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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作为刑事司法领域最严厉的制裁方式,历来被国家与社会所高度关注.由此社会民意对于死刑相关的刑事司法有一定的约束力,这种约束以普遍性约束和个案性约束为主,它们的共同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刑事司法的裁判.应当注意刑事司法和民意间有着一条不可逾越的鸿沟,要敢于向一定的民意“亮剑”但又不能完全抛弃民意,在理性的协调民意和刑事司法的关系后,引导民意的发展走向才能削弱民意的约束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