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酷刑到感化院:藏在惩罚史里的权力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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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狱是我们如今习以为常的处理违反法律者的场所和方式,然而在历史上监狱并非是一蹴而就的。福柯的名著《规训与惩罚》曾开创性地通过系谱学方法梳理了监狱的诞生史,并从中窥见规训技术的精细化过程与生产性权力的扩张——从酷刑到温柔的暴力,并非因为仁慈,而是权力演变的需要。
   沿着福柯的轨迹,加拿大学者叶礼庭以“工业革命中的监狱”作为自己哈佛博士论文的选题。通过对丰富历史细节的挖掘与描绘,叶礼庭生动再现了一个世纪内监狱生活的变迁,深度剖析了约翰·霍华德、杰里米·边沁等人的刑罚思想和监狱改革措施,从而解释了规制监狱内部权力运作的现代化规范是如何产生的。此外,他还针对监狱权力及其背后的强迫性思想结构、权力的道德边界提出了一系列问题。
   本文摘选的两节,重现了18世纪的刑罚和19世纪监狱模式的代表——本顿维尔感化院,从中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两种截然不同的惩罚思路及其产生的训诫效果。小标题为编者所加。
  01
   本顿维尔:感化院里的规训与惩罚
   位于北伦敦苏格兰路的本顿维尔感化院,从1842年建立之时就成为最具争议的时代象征之一,赞美者认为它提供了解决犯罪问题的途径,其他人——当中较为知名的有托马斯·卡莱尔和查尔斯·狄更斯——则讽刺说这是“重罪犯的殿堂”。它既是公众讨论的焦点,也是时代的纪念碑,而今天没有任何监狱能受到如此多的关注。公爵親王、外国官员、各郡法官、政治家和布道者都曾参观过它拱形的走廊,一睹孤独和静默作为新的管教方法在现实中得到应用。
   本顿维尔不但在英格兰,而且在欧洲大多数地区迅速成为监狱建筑和管教方面的典范。它表明三代人有关管教规则的思考和实验在此达到了顶峰。本顿维尔坐落在一块6英亩的土地上,矗立在25英尺的高墙后,在周围工人区的住宅中若隐若现,它是一个呈三叉形的巨型法律要塞。
   19世纪40年代,随着拱形走廊里早晨5点45分响起的铃声,关在本顿维尔的罪犯开始了一天的生活。所有的事情都要跟着铃声的节奏来:起床、工作、吃饭、去教堂、放风、查房、熄灯。现在,在查房开始前的15分钟里,犯人要穿上囚衣、整好吊床、洗干净脸、擦净石板地、取出鞋匠凳准备工作。
   犯人的房间从用铁棍封着的窗到用木闩锁上的门共有13.5英尺长,两边的墙之间有7.5英尺宽,从地板到天花板有9英尺高。屋内陈设稀少:一张桌子、一把椅子、一个鞋匠凳,还有吊床、扫帚、篮子和一个墙角架。架上有个白镴杯子和盘子、一块肥皂、一条毛巾和一本《圣经》。
   除了放风和去教堂,犯人每分钟都待在这个空间中,置身于这些东西中。在1842年监狱成立时,犯人会被单独囚禁18个月。随着当局逐渐知晓单独囚禁的作用,单独囚禁时间先减到了12个月,又减到了9个月。
   本顿维尔有450名囚犯,分别关在三个条形区域中一模一样的牢房里。犯人之间隔着一堵两英尺厚的墙,晚上他们会通过敲墙来传递信息,就像竖井中的矿工一样。他们这样做可能会受罚,因为囚犯间禁止进行任何交流。静默是这里的规则,犯人会因为姿势、手势、微笑或耳语而被送到地下室的黑屋里去。
   早晨6点,犯人会听到脚步声在牢房门口停下,他不用抬头就知道,看守的眼睛从窥孔一扫而过,检查屋内是否整洁、他是否在鞋匠凳上做工。一些犯人每天坐在凳上缝制或修补犯人穿的靴子。沿着走廊,他们能听到敲击锤子的声音;楼上一层会传来织布机的呼呼声和咔嗒声——其他囚犯正在房间里织犯人穿的细平布。工作时间漫长且不间断,早饭前要工作一个半小时,午饭前三个小时,下午四个小时。每天一次,工头会沿着走廊的每个房间收取完成品,并分发新材料。
   早晨7点半,牢房的活板门会被推开,一只手会推进来一杯可可和一片面包。犯人在吃早餐时,能听到走廊中餐车的车轮声和其他房间活板门推开时的回声。监狱像机器一样运转。450人的早餐十分钟就能送完。
   早晨8点,伴着杠杆的轰隆声和门闩的吱吱声,牢房的门打开了。集合去教堂。在走到狭窄的过道上之前,犯人要带上一个铲子形的棕色面具,面具在眼睛处开了两个孔。戴上面具,他就不会认出与他一同在押的朋友和共犯。犯人走出牢房,立正站好,目光穿过楼梯,看到其他人——除了眨眼之外一动不动的人。口令一下,这些面具人就沿过道行进,走下铁质的螺旋楼梯,穿过由闪烁的煤油灯照亮的高挑走廊,走向教堂。
   教堂是这台感化机器的大脑。教堂被分割成几百个包厢似的隔间,这些隔间能装下一个人,它们分布在布道台之下。前进的人在教堂门口停下。当值的看守开始摇一个计数机。当犯人的号码出现在告示板上时,他就出列,走过一排排隔间,直到走进自己的那间,并关上门。教堂中响起了犯人靴子的响声和关门声。看守坐在高脚椅上,他们的目光扫视着教堂,观察下面囚犯的动静。
   牧师爬上了通往布道台的台阶,开始背诵当日的长短祷告。接下来他会读一段《圣经》:
   普天下当向耶和华欢呼。你们当乐意侍奉耶和华。当来向他歌唱。你们当晓得耶和华是神。我们是他造的,也是属他的。我们是他的民,也是他草场的羊。当称谢进入他的门,当赞美进入他的院。当感谢他,称颂他的名。因为耶和华本为善。他的慈爱,存到永远,他的信实,直到万代。
   牧师在读经之后会布道:
   囚犯们,如果我有这等权力,我定会让你们的感觉和良心变得敏锐,我会让你们的眼睛直视自己的心,这样你就能反思窝藏在心中的险恶邪念,你会因其丑态而惊恐万分,这样你就能在慈悲之门彻底关闭之前归向上帝,在他面前变得谦卑,为你过去的生活感到深刻而真诚的悲伤,不断虔诚祈求圣灵的帮助,求它指引你走上那通向永生的窄路。
   在最后的祈祷之后,犯人们会大喊“阿门”。这喊声冲破寂静,好像排炮。
   去完教堂,犯人们会被带到院子中放风。院子实际上是环绕在监视岗四周的很多片空地,每片边上有墙围着。每个人单独走进其中一个院子,开始绕墙快步行进。一名看守在监视岗上喊着口号,让囚犯们不停地运动:    左!右!左!右!接着走,你,快点走!站出来,那人,出来!停下!
   上午9点,医务室的钟声响起,身体有恙的囚犯在医生办公室门外集合。其他人被带回自己的牢房做工,午饭前工作三小时,午饭后工作四小时。犯人手上忙着,从鞋子上削下鞋底,装上新鞋底,将其缝好,而他的心思却在自由地游荡,他想起了他在外面的生活,也可能想起了他丧失自由的那天……
   在他定罪那天,他从法庭被带到了本顿维尔监狱的接收室,脱得一丝不挂。他的衣服和财物被收走,他口袋里的东西——一卷头发、一封信、一些零钱——被装到了信封里。他平时穿的衣服被捆在一起,送到炉子中烟熏消毒。
   赤身裸体的犯人被带到浅水浴池中,下半身浸到散发着石炭酸味的水里。把自己擦干后,犯人将走到一张桌子前面,桌子后面坐着一位狱警,一本大登记册在他面前摊开着。在这位狱警誊写信息时,另一位狱警会检查囚犯身体上是否有伤疤、畸形、文身或其他“明显的特殊标记”。多数犯人身上有些标记。像伦敦犯罪团伙四十大盗的成员双腿的膝关节上都点有黑点,这是兄弟义气的象征。海员通常在肱二头肌上文美人鱼。煤灰渗入了矿工胸前和背后的肌肉,形成一道道的黑缝,这让他们的身份一目了然。码头工人通常都绑着疝气带。这些标记都会记录在登记册上:
   乔治·威瑟斯,HF 473625岁,未婚,法国抛光工人,读写能力有限。侵犯人身安全的盗窃罪,有一次重罪前科。1850年7月2日在中央刑事法院受审。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亲属住址:米德尔斯堡肯特街威尔莫特公寓楼。身高:5英尺6英寸。体重:132磅。头发:棕色。眼睛:灰色。身材:中等。其他明显的特殊标记:左侧面颊上有天花疤痕,右眼上有疤痕。右臂肱二头肌上文有铁锚和十字架;左臂肱二头肌上文有G.W.和F. R. 。
   在他的身份在政府记录系统中得到确认后,囚犯会被带到医生那里检查身体:
   现在,把你的脚放在垫子上。在那里给你放着一个毯子,你站在冰冷的石头上干什么?现在张开嘴,抬起舌头。嘿,我让你伸出舌头了吗?把舌头抬起来,你没听见吗?转身,举起双臂。抬起右腿,现在抬左腿。把脚底抬起来。现在抬另一只脚。现在弯腰。现在起来……
   接下来,会给囚犯剃头,发给他囚服。入监仪式中的最后一项是分配给他一个囚犯的编号。他不再是乔治·威瑟斯了,而是HF4736。
   一旦入狱,犯人就与“外界”隔绝了。每六个月才能探视他一次。一名看守会押送他到一个由屏风一分为二的隔间中,那里只能容下他和来访者。看守会监听谈话,观察他们之间有没有递东西,并用沙漏为探视计时。15分钟后,他会把犯人带回牢房。
   犯人每六个月才能发出或接收一封信。监狱的信纸顶部印有一段警告:
   如果犯人的往来信件中有不得体或无价值的内容,或包含黑话或粗俗话语,该等信件将被扣下。允许囚犯写信、收信的目的,是让囚犯能与体面的朋友保持联系,而不是让他们获悉时事新闻。
   在本顿维尔,从信里能写什么到牢房中的杯子应该放到架子上的什么位置,每一件事都有规矩:
   囚犯牢房的布置吊床绳必须笔直悬在寝具之上。罐子盖和罐子放在桌子下面。扫帚必须挂在桌子中间的扶手上。肥皂、梳子、刷子要放在罐子盖前面的扶手上。两个水杯分别放在桌子的两边……书放在盐盒后面。盘子靠墙放,放在书后面。信号板放在盘子前面。毛巾要平整地叠好,挂在衣钩上。
   本顿维尔的工作日在每天6点吃晚饭时结束。餐车呼呼作响地穿过走廊,活板门会被翻开,一个盛着炖汤的锡盘被推入牢房中。伙食每天循环往复,早餐是可可和面包,午餐是稀粥,晚餐是炖汤,有时会有些奶酪或一个洋葱。
   晚餐后,囚犯有两小时的时间在牢房里漫步、写信、思考或阅读《圣经》:
   我在急难的日子,求你向我侧耳,不要向我掩面。我呼求的日子,求你快快应允我。因为我的年日,如烟云消灭,我的骨头,如火把烧着。我的心被伤,如草枯干,甚至我忘记吃饭。因我唉哼的声音,我的肉紧贴骨头。我如同旷野的鹈鹕。我好像荒场的鸮鸟。我儆醒不睡。我像房顶上孤单的麻雀。我的仇敌终日辱骂我。向我猖狂的人,指着我赌咒。我吃过炉灰,如同吃饭。我所喝的与眼泪搀杂。
   晚上9点,煤气逐渐减弱、熄灭,有人推动扳手,牢房门上的双重门闩落了下来。熄灯了。躺在吊床上,在漆黑的牢房里,犯人能听见看守低沉的脚步声,马刀碰到他们绑腿上的咔嗒声,以及他们用走廊墙上的机器打卡时的铿锵声。
   有时,在所有声音下面,犯人能听到监狱的电报滴答作响,穿过围墙和排水管。整个夜间犯人们都会尽力透过石墙与别人交往,而他们不连贯的信息像心跳一样微弱。
   夜晚最为难熬,因为很难睡着、睡好。有犯人透过铁窗看星星、看云遮月亮,倾听那墓穴一般的寂静,借此度过漫漫长夜。
   有时会有尖叫。人们会在孤独和静默中崩溃。有个囚犯不断幻想他的姐姐正站在墙外的小路上,寻找他的牢房,呼唤他的名字。有一天午夜,他从吊床上跳下来,跑到窗前,双拳紧攥窗户上的铁柱,开始哭喊她的名字。还有一个人在屋子里看到了火焰般的光芒,因恐惧而尖叫。还有一个人看到蛇蜷在铁窗上,从脸盆里爬出来。有个人确信那只將食物推过活板门的手想要将他毒死。因为那只手,他晚上开始呻吟。看守会把那些哭喊的人带到医务室去。在那里,医生写下了如下报告:
   犯人DF4920:入狱五个半月后,他出现了精神抑郁的症状,性情和言语变得古怪。他好像因对近在眼前的坏事感到模糊的恐惧和焦虑而受到压迫,这种感觉一到夜间就会增强。他说自己总怕因违反监狱的规矩而受罚,他确信自己因犯下某种严重的罪行而受到了惩罚。囚犯憔悴的外表也印证了他的描述。
   每年在本顿维尔都会有5人到15人被送到精神病院。如果他们一直疯下去,他们将被终身关押在精神病院;如果他们康复了,就会被带回去服刑。当局保证没有人能靠装疯逃离感化院。    孤寂和静默会使一些人发疯,还会逼另一些人自杀:
   在6月5日早晨6点开牢房门时,犯人RL1412被发现已经死亡。他的尸体吊在牢房的铁窗框上,绳子是拿他做鞋时用的“蜡线”做的……囚犯的盘子里放着一封写给父母的信,信中他明确表明了自杀的愿望,他将自杀的原因归于出狱后无法找到正经的工作,因而不得不再次犯下其他罪行,最后会去杀人。
   本顿维尔压垮了一些犯人,但其他人没有被压垮。个别人公开反抗这里的纪律。惩罚报告里讲述了一个关于“无可救药”的囚犯和监狱工作人员持续斗争的故事:
   ……受罚原因:一直非常不服管教,9月28日用最激烈、最具威胁性的语言跟狱警说:“你最好别碰我,不然我会把你们这群混蛋弄死。”一个冥顽不化、无可救药的囚犯。……用桦树条抽打PG 20下,因为他把上衣和背心放在被子上,把它们全放火烧了,他还声称,如果继续把他关在单间,他会毁掉监狱以达到自己的目的……WR5451,20岁,九尾鞭抽打24下,因为他毁掉了2条毛毯、2张床单、1个杯子、1个床垫和1个碗;还因为他威胁说“我会让你们这群混蛋完蛋的”,还因为前8次报告后做出的极端下流而恶心的行为……
   桦树条和九尾鞭是用来抽打那些攻击或辱骂看守的囚犯的。对于情节较轻的违纪行为,通常的惩罚是在黑屋——监狱地下室里的黑洞——里关上几天。虽说正常的惩罚是关三天,一些犯人一次会被关长达三周之久。一些年轻犯人几乎一直被关在这种黑屋里,直到他们在寒冷和黑暗中精神崩溃。有个人告诉看守,他再也不会出来了,谁来押他出来,他就把那人杀了。看守们把混着辣椒的烟抽到了牢房里,不到一分钟的工夫,那个囚犯就开始猛敲牢房的门,求看守把他放出来。
   大多数犯人放弃了与本顿维尔的斗争。他们安于惯常的工作,不惹麻烦,熬到了刑满释放的时候。有些人表面看来并没有受到静默和孤寂的伤害。但大多数人身上留有一些受伤的痕迹。
   在出狱时,铁窗生涯的印迹让犯人显得格外突出:他们穿着监狱为获释人员准备的衣服,剃了光头,肤色苍白。他们心中也留有监禁的印迹。在囚犯获释后观察过他们的人注意到,很多人都受困于一阵阵的癫狂或痛哭。有些人觉得街上的声音震耳欲聋,他们想要用棉球把耳朵堵上。还有些人陷入了一种昏昏沉沉的麻木状态,要过好几周才能好转,这把他们的亲人吓得够呛。就连那些觉得自己已经适应了孤寂的人也意识到,自己之后很长时间内都会梦到监狱。他们会在睡觉时听到门闩锁上时的声音,还有那些尖叫。
   02
   重新发现18世纪的刑罚
   1775年之前,用监禁惩处重罪犯的情况并不常见。在老贝利街,也就是伦敦和米德尔塞克斯最重要的刑事法院的所在地,1770年到1774年的有罪判决中,监禁所占的比例不到2.3%。
   这些监禁刑期很短——没有超过三年的,通常是一年或更短,而且只有那些犯有过失杀人罪、商业欺诈罪、做伪证罪、联合对抗雇主罪和骚乱罪的被告会被判处监禁。“威尔克斯与自由”骚乱的参与者,以及18世纪60年代示威要求提高工资的伦敦裁缝、运煤工人、制帽工人和海员都會被判监禁。只有这类轻罪犯才会被处以监禁。至于1769年和1770年斯皮塔佛德的丝绸业工人中那些因参与破坏织机暴动而被定罪的人,他们不是被处决就是被流放美洲。
   我们并不清楚法官在这些案件中使用监禁的原因。然而从首席法官和内政大臣1773年的通信中,可以管窥到法官在劳资纠纷案件中的量刑标准。来信事关七名来自佩斯利的流动纺织工人的命运,这些人犯有骚乱罪和联合对抗雇主罪。法官意识到,处决这些人将会激怒纺织工人,他们会继续骚乱或大规模移民美洲。用他的话说,城中的局势“非常微妙”。他认为比起炫耀强力,慈悲更有助于恢复秩序,所以他下令将这些人的刑罚减为监禁。在佩斯利案中,监禁成为一种策略上的让步,是一种介于流放和绞刑之间的“中等”刑罚,是二者之间“仁慈”的妥协。然而除了这种特殊情况外,法官很少用监禁来惩罚重刑犯。
   对于重罪——最常见的是拦路抢劫、入室抢劫、盗窃各种动物、严重盗窃罪、谋杀和纵火——法定的刑罚是死刑。可判死刑的案件从1688年的50起左右上升至1765年的160起左右,在拿破仑战争结束时达到了225起。一些新法律,例如《骚乱法》,将原来判较轻刑罚的罪名变成了死罪。其他法律,例如《盗猎法》,惩罚了原先没有入刑的行为,比如偷盗篱笆,从树上偷摘果实,盗伐林木,毁坏果园、藤架或林地,从池塘里捞鱼,以及挖开池塘让鱼游出来。
   制定《盗猎法》是为了惩罚小农和佃农,他们正在用打游击的方式抵抗暴发户庄园主,以及汉普郡和伯克郡的皇家林业官对他们传统林业权的侵犯。尽管《盗猎法》最初是作为一项紧急措施制定的,这项法律最终变成了狩猎法体系中的固定组成部分。
   由于这段时期的其他法律尚未得到历史学家的关注,目前尚不清楚犯罪定义的逐渐扩张为何会出现在那个世纪。笼统地说,新法律反映了18世纪农业商业化的趋势,以及地主从自己领地的林地、池塘和垃圾中获利的愿望,而他们之前或是忽视了这些地方,或是允许穷人随意利用。
   地主的权利主张需要依靠这些新刑罚来获得法律的支持,因为雇农、佃农和小农传统上有权取用猎物、木材、倒下的树木、泥煤和其他大自然的赠予,士绅们原先将这些权利视为有约束力的乡间习惯而予以接受。因此,《盗猎法》和新的关于死刑的法律所带来的犯罪定义的扩张,代表着士绅阶层财产权的增大,而代价则是牺牲村民共有的权利和习惯。
   在其他情形中,常见行为入罪满足了商业的需要,18世纪前40年激增的关于反假币和造假的法律就是力证。法官、法学家威廉·布莱克斯通解释说,这个领域中法律的增加,反映了银行和商业利益集团试图保护新的纸币信贷和交易体系,而该体系是全国性市场产生之后出现的。这些利益集团显然成功说服了政府和法院,严格执行这些新法律对商业来讲至关重要。在整个18世纪,2/3被判造假罪的人最终被处决了。除了谋杀罪,没有哪种罪行受到过如此冷酷无情的惩罚。    从理论上看,“血腥法典”(当时大家对刑法典的称呼)刻板僵硬,它规定无论谋杀还是伪造买卖契据都要判处死刑。从实践上看,刑罚的应用其实比较灵活,有很大空间供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让行政长官能够回应公众求情来减刑,也能通过展示恐怖而杀一儆百。前引的佩斯利案表明,法官有权解释法律并使之变得仁慈一些。
  这种权力当然也可以让法律变得更严酷。1775年,两位哈利法克斯的法官取得了内政大臣的批准,处死了马修·诺曼顿,他被戴枷吊死在了灯塔山山顶。他因谋杀哈利法克斯的消费税税监而被判有罪。法官承认吊死一个戴枷的人非比寻常,但“哈利法克斯和罗奇代尔周边很多体面的士绅和商人”都呼吁他们这样做,这些人觉得“一个众所周知的例子”能震慑其他制造假币的人,因为诺曼顿就是在那个倒霉的税吏发现他造假币时将其杀害的。
   一个能根据“体面”公民的要求而让法官增强绞刑仪式的象征意义,或是在反叛纺织工人的压力下放弃这种惩罚的法律体系,显然比那些血腥惩罚表面上呈现出来的要灵活许多。
   当然还有一些司法和行政官员用自由裁量权来宽刑。在18世纪50年代的巡回法庭被判死罪的罪犯中,有1/3的人得到了法官赦免,最终被流放美洲以代替死罪。法官的赦免权使他们能在“特殊”或“值得”的案件中免除死刑,救下那些能找来一名保护人为其求情的“体面”罪犯,总之是要用慈悲的折中方式让欧洲最严酷的刑法典稍微和缓一些。
   实践中,刑法典也会受到传统的教士特权的影响。最初享有这种特权的是中世纪为宫廷服务的教士,日后逐渐扩展到其他群体,直到1705年普遍适用于所有人。教士特权允许犯下较轻死罪的罪犯申请让自己免于一死。在声明自己的“教士身份”后(在1705年之前需要背诵一段《圣经》,即所谓的“脖颈经文”来证明自己的教养;1705年之后不需证明),他们会遭到鞭打或在拇指上烙下印记,然后获释。目前尚不清楚教士特权适用于哪些罪行。
   布莱克斯通表明,虽然在1705年之后所有人都享有这项特权,但适用这项特权的罪行却大幅减少了,因为在手指上烙印被视为“几乎没有惩罚”。因此,1717年通过了一项法律,禁止人们在入室抢劫案中引用教士特权。布莱克斯通注意到,入室盗窃会变成死罪,是因为“贸易和财富的增加”——换言之,是因为越来越多的商业财产和经营场所需要保护。
   在实践中,那些犯下不再适用教士特权的罪行,或从1688年起首次变成死罪的罪行的罪犯,往往会被流放,而非处决。正如J. M. 贝蒂有关萨塞克斯郡和萨里郡量刑决定的研究表明的那样,较之那些犯有既有死罪(如谋杀、入室盗窃或拦路抢劫)的犯人,犯有新添死罪的犯人更有可能“免于处决”。新旧死罪在执行上的差别让布莱克斯通觉得,死罪的扩张对这些法律之公正性并无损害。
   法官赦免死囚,特别是赦免犯新入刑罪名的死囚,使得流放刑的适用性迅速增长。1717年将轻微盗窃罪的刑罚从鞭打改为流放的法律同样助长了这种趋势。用流放替代鞭打作为刑罚的,还包括针对抢劫罪、轻微铸造假币罪,以及收赃罪等罪行的法律。正如血腥法典的擴充一样,用流放替代鞭打和烙印可被视为议会想要增强传统惩罚的惩处力度,1750年之后不断上升的赦免率表明法官中有一种相反的倾向:越来越多的法官怀疑用死刑惩罚轻微的违法行为有失公正。
   陪审团的一些行为表明他们也对把轻罪犯送上绞刑架感到不安。和法官一样,陪审团可以在决定被告是否有罪时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陪审团经常会提出“善意的伪证”,也就是无论赃物价值,统统将其认定为一先令,这样就可以将被控严重盗窃罪(一项死罪)的被告定为轻微盗窃罪(判处流放)。布莱克斯通等法学权威的评论显示,“善意的伪证”在1750年之后越发常见,这表明越来越多的民众对血腥法典感到不满。
   与此类似,有零星的证据显示,一些犯罪行为的受害者不愿意去追诉,因为他们不想把犯罪者送上绞刑架。当时的刑法改革家指出,这表明公众意见并不支持血腥法典。但是目前尚无研究表明,撤销或放弃追诉的情况在18世纪有所上升。就算这种研究存在,把这种行为完全归因于道德顾虑也有失妥当。把别人送上绞刑架不但会带来道德上的痛苦,成本和延迟审判也足以阻止很多人去追诉。还有一些人撤销了起诉,他们有的在法庭上提供了“微弱的证据”,使那些他们追诉的人不会丧命,有的恳请法官用绞刑以外的刑罚惩罚他们。显然,决定追诉人、法官和陪审员的罪刑适应概念的是一种更复杂的权衡。
   我们对这些权衡知之甚少,不足以解释为什么它会在18世纪有所变化。我们掌握的只有一个清楚的事实:议会、司法机关和陪审团协同合作,推广用流放来取代鞭打和绞刑的做法。到18世纪60年代末,流放美洲殖民地7年、14年或终身的刑罚占到了老贝利街所有有罪判决中的70%,如果我们将那些日后得到减刑的死刑犯也算进来,这个比例会更高。
   虽说1717年的法律规定小偷要处以流放,许多法官依然判处他们在公共场合接受鞭打,有时还伴有短期的监禁。除了个人兴致,很难判别还有什么指导老贝利街法官量刑的标准。一个面包师的学徒在1770年因抢走了主人价值18便士的早餐而被判鞭刑。同一年,一个雇农因在酒馆楼上的房间中偷了室友12先令而挨鞭子。一个搬运工因从一个油脂商那里偷了价值4先令的货物而被判流放。看来,赃物的价值只是决定犯罪“危害性”的众多因素之一。法官似乎对初犯,以及仆人与学徒针对主人的盗窃判处鞭刑,而不是流放。
   虽说由于破坏了雇佣关系中的信任关系,刑法典将仆人偷盗视为比由陌生人所为之一般盗窃更为严重的罪行,但实际上雇主往往会向法官求情,同意在惩罚之后重新雇用他们。18世纪六七十年代的普遍劳动力短缺可能影响了主人的决定,使他们要求鞭打而非流放自己的仆人。无论法官判决的原因为何,《老贝利街诉讼简报》显示,他们在1770年至1774年间14.2%的案件中判处了鞭刑,其中一些伴有监禁。   和绞刑一样,鞭刑也是一种由堂区官员或法院官员执行的公共仪式,为的是陶冶公共情操。因此有必要将这种仪式安排在能吸引公众注意力的时间和地点来举行。萨里郡的法官对此心知肚明,他们在一个记录在1775年的令状册中的判决书中写道:
   罗伯特·斯诺登……因犯重罪而被判监禁在贵司三个月,在15号周六,12点到2点之间,要把他上身衣服脱掉,绑到一驾马车的车尾,当众鞭打他,让马车把他从圆形仓库拉到泰晤士河畔金斯顿街的集市,再把他拉回来,如此反复直到他后背全都是血,上述三个月监禁期满后释放,不需缴纳费用。
   和那些在哈利法克斯吊死戴枷假币犯的同僚一样,萨里郡的法官也展示出了敏锐的戏剧感和时间感,将仪式性刑罚的威慑作用最大化。
   另一种用作公开侮辱的刑罚是颈手枷。犯了众怒的犯人,比如在秤上做手脚的店主、囤积倒卖谷物的投机者、同性性侵罪犯,会被枷在市场中或监狱前,并被罚忍受公众一小时的虐待。这种刑罚的处罚力度需要依靠公众的情感。如果大家用石头或垃圾砸他,这刑罚将非常恐怖;如果大家同情他,那么一小时的戴枷示众就会变成公开的凯旋仪式,而治安法官对此束手无策。
   这种情况就出现在丹尼尔·伊萨克·伊顿身上,他是一位激进的出版商,年长且德高望重。1813年他被判在新门监狱前戴枷示众一小时。让政府颇为失望的是,有人给伊顿的头上戴了一个花环,在他受罪期间还有人给他送点心,而当值的警察和法官则遭到了唾弃和辱骂。
   这种仪式性刑罚的震慑作用,取决于公众对当局判决的默认。因此,法官对仪式的控制非常有限。理论上讲,通往绞架和刑场的路本身就应该成为一个精心布置的犯罪剧场,犯人和牧师要演一场包含劝诫、忏悔和悔改的大戏,观众就是那些心怀敬畏、赞许判决的群众。一名牧师于1695年在伦敦泰伯恩刑场进行的布道就将这种戏剧感传递了出来。对着那些绳子已经吊在脖子上的死刑犯,牧师吟咏道:
   你们将自己引入了可悲的境地中,引入了凄惨的状态里,根据国法的审判,你们不配继续活下去,不配再行走于世间,不配呼吸这空气;你们对人类没有任何帮助,你们唯一的作用就是用自己的死亡教育大家,像那些矗立在夺命的悬崖边的标志,警告他人将来不要重蹈覆辙。
   问题在于,如果观众反对行刑,牧师会发现从人群中迸发出的辱骂声会将他那高贵的情感淹没。此外,群众对死刑犯的权利也有极佳的认识,如果哪项权利缩水了,他们很快就会把怒气撒到当局身上,特别是在死刑犯本人也在质疑死刑公正性的时候。
   当1769年斯皮塔佛德骚动中破坏织机的纺织工人被处决后,当时在泰伯恩的群众就感到了这种双倍的愤怒,他们觉得不但犯人的权利受到了侵犯,而且他们还是错误判决的牺牲品。所以人们在行刑后攻击并捣毁了治安官的办公室。其中有一个人告诉旁边的一位绅士,尤其让他们反感的是治安官竟然没给犯人留出临终祷告的时间。伦敦的穷人将这种礼节视为临终者的权利之一。
   虽说当局在对待死刑犯时显然非常小心谨慎,但我们尚未完全搞清楚,当局在多大程度上认为他们享有权利。狱警、治安官和牧师会格外关注他们最后的愿望和遗言。这些官员会试图操纵犯人,利用他们遗言的影响力来劝诫公众远离犯罪、遵纪守法。但当局不能够确保结果必然会如此圆满。犯人在死亡的剧场中可以挑选角色,他既可以是牧师想看到的真心悔过者,也可以是人群想看到的不屈醉汉。这种选择是公众和政府共同创造这种仪式的必然结果。
   毫无疑问,很多犯人接受了群众想看的那个角色,满足了自己在公众记忆中以“笑对”死亡的形象长存的愿望。有时垂死之人甚至会抗议量刑不公,进而将伸张法律正义的仪式变成对其公正性的公开质疑。这样的事曾发生在1693年6月16日,两名印刷工因叛国罪而被送上了泰伯恩的绞架:
   牧师奉劝安德顿和达德利去请求上帝将他们当成真心悔改的范例,并用自己的可悲下场来告诫他人。他们没有这么做。牧师要大家安静,说道:这些垂死之人的模样告诫大家,不要图谋推翻王国的政府,上帝会暴露这些阴谋,并将其绳之以法。他劝诫大家不要亵渎安息日;人们都会因自己被公开处决而痛哭,而亵渎安息日是所有罪过的诱因。安德顿告诉围观者他的判决太过严酷。牧师告诉他,他可是试图推翻现政府。他说自己已经宽恕了审判他的法官。牧师说法官不需要他来宽恕。
   一旦死刑犯或群众拒绝配合演出,政府就无力阻止庄严的押送和行刑仪式变得一片混乱。由于警力有限,而未发生极端危险情况又不能使用武力,法官只能眼看着群氓向囚车边上聚拢,嘲弄牧师,向醉醺醺的、桀骜不驯的罪犯欢呼致敬。
  从庄严仪式到公共狂欢的反转使得一些18世纪的观察家怀疑公开绞刑的震慑作用。伯纳德·曼德维尔將伦敦18世纪20年代中期的犯罪高发部分归咎于泰伯恩刑场上粗鄙而喧嚣的抗法行为。他尖刻地指出,这种情况使得穷人相信绞刑没什么好怕的,不过是“拧断了脖子和尿湿了裤子而已”。这种能轻易为公众败坏掉的仪式,其功效受到了不止曼德维尔一人的质疑,因此英格兰的司法系统在整个18世纪(和19世纪上半叶)为什么一直依赖这种仪式就成了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
   哲学家、牧师威廉·佩利坚持认为,绞刑持续存在是因为用偶发的公开仪式来展示主权者的责罚,比起“法国式”中央集权的警察巡逻和通过践踏臣民生命和自由来震慑犯罪的做法,要更经济,更符合宪法要求。“英国式”的秩序观包含着有选择地将无可救药的犯罪分子公开正法,而“法国式”的方法必然需要用官僚化的方式来抓捕最微不足道的罪犯。通过研究法国旧制度的乡村警察我们可知,这种英国式的解释其实是对其有效性和侵入性想入非非的夸张。无论如何,有关“法国警察”的神话给英国式的替代方案——公开处决——披上了一层自由意志主义的外衣。
   此外,绞刑的公开性被誉为有效保证受刑者权利的方法之一。伦敦法官约翰·菲尔丁和亨利·菲尔丁18世纪50年代时建议在监狱高墙内进行“非公开”处决,以防处决变成反抗的仪式。但人们对这种理念的支持日渐减少,就连在那些震惊于泰伯恩刑场疯狂场面的人当中也是如此。如果在监狱里行刑,谁能确保刽子手真的把被判死刑的那个人吊死了呢?有人担心(至少有这种传言),有钱的罪犯会贿赂刽子手,找一些可怜的穷人去替死。只有在人群前的公开处决才能防止这种可怕的腐败行为发生。
   群众知道自己在此类事件中要扮演见证者的角色。他们知道自己要确保受刑者不会因刽子手的恶意或无能而经受过多的痛苦。如果行刑者把事情搞砸,让受刑者浑身抽搐,最后窒息而死,他就有可能被暴民撕碎。因此公开行刑还有一个显而易见的理由:保护臣民的自由。
   因为19世纪的改革者成功使公众相信这些仪式是堕落而残忍的景观,所以有必要强调支持这些仪式的理由。就像在其他问题上一样,历史学家的任务是从这种刑罚的首要批判者的叙述中,重新发现18世纪的刑罚史。
  (摘自《痛苦的正当尺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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