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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民事再审制度指的是为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重新进行审理的制度,它的存在有利于亡羊补牢,维护司法的公正。但是,为了维护法律的权威,我们又不能过多地用再审程序去裁判案件,要找到中间的平衡点,再审制度的启动条件就显得尤为重要。本文着重分析我国民事再审制度启动条件,并提出自己的建议。
【关键词】民事再审制度;司法公正;启动条件;当事人权利
民事再审程序启动条件主要包括再审启动主体、启动事由、启动时限三个方面,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其做出了规定,但因为再审启动条件设置相对宽松、或模糊,导致再审程序的轻易启动,导致案子审而久不能决,甚至出现对同一案件反复多次的适用再审程序。这无疑对法律的权威性形成了挑战,随之而来的是当事人诉讼成本的增加,当事人的信赖利益受到侵害,不利于社会稳定。以下文章针对以上问题,先分析启动条件中的问题,再提出相应的对策。
一、再审制度启动的主体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将启动民事再审的主体规定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当事人。可见,我国民诉法设置了多元化的再审启动主体,旨在及时纠正有误的法法裁判(根据现行民事诉讼法对审判监督程序的有关规定,本文中的法院裁判作广义理解,包括调解书)提供尽量多的渠道。
但在启动主体的设定中,法院、检察院的介入无疑干预了当事人的处分权,民事案件的诉讼结果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院裁判是否危害到当事人的权利,是否需要救济,这都应由当事人自己去判断的,法院、检察院不宜越过当事人加以干涉。①并且,民事审判的最本质的特征就是案件双方当事人处于平等的地位,由人民法院居中进行裁判,三者构成了平衡状态,这样的权利制衡才有利于得出公平合理的审判结果。但法院或检察院积极地能动地启动再审,无疑会打乱这种平衡,审判天平容易向公权支持的一方倾斜。
二、再审制度启动的事由
笔者认为现行民事诉讼法对于再审启动事由的仍然具有模糊性。以下列举两点。
(一)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②规定,“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这一规定固然对于再审申请人来说降低了其申请的难度,更有利于保护其权利。但同时规定的太为宽泛,具有恶意操作空间,当事人可以隐藏证据,在终审后再提出,这就很轻易的启动了再审程序。
(二)该条第六款规定,“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③在此,什么是错误,并没有具体的规定。对于法律事实认定有争议,或对于适用的法律条文本身的理解有争议的,出现在案件中,极易以法律适用确有错误为由轻易地提起再审。
三、再审制度启动的时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版将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时限缩短至六个月,这一规定比原规定的两年更为合理,时限的缩短有利于维护法律权威性,同时时限的缩短导致证据随着时间的推移而灭失的几率大大减小,有利于再审中的调查取证。但笔者认为其中“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这一规定太过不确定。该条的主旨是,在法院裁判生效后,出现以下情形之一:1、出现足以推翻原裁判的新证据,2、发现当时审判所依据的主要证据是伪造,3、原裁判所依据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被变更,4、审判员在审理该案时有贪污受贿或徇私舞弊或枉法裁判的,鉴于以上情形有可能在法院裁判生效若干长时间后才能被发现,所以将基于以上情形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时间起点于裁判生效后的任意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时间点。但是这样宽泛的规定无疑会导致判决、裁定、调解书在发生法律效力很长时间后,仍然可能启动再审程序。
四、民事再审制度启动条件的完善
通过前文对民事再审制度启动条件的研究,我们发现了很多问题,对于如何完善我国的民事再审制度启动条件,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限制人民法院和检察院提起再审的权力,扩大当事人对于启动再审的决定权。固然人民法院和检察院的作为提起再审的主体会出现一系列的问题,但考虑到当今我国的司法现状,法院和检察院的再审提起资格还是有必要的,利于错误的及时纠正,但是我们可以限制二者的权力,其中最有效的就是要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提起再审时征询当事人的同意,当然考虑到错误的法院裁判可能会有利于其中一方当事人,启动再审无需获得所有当事人的同意,但是当事人一致不同意启动再审时,应该可以否决再审的启动。
对启动再审的时限设置清晰的上限。对于当事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的情形,加上最迟不能超过的时间上限,考虑到当事人信息延误的可能情形,参照外国法律的规定,笔者认为当事人依据以上事由申请再审,最迟不得超过法院裁判生效后5年内提出比较恰当。
五、结语
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法律关系日益复杂多变,新事物新问题层出,疑难案件也层出不穷,再审制度也越来越多地在发挥作用。在再审启动比较多见同时我们更应注意节制,方法就是再审启动制度的完善,关键就是关于再审启动条件规定的完善,让该再审制度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同时也要维护法律的权威,维护社会的稳定、和谐与发展。
注释:
①宋雪梅.民事再审程序改革的几点思考[J].北京科技大学学报,2003,19(4).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参考文献:
[1]章武生.论民事再审程序的改革[J].诉讼法学司法制度,2002(7).
[2]景汉朝,卢子娟.论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之重构[J].法学研究,1999(1).
[3]徐扬.我国民事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思考[A].江伟.中国民事审判改革研究[C].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12).
【关键词】民事再审制度;司法公正;启动条件;当事人权利
民事再审程序启动条件主要包括再审启动主体、启动事由、启动时限三个方面,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其做出了规定,但因为再审启动条件设置相对宽松、或模糊,导致再审程序的轻易启动,导致案子审而久不能决,甚至出现对同一案件反复多次的适用再审程序。这无疑对法律的权威性形成了挑战,随之而来的是当事人诉讼成本的增加,当事人的信赖利益受到侵害,不利于社会稳定。以下文章针对以上问题,先分析启动条件中的问题,再提出相应的对策。
一、再审制度启动的主体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将启动民事再审的主体规定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当事人。可见,我国民诉法设置了多元化的再审启动主体,旨在及时纠正有误的法法裁判(根据现行民事诉讼法对审判监督程序的有关规定,本文中的法院裁判作广义理解,包括调解书)提供尽量多的渠道。
但在启动主体的设定中,法院、检察院的介入无疑干预了当事人的处分权,民事案件的诉讼结果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院裁判是否危害到当事人的权利,是否需要救济,这都应由当事人自己去判断的,法院、检察院不宜越过当事人加以干涉。①并且,民事审判的最本质的特征就是案件双方当事人处于平等的地位,由人民法院居中进行裁判,三者构成了平衡状态,这样的权利制衡才有利于得出公平合理的审判结果。但法院或检察院积极地能动地启动再审,无疑会打乱这种平衡,审判天平容易向公权支持的一方倾斜。
二、再审制度启动的事由
笔者认为现行民事诉讼法对于再审启动事由的仍然具有模糊性。以下列举两点。
(一)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②规定,“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这一规定固然对于再审申请人来说降低了其申请的难度,更有利于保护其权利。但同时规定的太为宽泛,具有恶意操作空间,当事人可以隐藏证据,在终审后再提出,这就很轻易的启动了再审程序。
(二)该条第六款规定,“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③在此,什么是错误,并没有具体的规定。对于法律事实认定有争议,或对于适用的法律条文本身的理解有争议的,出现在案件中,极易以法律适用确有错误为由轻易地提起再审。
三、再审制度启动的时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版将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时限缩短至六个月,这一规定比原规定的两年更为合理,时限的缩短有利于维护法律权威性,同时时限的缩短导致证据随着时间的推移而灭失的几率大大减小,有利于再审中的调查取证。但笔者认为其中“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这一规定太过不确定。该条的主旨是,在法院裁判生效后,出现以下情形之一:1、出现足以推翻原裁判的新证据,2、发现当时审判所依据的主要证据是伪造,3、原裁判所依据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被变更,4、审判员在审理该案时有贪污受贿或徇私舞弊或枉法裁判的,鉴于以上情形有可能在法院裁判生效若干长时间后才能被发现,所以将基于以上情形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时间起点于裁判生效后的任意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时间点。但是这样宽泛的规定无疑会导致判决、裁定、调解书在发生法律效力很长时间后,仍然可能启动再审程序。
四、民事再审制度启动条件的完善
通过前文对民事再审制度启动条件的研究,我们发现了很多问题,对于如何完善我国的民事再审制度启动条件,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限制人民法院和检察院提起再审的权力,扩大当事人对于启动再审的决定权。固然人民法院和检察院的作为提起再审的主体会出现一系列的问题,但考虑到当今我国的司法现状,法院和检察院的再审提起资格还是有必要的,利于错误的及时纠正,但是我们可以限制二者的权力,其中最有效的就是要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提起再审时征询当事人的同意,当然考虑到错误的法院裁判可能会有利于其中一方当事人,启动再审无需获得所有当事人的同意,但是当事人一致不同意启动再审时,应该可以否决再审的启动。
对启动再审的时限设置清晰的上限。对于当事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的情形,加上最迟不能超过的时间上限,考虑到当事人信息延误的可能情形,参照外国法律的规定,笔者认为当事人依据以上事由申请再审,最迟不得超过法院裁判生效后5年内提出比较恰当。
五、结语
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法律关系日益复杂多变,新事物新问题层出,疑难案件也层出不穷,再审制度也越来越多地在发挥作用。在再审启动比较多见同时我们更应注意节制,方法就是再审启动制度的完善,关键就是关于再审启动条件规定的完善,让该再审制度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同时也要维护法律的权威,维护社会的稳定、和谐与发展。
注释:
①宋雪梅.民事再审程序改革的几点思考[J].北京科技大学学报,2003,19(4).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参考文献:
[1]章武生.论民事再审程序的改革[J].诉讼法学司法制度,2002(7).
[2]景汉朝,卢子娟.论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之重构[J].法学研究,1999(1).
[3]徐扬.我国民事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思考[A].江伟.中国民事审判改革研究[C].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