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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的非美学功能性最早出现在美国,并在判例中不断完善和发展,其中也不乏单一颜色商标案例。其并非完全地否定单一颜色作为商标的可注册性,而是给予了此类商标一个较为严苛而有效的审查标准。对于往往最初符合"有用使用"、"重要成分"和"竞争优势"三大标准中的至少一项的单一颜色商标而言,最重要的是判断其是否具有符合更高要求的"第二含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