“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的理解,第一,公诉机关应当派员出庭是为了实现我国刑事诉讼人权保障的理念的需要,符合我国构建以人为本的和谐社会的需要,同时也更加实现了刑事诉讼的程序公正价值的需要。第二,公诉机关派员出席法庭,能够更好的实现其诉讼和审判监督职能,能够更好地打击犯罪,使犯罪嫌疑人得到应有的惩罚。
  2.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范围进一步扩大
  《刑诉法修正案》对于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第208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從而改变了96年《刑事诉讼法》对于“(一)对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二)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三)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不再是依据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的刑期,自诉的案件或者轻微的刑事案件,而是以案件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以及被告人的认罪情况来综合考虑,这在一定程度打破了以往的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轻微刑事犯罪以及自诉案件的界限,只要符合能够简易审理的标准即可适用简易程序。
  3.被告人在简易程序启动中享有选择权
  《刑诉法修正案》第208条规定:“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即被告人在是否适用简易程序这一问题上享有一定的意思表示的权利,对于与自己意志相违背开启简易程序,可以发表异议,并且要求法院在决定是否采用简易程序时必须考虑被告人的意愿。这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被告人的权利,有利于实现刑事诉讼的公正价值的追求,从而完善96年《刑事诉讼法》关于简易程序规定中存在的不足。
  二、简易程序新规定对公诉工作的影响
  通过以上对简易程序新规定的分析,从不同的侧面反映了我国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发展,对于检察机关来说:简易程序适用的案件范围进一步扩大,对于一些即使刑期可能超过三年,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承认所犯罪行且对被指控的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的案件亦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节约了司法资源,提高了刑事诉讼的整体效率;检察机关在简易程序诉讼过程中应该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这在社会转型时期,刑事案件数量不断上升且司法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可能会加大公诉部门办案人员公诉中应诉工作的工作量。经过分析,简易程序新规定可能会对公诉工作产生以下影响:
  (一)公诉部门办案人员应诉工作量增加
  刑事诉讼的程序设置不外乎需求两个价值的协调与平衡,即实现刑事诉讼程序公正与效率的协调与平衡,两者既对立又统一。要在最短时间内完成刑事诉讼,使犯罪嫌疑人通过刑事诉讼程序得到应有的惩罚,需要提高刑事诉讼的效率,若片面的追求刑事案件的结案率,势必会导致不公正的案件的出现,从而在一定层度上使刑事诉讼程序的公正价值无法实现。对于《刑诉法修正案》关于简易程序的新规定,我们从其制度设计可以看出更加倾向于对于刑事诉讼程序的公正价值的追求,具体来说就是对于公诉案件,公诉机关都
  应当出庭支持公诉,而结合我国的司法实践来看:《刑诉法修正案》对简易程序的修改,对于人均办案数量大的地区来讲,办案人员将面临较大压力。每次诉讼都要派人出庭,诉讼工作的压力会增加。办案量大的基层检察院原有办案人员配置机制有可能难以适应工作需要,《刑事诉讼法》简易程序案件中检察机关可以不派员出庭支持公诉,目前在人员配置上也完全可以与之相适应,而在《刑诉法修正案》施行以后,目前的人员配置是否能够满足需求,仍然需要我们在实践中去进一步的进行分析。
  (二)检察公诉工作的整体效率将会有所提高
  从《刑诉法修正案》关于简易程序新规定可以得知进一步扩大了刑事案件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不仅仅包括的(一)对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二)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三)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这三类案件,而是从案件的事实、证据、被告人认罪态度以及是否对适用简易程序无异议来综合考量、决定案件是否适用简易程序,这使得一些虽然复杂的、罪行严重的,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被告人无异议的案件也一样能够适用,从而使检察机关在公诉工作可以更加顺利,即从整体上来说使检察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效率有所提高。进而使检察机关公诉工作在一定层度上更容易实现刑事诉讼程序的效率与公正价值的协调与平衡。
  三、解决方式的几点建议
  结合以上简易程序新规定对公诉工作的影响来分析,提出以下几点建议,以作参考。
  (一)在公诉工作中树立人权保障理念
  《刑诉法修正案》是我国法治进程前进的重要一步,这一进步是社会主义法治价值理念的进一步深入人心,而有关《刑诉法修正案》简易程序的新规定,对于赋予被告人的对于简易程序的启动选择权,更进一步的明确了我国法治对于人权的保障的重视,这在也要求我们每一位检察官应该在司法实践中更加强调人权保障,在办案过程中注重人性化办案,更好的适应《刑诉法修正案》要求。
  (二)建立简易程序案件机制
  面对简易程序新规定,要求公诉人参与简易程序的诉讼,这样会增加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的工作量,那么为了更好地适应这样一种变化,可以考虑与法院共同建立简易程序办案机制,将简易程序案件集中开庭审理,从而提高诉讼效率。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承认所犯罪行,对于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且对使用简易程序没有意义。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庭审活动可能遇到的障碍,整个诉讼过程会相对顺利,具有集中开庭审理的可能性。
  [作者简介]王鑫,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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