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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无人有义务做不可能之事"正义原则对比例原则进行反思,通过案例揭示比例原则的"结果导向性":一方面,比例原则对行政机关的苛求有可能违反该正义原则;另一方面,行政机关也可能利用比例原则的"结果导向性"逃逸违法惩罚。合理性原则与比例原则具有共同本质,并可克服比例原则的这一缺陷。比例原则性质上更接近规则属性,可定位为附属合理性原则之下作为其辨识工具的"比例技术",以帮助合理性原则通过行政诉讼法"滥用职权"标准的司法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