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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修订并发布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后,要求应税企业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这就要求企业在转让固定资产时,就缴纳的增值税或营业税与企业会计准则规范企业会计核算紧密结合,进行会计处理。为此,本文仅就转让固定资产涉及增值税或营业税的会计处理谈一点粗浅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