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外法学实践基地建设的研究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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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法学是一门应用性社会科学,法学教育的生命力在于实践性。鉴于我国长期缺乏法律职业训练,加强实习等实践性教学就成为我国法学本科教育中一种必不可少的、重要的法律实践途径。而加强实习最有效的方式就是建立长期的稳定的校外法学实践基地。这将有效促进法学院与实践基地的良性互动,最终实现“双赢”。
  关键词:职业训练;实践性教学;实践基地;专业实习
  
  为了落实“依法治国”的伟大方略,需要培养大量的实务型法律人才。为此,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以下简称我院)通过多年探索将培养目标定位为:具有综合法学素养,系统掌握法学知识的复合性应用型法律服务人才和法律职业人才。培养实务型法律人才涉及教师队伍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教学平台建设及教育理念、教学方法、教学评价体系等诸多方面。本文仅就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的一个重要环节__校外法学实践基地建设进行探讨,以求教于同行。
  
  一、实践基地建设的原则
  
  1 专业针对性原则
  结合我国的现实国情,法学本科教育同时承担着素质教育、职业教育和理论研究的多重任务。社会分工的日益细化必然导致对高级专业人才需求的增长。法律职业所具有的社会公职性,必然要求对法律人才实行专门的职业教育,以保证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和职业道德水平。因此,逐步实现素质教育与职业教育的分工应是我国法律人才教育制度中应当明确的方向。但在形成科学合理的法学职业教育体系前,在今后很长的一个时期内,法学本科教育仍将担负着重要的法律职业教育功能,在从事法律事务的机构进行实践为主的法学专业实习,仍将是未来法律人才职业生涯的重要阶段。从这个意义上讲,在以高中毕业生为基础的法学本科教育中,专业实习必须作为一种理论与实践结合的教学方法融入法学本科教育之中。在选择建立法学实践基地的过程中,法学专业性不仅不能削弱,而且还需要进一步的强化。这也就要求我们要优先选择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等法律专业性很强的部门,而不要去选择与法律实务不直接相关的政府和企业中的大量的非法律部门。
  2 互利互惠原则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许多接受学生实习单位也越来越重视经济效益,“互惠互利、双向受益”是实践基地建设的成功之路。要扩大发展实践基地,学校应在经费上提供必要的保障,并根据实际需要每年有所增加,这样才能调动实习单位对基地建设的积极性。同时,学校还可以利用其教学、科研、图书资料等设施,为实践基地单位提供相应的帮助和支持。例如:提供法律咨询、司法意见和司法人员的业务培训等,做到优势互补,使实践基地单位感到双方的合作是真正的“双赢”。
  3 多点面广,安全便利原则
  近年来,由于毕业生数量的急剧增加,实践基地的数量越来越满足不了实习的客观需要。如果每个实践基地安排的学生过多,便会导致实习单位将部分学生安排到行政管理机构从事一些与专业联系不紧密的工作,使实习质量大打折扣。因此,校外实践基地建设,还要充分考虑学生数量和实习质量的要求。在有条件的情况下,以一些级别较高、规模较大的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等法律实务部门为实践基地。这些单位的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办案经验丰富,办理的案件复杂、难度大,在他们的指导下学生的实习收获会更大。此外,建设实践基地还要考虑学生往返基地实习的交通便利和安全问题,尽量缩短实习单位与学校的距离,便于学生的实习和学院的管理。
  
  二、校外实践基地建设实践
  
  1 我院实践基地建设的历史回顾和成就
  (1)建立法学教学实践基地,形成长期合作的良性机制。为了逐纠正分散实习容易出现的放任自流、难以有效管理的弊病,我院从2003届毕业生开始实行以集中实习为主,分散实习为辅的方式过度,2004届毕业生实行全面集中实习。为适应这一要求,2003年10月在我校良乡校区文科实践中心模拟法庭,我院隆重举行法科实践基地签约仪式,与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等9家单位签订了共建实践基地协议,校院领导向他们颁发了北京工商大学法学学科实践基地牌匾和客座教授证书。实践基地建立以来,我院每年定期邀请实践基地负责人来院参加实践基地工作会议,研讨双方的合作事项,征询对实习生的意见,落实来年的实习计划,加强了双方的合作关系;定期邀请他们来学院承担部分实务性课程,举办专题讲座,丰富学生的视野,提高了课程质量;我院教师还时常被邀请参加实践基地单位的疑难案件研讨会,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例如:房山法院法官来我院做了“关于如何运用民事审判证据”的报告,获得学生们的好评:我院刑事法律多名教师应邀到房山检察院参与疑难案件论证会,受到了该院领导的充分肯定。
  (2)划拨专项经费,建设实践基地。许多高校法学院(系)被迫采取分散实习的原因之一是受到经费的困扰,由于实习生数量大量增加,实习单位都要收取一定费用,学校受教育经费投入不足的影响,给各法科院系划拨的实习费不能满足实习的要求,分散实习不需要支付或少支付实习经费,可以减轻学校的负担。我院在学校的大力支持下增加了实习费用,专款专用于支付实践基地的开支,基本满足了实践基地的建设和发展,保证了学生的实习需要。
  (3)明确实习目的,强调注意事项。学生实习具有双重角色,他们既是学校派出的学生,又是实习单位的工作人员。鉴于此,我们对学生实习主要提出了四个方面的要求:①以“正式工作人员”的身份进行实习。要求学生不因实习生身份而放松自己,要严格遵守学习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和纪律,积极完成实习单位领导和指导老师交办的各项任务,向有经验的指导老师虚心请教,不断寻找自身的差距,拓展知识面,培养实际工作能力。②以“旁观者”的身份实习。要求学生不参与实习单位的人事矛盾、实习单位人员的利益之争,不参加实习单位的与实习无关的活动,不对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发表意见,不对实习单位的人员品头论足。③以“研究者”身份实习。要求学生以研习法律者的身份,利用实习机会,观察社会,了解民情,审视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利弊,考察执法、司法中存在的问题,独立的思考。④要求学生要注意人身安全,并保持与带队教师的联系。
  (4)健全实习组织机构,指定教师进行管理。为加强对实习学生的管理,我院成立由主管院领导、实习指导老师和主任教学秘书组成的实习领导小组,统一负责实习工作。实习前进行动员,实习后开展总结,评定优秀实习生,对违纪现象进行处理。为了保障实习的顺利进行,我院实习领导小组专门选择了工作责任心强,学历层次高,具有一定司法实践经验的中青年教师负责实习带队管理工作。明确了学院实习带队教师工作职责,要求他们每周1-2次到实习基地了解学生情况。
  (5)明确实践基地专门指导老师。在每年开展实习前,邀请基地负责同志来院召开实习工作会议,根据以 往学生实习出现的问题对实习单位提要求:第一,实习生进驻单位后,应当严肃地讲解实习纪律和要求;第二,对实习生尽量安排业务能力较高,经验丰富的法官、检察官和律师作为实习业务指导教师,让学生亲自参加案件的办理:第三,实习结束时,要根据实习生的具体表现实事求是地做出实习鉴定。
  (6)在制度上对实习生严格管理。按照实习时间印制实习日志,要求学生每天详细记录实习内容和体会;将学院实习纪律印在实习日志上,便于学生阅读和遵守;实习结束后撰写不低于3 000字的实习报告,作为实习成绩的评定依据之一。每个实习单位确定2名学生负责人,要求他们每天向带队教师汇报本组实习情况。
  (7)建立严格的实习考勤制度。依据实习守则,实习生请假必须获得带队教师和实习基地单位指导教师的双重批准,否则不予准假。对于无故不去实习单位实习的同学给予严厉的批评教育,对于缺席时间较多的同学则严肃处理。
  (8)设计调查问卷,调查实习成效。在学生实习结束返校后,我们将设计好的“北京工商大学法学实习调查问卷”发给学生填写。为了保障调查问卷的真实性,填写者只需写明班级而无需写个人的姓名。我院2003级实习的学生共计193人,参与调查问卷的共计134人。通过调查问卷的整理,我们了解了学生对实习的真实感受,获得了大量宝贵的信息。
  2 校外实践基地建设存在的困难与问题
  (1)实践基地数量不足。我院每届学生平均在130人左右,现有九个实践基地,仍难以满足学生实习的需要,不得以仍得让少量学生自己去联系实习单位。如果都集中到实践基地去实习便会造成实习机会减少,实习效果下降。少量学生自己联系实习单位,有可能造成实习地点与学校相隔遥远,学院无法实行有效的管理。
  (2)实习前的指导准备不够充分。按照教学计划,我院学生都安排在第7学期前8周实习,应当说大学四年级学生已经掌握了基本的法学知识,也了解一些司法制度。但是,学生的司法技能离实际需要还有较大差距,学生开始实习后显得“笨手笨脚”,导致部分学生缺乏主动性、积极性。
  (3)部分实习基地对实习工作重视不够。有些单位没有按照学院要求落实指导老师;有些单位缺乏经验,没有制定具体的指导方案;还有个别单位把实习生当作“打工仔”,只安排了工作,既没有专人指导、也没有传授工作经验。
  (4)实习成绩考核指标不明确。由于我们没有向实习单位提出明确详细指导方案和考核指标,致使实习单位对实习的评价标准不一致。比如在实习结束时由学生自己拿实习鉴定表找指导教师写评语和评分,指导老师碍于人情,往往给出千篇一律的优异评价,没有反映真实的实习情况。
  (5)带队教师对学生的管理制度还不完善。我们虽然要求带队教师要经常与实习生及其实习单位的指导老师保持联系,但是联系的方式(直接见面还是电话)和联系的频率都没有做出具体要求。有时会导致带队教师对实习生的具体表现了解得不够全面,影响了对学生实习成绩公正评价。
  
  三、校外实践基地建设的展望
  
  1 巩固现有实践基地
  (1)定期安排学生到基地实习。我院派出的实习生在实践基地的整体表现比较优秀,在我们实习带队教师去进行查访的时候,不少单位的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对实习生的表现非常认可。夸奖我院实习生法学基本功底比较扎实,为人比较谦虚、好学,做事比较踏实、勤快,是他们工作的有力帮手。我院的不少实习生不仅做了大量的文卷工作,还多次参与了执行、送达、调查等实务性工作。一些法院、检察院的领导甚至直接向我们表达了希望某些同学到其单位工作的愿望,提出在我院安排的整体实习阶段之外的其他时间,能否安排我院学生去他们那里实习,缓解他们的工作压力要求。我们认真地听取了他们的建议,决定今后在统一安排实习阶段之外的时间里,对于有实习需要的同学,择优推荐到实习基地去实习。实现我院与校外实习基地不间断联系,这样,既可以有效解决平时的实习问题,也可以为实践基地单位提供实实在在的帮助,实现双方的互利。
  (2)加强与实习基地的联系——请进来与走出去。加强联系是实践基地建设的重要纽带。建立一个理想的实习基地大都需要一定的人力和财力,基地建立后需要巩固、发展双方的合作关系。因此,我院与实践基地要建立更加紧密的长效联系机制,需要采取措施,巩固双方合作关系。我院采取的方法是,实习开始前,邀请实践基地负责人来院开座谈会,实习结束后,学院领导到实践基地进走访,听取他们对学生实习的意见,共同解决实践基地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2 扩大实践基地数量与范围
  为了解决实践基地数量不足问题,我们将努力开展与更多相关单位的合作,利用北京市的地缘优势,联系以往毕业校友,拓展实践基地的数量和范围。比如开展与各级人大、政府法律实务部门的合作,开展与北京市其他法院、检察院的和律师事务所的合作。根据近年来我院毕业生就业于各类公司企业比例增加的需要,公司企业法律事务部门也应列入实践基地发展的范围。
  3 提高实践基地层次,发挥客座教授的作用
  (1)开辟高级别法院、检察院和高水平律师事务所为实践基地,将是我院今后实践基地建设的主要目标之一。以往所建立的实践基地大多是基层人民法院和检察院,虽然案源丰富、锻炼机会较多,但存在着层次较低的问题。所以,从2007年开始,我院开始安排了学生到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分院实习,收到了良好的效果。以后,我们力争把这些单位和其他更高层次的单位和高水平律师事务所发展成为校外实践基地。
  (2)充分发挥实践基地客座教授的作用。实践性教学的效果如何,取决于一大批具有丰富司法经验的教师队伍。随着我院实践性课程的陆续开设,教师的数量和实践经验不足日益凸现。以往客座教授来我院仅开设专题讲座,还没有承担课程。今后,我们将进一步与实践基地领导协商,让他们也承担一部分实务性课程,实现实践性课程和毕业论文的双师制,由我院专任教师和实践基地客座教授相结合,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
  总之,法学专业实习在今后很长一个时期仍将是法学本科教育中的重要内容。随着教育思想、教育观念的更新和改革的深化,专业实习作为提高学生实践能力和司法素质的重要途径还应当进一步加强。校外实践基地作为承担实习任务的主要场所,其功能、作用的发挥还需进一步探索。
  (本文为北京市教改课题的部分内容。课题组其他成员:胡朝新,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张龙,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理论法学教研室副主任)
  
  责任编辑:张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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