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夺走了我的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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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年前,郑芳对于儿子抚养权的激烈争夺,完全是基于一个生母的情感因素。到今天,争夺的不妥协多少是因为对未来养老的担忧
  50岁的郑芳觉得自己是个不幸的女人,“离婚、失去亲儿”这两件女人的痛苦都摊上了她。眼下,自己年龄越来越大,郑芳老无所依的担忧越来越强烈。
  在计划生育政策执行最严厉的上世纪90年代,郑芳曾生下了两个儿子,令村里的老人和妇女羡慕不已,但14年前的婚变,让她不但失去了幸福的家庭生活,也失去了对两个儿子关爱的机会。
  离婚后,郑芳的大儿子跟了前夫,与自己的关系淡薄;而她最在乎的二儿子在两岁时被前夫偷偷卖给了外地人,得知此消息的郑芳撕心裂肺,为阻止前夫不负责地“卖子”和夺回对二儿子的抚养监护权,她四进法院,到处写信、上访,即使再婚后,对二儿子的念叨依然是她生活的重心。但是,她的二儿子依然回不到她的身边……
  被丈夫卖掉的儿子
  郑芳是北京市密云县慕家峪镇西慕家峪村人,1987年,25岁的她和比自己小一岁的高海强结婚。婚后第九年,高因在酒厂盗窃设备被判刑一年。当时,小儿子高高才出生4个月。
  一年的牢狱生活完全改变了高海强的性情,郑芳说,1997年7月20日,她第一次挨了丈夫的打。丈夫出狱不久,她就发现他喜欢拈花惹草,而且常把女人带家里。“我心理特别不平衡。”郑芳说,高海强一点也不念及她一个人带着两个孩子的艰辛。
  1997年12月的一天,郑芳在自家的床上发现了村里小卖部的老板娘。她发疯似的要把老板娘赶出家门,而高海强却极力护着,甚至当着老板娘的面朝郑芳的小腹一脚踹去,随后是一顿暴打。当天晚上,郑芳收拾好衣物,带着满脸的肿痛回到了娘家。
  在娘家养伤两个月后,郑芳又回到了自己家,“完全是为了两个孩子”。
  然而,再次回家后,郑芳发现自己已无法跟高生活下去,1998年12月,分居一段时间后的郑芳、高海强到法院协议离婚了。
  因有病在身暂时无法照料小孩,郑芳同意两个小孩由高海强抚养。离婚前,郑芳就打听清楚了,将来可以随时变更抚养权。她准备养好病再把二儿子要回来,然而这一别却是两年多。
  离婚后,高海强不让郑芳见孩子,她只能从高海强的邻居嘴里打听孩子的生活。
  2000年3月,她在邻居口中得知,二儿子早在她离婚前就被高海强卖给了别人,牵线人是以前租住在高海强家的一名河北住户。听到这个消息后,郑芳几乎是跌跌撞撞地到当地刑警队报了案,称“高海强买卖儿童”。
  警方调查到,高海强在1998年五六月间,以经济困难、无力抚养为由以5000元的价格将小儿子高高送给河北省河间市的张民夫妇收养。但警方认为,高不构成买卖儿童罪,其行为属于一般送养行为,因此没有对其立案。
  说起往事,郑芳已泣不成声。“前夫一家人太过分了,当时卖我儿子时,婆婆也在场,她也向张民夫妇要了1000元,说养这个孙子有她的份。”郑芳之所以如此在乎这个小儿子高高,是因为生养他的过程确实辛酸。
  1995年,郑芳生大儿子后没有按照计生办的要求去上环,结果怀了二胎。当时,村里人正忙于十年一轮的耕地重新分配,凡有新生子女或娶媳妇的家庭都有一份,但到了郑芳家就没有,因村支书指责郑芳的丈夫高海强不配合村里的计划生育工作。高海强气愤地说,“不给分地,我就把孩子生下来。”这样就有了高高。
  因为是超生的孩子,罚钱肯定是少不了。但从怀孕到可以出生这段时间,郑芳四次躲避计生部门的检查。“二儿子在肚子里六个月大时,计生的人晚上到我们家查访,我躲到下水管道里,还去过密云县深山老林里躲。”
  当孩子好不容易生下来时,高海强已犯案入狱。郑芳常常记得那时独自抱着生病的儿子到卫生室赊药,因为没有经济来源,连奶粉都需要向小卖部赊账,个中辛酸只有自己能体会。
  艰难的执行
  为要回儿子,郑芳四上法院。“一开始并没想到有这么难。”2000年6月,警方调查到孩子的落脚点后,郑芳把张民夫妇和高海强告上法院,要求确认张氏夫妇的收养无效、变更高高的抚养权。
  2000年6月29日,密云法院第一次开庭,张民夫妇带着高高来了。郑芳终于见到朝思暮想的宝贝儿子。法庭上,法官多次要求郑芳控制情绪,但看着孩子坐在别人的怀里用一双陌生的眼睛打量着自己,郑芳心里纠结。庭审休息时,她不顾阻拦,紧紧抱着儿子,哭着说想儿子。由于情绪过于激动,郑芳在法庭外昏厥过去。
  毕竟,“儿子在张家生活了两年,对我比较陌生。”郑芳说,这是她最后一次见到孩子的情景。
  等郑芳醒过来睁开眼后,张氏夫妇再也不让郑芳看到高高。那天,法院下了(2000)密民初字第485号判决,判决张氏夫妇收养高高的行为无效,送还由高海强抚养。此外,高海强还应返还张氏夫妇5000元。因为变更抚养人属另一个民事关系,法院当天也驳回了郑芳的变更抚养请求。庭后郑芳毫不犹豫地又写了一个诉讼状,要求把对高高的抚养权从前夫手中变更过来。
  2000年8月1日,密云法院二度开庭,把高高的抚养权变更为郑芳(密民初字第465号判决)。而此时,儿子高高仍在河北省河间市。
  密云法院接到郑芳的强制执行申请后,先后于2001年4月和2003年9月两上河北执行,但都扑了空。
  在郑芳的印象中,密云法院一共执行了四次,每次执行时,她就守候在电话旁,等候法院那边传来的消息。可每次郑芳的希望都落空,2003年的执行后,法院的执行人员告诉郑芳,由于当地村民都向着张家,执行的难度比较大。“他们到村头向村民打听张民家的具体住址,没想到这就走漏了风声。”郑芳说,车刚在张民院里停稳,邻居就从张家蜂拥而出。“张民夫妇带着孩子跑了,饭桌上的馒头和菜还冒着热气。”
  华北电力大学研究民诉法的王学棉副教授认为,郑芳难以夺回对儿子抚养权的事实,反映了一些民事案件中法院执行难的现状。2000年,密云法院就下达了判决,把高高的抚养权变更为郑芳(密民初字第465号判决),但这张判决却难以有效执行,原因是执行涉及到了人身权利。   按照王学棉的观点,抚养权、探望权等的执行与一般的财产执行不同。财产本身是没有生命的,不会自己移动。只要把它从义务人手里交到了权利人手里,权利人的权利就能实现,不会再出什么变故。义务人如果藏匿财产,法院可以采取搜查、扣押等手段。但抚养权、探望权的执行则不一样。虽然被执行的人是河间市张家夫妇,执行标的是张家夫妇的不作为,但郑芳权利的实现尚需要找到高高才行。而高高又是一个可以随时移动的活人,要找到他自然不容易。即使找到了,也不可能采取扣押手段。况且,即使找到了高高,张民夫妇也同意让郑芳抚养,若高高本人不配合,同样无法执行。
  “就是死,我也要把孩子要回来”
  1999年以后的两年,是郑芳一生中最艰难的时候,离婚后,她独自在密云县租住了间房子,一边打短工一边蹲守在法院门前敦促法院执行判决。
  2002年,郑芳的境况稍好了些,她经同事介绍嫁给了陈占友,虽然这位丈夫行动有些不便,但毕竟算是个过日子的人。陈占友也一直支持她找儿子,他说尽管自己文化不高,平时工作也只是个保安,但能理解一个失去儿子的母亲的痛苦。
  陈占友的这份体贴令周围人都感动了,因为再婚十年来,他的这位妻子将一半多的精力花在夺回儿子上。他说郑芳一直在离家不远的连锁超市工作,拿着北京市最低保障工资,每天工作半天,为的就是能腾出足够的时间找儿子。
  从2003年起,郑芳一直坚持给张民夫妇写信,希望对方能“将心比心”,理解这颗破碎的母爱之心。
  在郑芳家的一个抽屉里,《方圆》记者看到里面堆积着寄往北京各单位的国内挂号信函收据,在另一个纸箱子里,郑芳存了十几封将要寄出去的信件。
  陈占友说,这些年来,妻子一共寄出了上百封上访信,有寄给国务院总理的,有给市政法委书记,还有密云县宣传办、全国妇联、河间市公安局……只要她能想到的单位都寄去了,不知道该单位一把手是谁时,信上干脆就写上“领导收”。
  因为法院执行一直没有进展,郑芳也会穿上带血字的T恤去上级政法机关和政府部门上访。几次上访都被镇里派出的人员拉回家,从此,一到敏感时期,郑芳会被镇里当做上访户被严密监控。这也给密云县法院带来了不少压力。
  2012年,密云法院又执行了两次,3月份执行时,法院告知郑芳,她的儿子已经去了四川打工,法院给郑芳带了几张儿子最新拍的照片。5月份的执行中,郑芳让自己娘家的弟弟张立行跟随法院一起去了河间市,张立行带上了姐姐的上访T恤和联系方式,希望高高能够在电话里跟亲生母亲聊聊天。
  但令郑芳失望的是,直到今天,儿子还没有给她打电话。从法院带回来的张家几张合影中,她分明能体会到,自己的儿子已经跟张家人融洽地生活在一起。看到一张儿子跟养父张民互搭肩的照片,她觉得既心痛又嫉妒。
  法院执行人员多次劝郑芳放弃执行,建议她换个角度看待自己对儿子的抚养权问题。据执行人员了解,高高被送养后,已改成张姓,并在河间市上了户口。十几年的共同生活,张民夫妇已对小孩产生了深厚的感情,他们一家非常疼爱高高。因此,密云法院的法官建议郑芳,可以和河北常联系,让孩子得到两份母爱。
  也许是失去儿子的时间太久,郑芳已不允许别人来与她争夺做母亲的资格,“就是死,我也要把孩子要回来,那可是我的骨肉啊。”
  谁享有抚养权和赡养义务
  14年前,郑芳对于儿子抚养权的激烈争夺,完全是基于一个生母的情感因素。到今天,争夺的不妥协多少是因为对未来养老的担忧。她认为,在传统的农村家里,如果一个老人孤独无人在身边照料,既是生活的悲哀也是让人抬不起头的事情。
  “都说养儿防老,我生了两个儿子,可最终一个也没有摊上。”郑芳的大儿子目前跟随前夫,跟自己的关系淡薄,小儿子寄养千里之外,从未有过情感上的维存。她再婚的这个家里,丈夫虽有个儿子,但很不幸,这个业已成年的继子在智力上明显低于常人。如今,郑芳在家,既要照顾90岁的婆婆和继子,又要时不时地去看望娘家的母亲。自从年迈的母亲身体状况陡然下降以来,郑芳每周抽空骑着自行车回娘家的村里,并带上超市里的玉米、白薯。
  郑芳担忧,儿子高高今年已经17岁,马上就成年。到时,她是否能再要求法院执行抚养权的判决呢·
  对此,王学棉认为,抚养权实则是抚养义务,随着被抚养人的成年便告一段落。其实,如果高高明确不愿意由郑芳抚养,判决就可以执行终结。
  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民事案件执行终结的正常标准是权利人的权利得到了实现。但也有例外的,比如在下列情况下,即使权利人的权利没有实现,也可以终结。(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王学棉认为,对高高的抚养权问题属于上述第六种情况,本案可以执行终结。
  密云法院早在2000年就判决张民夫妇收养高高之行为无效,而实际上张家夫妇一直抚养高高,法律又是如何定义高高与张民夫妇的关系呢·
  王学棉认为,张民夫妇与高高的关系属于无因管理关系。因为在法院判决收养无效之后,张民夫妇对高高既没有法定的、也没有约定的抚养义务。即使张家把高高的户口落在河北,那也只是行政管理关系,不能改变无因管理的民事关系。因此,从法律上讲,高高对生母郑芳有法定赡养义务,对张民夫妇没有。当然,若高高愿意赡养张家夫妇,尽道义义务,法律也不会禁止。
  (文中当事人皆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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