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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到“幼升小”“小升初”的季节,各地围绕择校,又传出各种新闻。比如,某地一所小学发现,前来报名的一个孩子户籍的门牌号原来是一个公厕。
这是择校乱象的一部分。除此之外,还有“条子生”、择校费、“占坑班”,可以说,为了让孩子能进更好的学校,家长们使出十八般武艺,而学校、社会机构也推出各种措施,来“满足”这种需求。
针对择校乱象中十分典型的择校乱收费问题,今年2月底,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审计署印发《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的八条措施》,《措施》要求坚决禁止学校单独或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或委托举办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培训班,不得以跨区域为名收取学生择校费。
2010年11月,教育部下发了《教育部关于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问题的指导意见》,该意见称,各地要有针对性地确定总体目标和阶段性的工作任务,制订时间表、路线图和任务书,力争经过3到5年的努力,使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不再成为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
按理,如果严格执行指导意见,实在没有必要又再出台《措施》,《措施》的出台,貌似有关部门对治理择校问题高度重视,但给社会的感觉是,以前的禁令并不管用。治理择校就这样在禁令复禁令中,年复一年。事实上,从2005年起,教育部就开始治理择校问题,并表态三年内要终结择校费,可现实却是,有调查显示,在北京等地,择校费已经飙升到令人咋舌的25万元! 择校乱收费为何越治理越高,这值得教育部门和全社会反思。总体而言,在治理择校乱象中,由于没有解决基本的法律问题,导致治理效果不佳。
中国于2006年9月1日实施的《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推进义务教育均衡,是地方政府发展义务教育的首要职责。按照法律规定,地方政府应该增加教育投入,转变教育资源配置模式,缩小义务教育的地区、城乡和校际差异。这是推进义务教育均衡的切实举措。然而,一些地方政府并没有上述实质性举措,而是把主要精力,花在了制造表面上的均衡上。具体的做法,包括发文严禁各类义务教育学校举行招生测试。
以上做法,从法律角度上分析,是存在问题的。首先,如果地方政府不依法履行投入和均衡责任,按照《义务教育法》,是应该追究地方政府、教育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的责任的,可是,近年来,鲜见对不履行均衡投入责任的地方政府问责。甚至一些地方公然保留义务教育重点校、重点班——这是《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必须取消的——也没有任何机构、人员被问责。反倒是在每年全国和地方的两会上,还有代表委员提议,取消义务教育重点校、重点班。目前,应该做的是依据法律,追究责任,而不是还重复提议。
其次,政府出台规定禁止义务教育学校举行招生测试,是越权之举。不少舆论赞成政府部门的做法,认为政府有权规定学校的招生形式。然而,根据我国《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学校是拥有自主招生的权利的。
政府部门不履行本该履行的责任,却又越权去干涉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办学,这是不依法治教的结果,导致政府和学校的权责不分。在这种情形下,择校乱收费的治理,从表面上看轰轰烈烈,但实际上却难有实效。而且,还制造出一些新的乱象来。
比如,政府部门严禁学校和社会机构组织与学校升学挂钩的培训班——这俗称为“小五班”或“占坑班”,这种培训班的存在,就是由于取消测试、禁止学校看学生证书之后,“新创”出来的一个择校通道,如果这一择校通道被取消了,那么,学校在招生时,就只能查看学生的申请资料了,而依据申请资料就决定招收,这不是有更大的不公平风险,为“条子生”提供了空间吗?另外,在旺盛的择校需求面前,这些培训班真能取消吗?
再就是在实际上的义务教育不均衡环境中,出现了“学区房”,有条件的家庭在好学校边购房,然后“就近入学”。显然,义务教育不均衡为房地产发展做出了贡献。而最近新闻中的“学区厕”,其性质与学区房无异,只是选择了一所公厕作为户籍迁移目的地。
其实,如果90%由政府保障的公办义务教育,总体均衡,而10%左右的民办教育给受教育者提供差异化选择,家长还会热衷择校吗?在公办教育学校,由于办学质量和办学条件大致一致,家长们当然选择就近入学,而如果出于个体差异,要择校,则去选择民办学校。按照这种格局去治理择校乱象,也就各司其职。政府履行自己的均衡责任,而民办学校可以依法按照自己的办学情况进行自主招生,这就建立起有序的教育管理秩序。
(作者系21世纪教育研究院副院长)
这是择校乱象的一部分。除此之外,还有“条子生”、择校费、“占坑班”,可以说,为了让孩子能进更好的学校,家长们使出十八般武艺,而学校、社会机构也推出各种措施,来“满足”这种需求。
针对择校乱象中十分典型的择校乱收费问题,今年2月底,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审计署印发《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的八条措施》,《措施》要求坚决禁止学校单独或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或委托举办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培训班,不得以跨区域为名收取学生择校费。
2010年11月,教育部下发了《教育部关于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问题的指导意见》,该意见称,各地要有针对性地确定总体目标和阶段性的工作任务,制订时间表、路线图和任务书,力争经过3到5年的努力,使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不再成为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
按理,如果严格执行指导意见,实在没有必要又再出台《措施》,《措施》的出台,貌似有关部门对治理择校问题高度重视,但给社会的感觉是,以前的禁令并不管用。治理择校就这样在禁令复禁令中,年复一年。事实上,从2005年起,教育部就开始治理择校问题,并表态三年内要终结择校费,可现实却是,有调查显示,在北京等地,择校费已经飙升到令人咋舌的25万元! 择校乱收费为何越治理越高,这值得教育部门和全社会反思。总体而言,在治理择校乱象中,由于没有解决基本的法律问题,导致治理效果不佳。
中国于2006年9月1日实施的《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推进义务教育均衡,是地方政府发展义务教育的首要职责。按照法律规定,地方政府应该增加教育投入,转变教育资源配置模式,缩小义务教育的地区、城乡和校际差异。这是推进义务教育均衡的切实举措。然而,一些地方政府并没有上述实质性举措,而是把主要精力,花在了制造表面上的均衡上。具体的做法,包括发文严禁各类义务教育学校举行招生测试。
以上做法,从法律角度上分析,是存在问题的。首先,如果地方政府不依法履行投入和均衡责任,按照《义务教育法》,是应该追究地方政府、教育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的责任的,可是,近年来,鲜见对不履行均衡投入责任的地方政府问责。甚至一些地方公然保留义务教育重点校、重点班——这是《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必须取消的——也没有任何机构、人员被问责。反倒是在每年全国和地方的两会上,还有代表委员提议,取消义务教育重点校、重点班。目前,应该做的是依据法律,追究责任,而不是还重复提议。
其次,政府出台规定禁止义务教育学校举行招生测试,是越权之举。不少舆论赞成政府部门的做法,认为政府有权规定学校的招生形式。然而,根据我国《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学校是拥有自主招生的权利的。
政府部门不履行本该履行的责任,却又越权去干涉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办学,这是不依法治教的结果,导致政府和学校的权责不分。在这种情形下,择校乱收费的治理,从表面上看轰轰烈烈,但实际上却难有实效。而且,还制造出一些新的乱象来。
比如,政府部门严禁学校和社会机构组织与学校升学挂钩的培训班——这俗称为“小五班”或“占坑班”,这种培训班的存在,就是由于取消测试、禁止学校看学生证书之后,“新创”出来的一个择校通道,如果这一择校通道被取消了,那么,学校在招生时,就只能查看学生的申请资料了,而依据申请资料就决定招收,这不是有更大的不公平风险,为“条子生”提供了空间吗?另外,在旺盛的择校需求面前,这些培训班真能取消吗?
再就是在实际上的义务教育不均衡环境中,出现了“学区房”,有条件的家庭在好学校边购房,然后“就近入学”。显然,义务教育不均衡为房地产发展做出了贡献。而最近新闻中的“学区厕”,其性质与学区房无异,只是选择了一所公厕作为户籍迁移目的地。
其实,如果90%由政府保障的公办义务教育,总体均衡,而10%左右的民办教育给受教育者提供差异化选择,家长还会热衷择校吗?在公办教育学校,由于办学质量和办学条件大致一致,家长们当然选择就近入学,而如果出于个体差异,要择校,则去选择民办学校。按照这种格局去治理择校乱象,也就各司其职。政府履行自己的均衡责任,而民办学校可以依法按照自己的办学情况进行自主招生,这就建立起有序的教育管理秩序。
(作者系21世纪教育研究院副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