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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国发(2015)67号)精神,优化教育资源配置和布局,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教育公平,提高教育质量,市政府决定从2016年起,按照“经费可携带、分项目按比例承担”的原则,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