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情况下的损害赔偿

来源 :今日湖北·中旬刊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net_goose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在委托合同不仅涉及一方当事人利益,对合同另一方同样存在利益的情形下,对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的进行限制就有必要,问题只是在于如何设置合理的限制方式和限制条件。本文对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情况下的损害赔偿进行讨论。
  损害赔偿的界定
  以《德国民法典》代表的大陆法系中,将合同中存在的损害赔偿分为两类:实际损失与可得利益的损失。其中,实际损失是指受损害一方信赖合同能够适当履行,并能够得到履行利益的情况下,因提前支出的用于基础性投入的费用或财产因违约而遭受的损失,又称为信赖利益的损失;而可得利益是指如果合同若按照约定履行后,受损害的一方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本应当得到的经济利益,所以又称为履行利益或期待利益。信赖利益的赔偿是使受害方恢复到未缔约前的状态,而可得利益的赔偿是为了使当事人达到合同如约适当履行后本应达到的经济利益。
  我国合同法在损失范围的界定上,实际上是采用大陆法系的“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的概念。笔者认为,虽然我国《合同法》第 410 条对于损害赔偿的范围未有规定。但在委托合同任意解除一方应承担损害赔偿时,法院判决只赔偿“直接损失”值得推敲。因为按照《合同法》第 97 条之原意,解除合同要求赔偿损失是解除权人享有的权利,而对于《合同法》第 410 条的规定,解除合同是双方都享有的权利,但因解除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需要解除人对被解除人赔偿损失。两者的损失赔偿应属不同。
  合同在本质上是双方利益的交换。当事人双方之所以接受合同并都期望对方如约履行,如果一方发现自己违约所获得的收益大于按照法律规定应当承担赔偿的数额,那么这样的“合法规定”应该有促使滥用权利之嫌。
  比较法考察
  在德国,只有无偿的委托合同。自委托人而言,解除委托合同难说可以对受托人造成损害,自然无须赔偿。而自受托人而言,因为不能从合同中获得利益,若要求其解除合同后还要赔偿委托人的损失也没有什么道理。只有在其因为解除时机不当而造成损害的时候才需要赔偿。与我国有偿委托相对的合同类型,在德国被认定为承揽、雇佣等有偿事务处理合同。按德国民法典第 675 条的规定,要解除有偿事务处理合同,就需要依据雇佣或承揽的规定。在雇佣的场合,根据德国民法典第616条,须存在重大原因才可即时通知终止。而在承揽的场合,根据德国民法典第649 条,定作人虽然可以随时通知终止合同,但是承揽人有权请求约定的赔偿,实际上就是定作人赔偿合同的履行利益。
  分析与借鉴
  各国多对于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的损害赔偿问题都进行了类型化。而我国采用了民商合一体制,委托合同作为一个“兜底性的”合同,委托合同的内容包含实在太广,除法律特殊规定以外,其他受托行为都可统一于传统民法典的委任契约之下。这时如果仍然只是统一的规定其损害赔偿范围,难
  免顾此失彼,挂一漏万。因此,也应对我国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损害赔偿范围的确定进行类型化的区分。
  笔者同意将委托合同进行区分的思路,应按照委托合同的有偿、无偿的不同,对损害赔偿进行不同的类型化。
  无偿委托与损害赔偿
  大陆法系国家多数,如德国、瑞士、法国等,均将“不利时期解除合同而造成的损害”作为任意解除委托合同的损害赔偿范围,只有德国仅规定了受托人对委托人的损害赔偿义务,却没有规定委托人解除合同时对受托人的赔偿义务。原因在于除了德国是无偿的委托,其他国家的委托虽然原则上是无偿的,但也存在有偿委托。在有偿委托的情形,不可能只存在委托人受损害的情形。
  德国法这种将赔偿限于受托人的“因不利时期解除而造成的损害”应该说是合理的,因为在委托的无偿情形,委托合同的履行完全是为了委托人的利益,受托人却无合同利益,所以无论委托人在何时解除,对受托人都难生损害。“受托人赔偿委托人损失与不利之时期,乃是基于保护无偿合同拘束力的合理信赖。”对德国法的规定,我国未来立法可以予以借鉴。
  有偿委托与损害赔偿
  在有偿委托的场合,情况较为复杂,需要类型化,兹具体分析如下:
  1、任意解除应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解除权基于正当事由而发生的解除,另一种是没有正当事由的解除。前一种解除是真正的解除,解除权的行使是合法行为;后一种解除只有解除之名。如果没有正当事由,而于相对人不利时期为解除基于双方信任为基础的委任,没有理由宽容,应当参照其他类型的恶意违约,令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损害赔偿责任,也就是履行利益的损失。
  应注意的是,此种情况下如被解除人按照《合同法》第 110 条之规定要求接触人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从而维持合同效力,是否应当准许?笔者认为,参照违约赔偿不等于就是违约,行使任意解除权从性质上来说,具有违约的特征,但又与违约有所不同。这种不同主要体现在是否可以要求“继续履行”上,委托合同以信赖为基础,强行另一方承担继续履行的义务对于委托合同实际上已无意义,而通过对受损害方履行利益的赔偿,一方的损失也已经能够得到弥补,另一方也得到了惩罚。在此,当事人不能选择强制履行的救济,只能被动接受“履行利益”的损害赔偿结果。
  2、在委托合同为双务有偿合同、当事人的合同利益不取决于其他法律行为是否成立、生效履行的情况下,损害赔偿的范围一般可按照履行利益的损失确定,较为适宜。
  3、在委托合同为双务有偿合同、当事人的合同利益取决于其他法律行为是否成立、生效履行的情况下,损害赔偿范围一般限于信赖利益,较为适当。
  (作者单位:东莞市科安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
其他文献
随着辽宁现代服务职业技术学院办学水平的逐渐提升,人才培养模式也在不断地整合当中。在整个学院发展和专业建设的过程中,不难看出作为学院发展主体的学生基本素质提升、专业
赠与合同中的任意撤销权指的是赠与人依法享有的,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的权利。此种权利的主体仅限赠与人,是以赠与人单方意思表示消灭法律行为之效果,符合撤销权的表象特征,并且权利的行使不以任何法定事由为前提,因此,被称为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  任意撤销权的由来  赠与人任意撤销权的立法始于日本,后为我国台湾地区仿效,进而影响我国大陆的合同立法。日本的现代民法以德国民法为蓝本,结合本国的历
期刊
随着国营农场改革的深入,信息技术网络技术为国有农场档案管理提供了新思路.网络化指导下的国有农场档案管理更具开放性,带动信息资源的共享,管理网络体系的建构,国有农场档
目的总结显微镜下荧光素钠引导辅助技术在切除脑胶质瘤手术的应用效果。方法回顾性分析15例经显微镜下荧光素钠引导辅助切除脑胶质瘤患者的临床资料。术前2h静脉注射荧光素钠
刘鹏凯同志既是创业型的企业实干家,又是激情燃烧的勤奋的管理研究者.在繁忙紧张的经营管理中,他能够不断思考、不断总结提炼,将日常积累的大量实践经验归纳为规律,将丰富的
期刊
反腐倡廉是一场艰巨、复杂、长期的斗争.反腐败斗争必须坚持“标本兼治、教育是基础、法制是保障,监督是关键”的原则.学习是前进的动力,惟有不断学习才能取得进步.目前企业
目的采用MRI结合半自动软件全定量评估脑积水患者颅内脑脊液的分布特点。方法对交通性脑积水患者(A组,34例)、非交通性脑积水患者(B组,24例)以及正常志愿者(C组,30例)分别于M
根据建造商品房所处的权利状态,通常将商品房分为现房和期房两种形式。所谓期房,又称搂花,是指正在建造中的商品房或虽已经建成但尚不具备交付房屋和产权转移条件的商品房。商品房预售通常是指这两种期房的销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对这种商品房销售制度也予以确认。但是,该法对商品房预售制度仅作了一般规定,仍有许多法律问题需要探讨和廓清,因此,对商品房预售制度的有关法律问题进行探讨具有现实意义。  商品房预售的条
期刊
目的探讨弥散张量成像(DTI)在慢性肾小球肾炎(CGN)中的应用价值。方法根据估算肾小球滤过率(eGFR),83例CGN患者分为慢性肾脏病(CKD)Ⅰ期组(eGFR≥90 ml·min~(-1)·1.73 m~(-
在延安时期,延安精神产生并得到了发扬,它是中国共产党,也是中华民族的宝贵精神财富,为中国现代化建设及未来发展奠定了精神基础.rn习近平总书记曾说过,延安精神是中国共产党
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