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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农村土地权能进一步扩大,群众的维权意识不断增强,维护农牧民权益的任务和难度都会大大增加,给国土执法监察带来新的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