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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立法中授权立法的分类,目前学界普遍主张以其立法权限的来源而实际上是以来源方式作为分类标准,这是不科学的。科学的分类标准应该是立法权限的权源,即立法权限来源于什么样的立法权,是直接来源于整个国家立法权,还是直接来源于授权机关行使的立法权限,或是来源于其他立法权限。依据这一标准,可以把授权立法划分为一般授权立法、指定授权立法、特定授权立法三种基本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