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是一种严重的涉税经济犯罪,犯罪行为人实施的犯罪行为导致的偷逃应缴税款"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是该罪定性量罚的核心因素。对于偷逃应缴税款的计核,应当以走私行为发生日为标准,对于原产地不明的货物应当适用优惠税率,而且对于办案期间税率和税种发生变化的不能适用"从旧兼从轻"的法律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