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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1984年至今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颁布了9部卫生法律,国务院制定了32件卫生法规,国家卫生部、食品与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定了400多件行政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会城市、计划单例市制定了一系列有关医药卫生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它们共同构成我国当前的卫生法律体系。就其作用的领域,国务院法制办主任曹康泰把它概括为五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