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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与移动终端的普及,把短视频推向了传播的新风口。区块链技术基于去中心化的内容存证与时间戳技术下的版权追溯,在原创交易市场、Token式认证、激励机制赋权用户新动能、智能合约实现短视频权属实时管理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研究区块链技术如何更好地应用到短视频版权保护领域,对推动短视频行业健康稳定发展意义重大。
关键词:区块链 短视频 智能运行 版权保护
短视频行业发展到今天,影像制作和传播的版权问题愈发凸显,各大平台管理者也逐渐将关注重点从增强用户黏性转移到短视频原创性保护上来。近年来,围绕短视频侵权的案件时有发生,传统的《著作权法》不能完全适用于新媒体语境下短视频的侵权问题。
区块链技术是利用块链式数据结构来验证与存储数据、利用分布式节点共识算法来生成和更新数据、利用密码学的方式保证数据传输和访问的安全、利用由自动化脚本代码组成的智能合约来编程和操作数据的一种全新的分布式基础架构与计算方式。从2008年的《比特币白皮书》到2019年的《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10年时间,区块链以其去中心化、时间戳、不可篡改、可追溯性、Token密钥等特点,在经济、文化、科学、医疗、教育等领域掀起一场场技术革命。正是基于这些属性与功能,区块链技术在短视频原创性保护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短视频的出现迎合了大众碎片化时间的信息接收需求,面对用户日趋多元的信息接收需求以及对精神文化生活质量的更高要求,短视频的内容原创性逐渐受到重视。基于独创程度的标准,短视频大致可分为原创内容短视频、模仿内容短视频和复制内容短视频三类。其中,原创内容短视频在赋权过程中主要从“独立性”和“创新性”两方面进行评估;模仿内容短视频中的“模仿”主要表现为内容主题的模仿和表现形式的套用两种形式,如“毕业季”“冰桶挑战”等,模仿者在理解了原创作品的中心思想与表现主题后,对原创作品的语言、动作、情景进行模仿;复制内容短视频,又称“职业生成模式内容”(Occupationally-generated Content,简称“OGC”)短视频,由品牌方或持有作品版权的行业人士有组织地“搬运”、剪辑已发布作品,具有专业性、品牌性特点,具有较强的用户流量吸引力,但也存在未经品牌方或出资方授权擅自使用其影视作品且公开发布的侵权现象。
短视频行业的内容版权保护的难点:一是体现在确权认证困难,登记流程复杂;二是估价定价模糊,授权交易不透明;三是取证举证困难,维权路径复杂。这些都导致短视频原创版权的维权困难,不利于短视频生产者积极性的保护和行业的创新。
短视频的存在与发展蕴含巨大潜在势能,用户、消费者、投资者三位合一,能够将流量价值进一步发挥。同时,以短视频特有的碎片化的海量流量分享,也成为电商品牌的新推广方式。据淘宝网的公开数据,截至2020年8月,以短视频形式展示的商品比重已占到淘宝网商品总量的90%,其频次高、数量大、更新快、时效短的特点形成了强大的虹吸效应,成为新一代互联网电子商务的风口。如何及时将商家创造出来的原创短视频赋予版权权属,成为平台与监管部门面临的问题。区块链技术的介入,可以极大促进短视频行业的版权保护。
1.基于去中心化的内容存证与时间戳技术下的版权追溯契合短视频原创交易版权保护。过去的短视频原创赋权来源于第三方中介,即数据汇集与传递的中心环节及介质,属中心化交易结构,人们创造出来的共享信息还未确权完成,便可能为不自持的中介获取了商业利益。区块链的底层技术实则是一套密码学账本系统,不可篡改、不可伪造。区块链各节点具有存储自治性与独立性,在整个存储链条上各阶段的地位相同,相邻两个区块加盖的时间戳,使其拥有随机生成的认证标识,可以相互监督、相互证明。同时,区块链作为存在性证明,避免了在版权权属认证过程中因为时间差而可能出现的时间漏洞;通过密码学技术进行节点加密,形成独属性“DNA”,这些“DNA”编码与代称是公开的,若无深层次信息的公钥与私钥,无法直接访问,从而进一步保证了数据安全和个人隐私。另外,当短视频传播或交易出现信息篡改行为时,篡改后出现的哈希值(即散列函数)与最早按照密码学生成的哈希值出现偏差,相邻区块的自治程序可以立刻识别不兼容的哈希值,联通预警程序建立起传播与交易的信任机制,保证了短视频的版权归属与完整统一。
2.智能合约实现短视频版权属性的实时管理,有利于形成短视频行业发展新生态。我国现有的版权登记必须经由政府机构(各级版权局)受理,从申请提交到获得证书,一般需要一个月,且版权登记费用较高,增加了确权程序的成本,与新时代融媒体传播速度的要求不相适应。区块链技术可以通过智能合约手段实现对短视频版权的实时监测与管理。
智能合約最早由计算机科学家尼克萨博提出,是指一种具有自我执行、自我验证功能的计算机协议。当用户向合约的地址里发送一笔交易后,该合约就被激活,生成对应交易符号,并嵌入包含其他信息的额外符号,供用户来构建任何可以精确定义的智能合约或交易类型。在短视频发布平台或数字库部署区块链智能合约架构,消费者可以通过短视频平台直接获取密钥面向区块链链条输入数据,按层级分管的链式顺序转码、加密、压缩、封装,然后进入P2P点对点版权交易场所进行用户搜索与传播,由服务机构进行交易验证,形成“共识”后将本次交易链条链接到平台主链上,完成交易,并在数据处理过程中,应用区块链的特有编码进行信息录入,完成账本登记工作。
相较于传统的确权认证流程,智能合约能自动完成短视频作品版权的确权与授权,可以通过预警程序的自动监管与自动反馈,在侵权发生之前对侵权行为进行制止,在智能合约内置程序被触发时自动完成作品传播、版权交易等活动,全程无需中间商介入。 3.Token式认证与激励机制赋权用户新动能。单纯依靠保护机制实现短视频原创市场的发展、尤其是低黏度短视频文本的核心创作仍然不够,须从创作方面进行刺激与干预,才能使长期使用短视频的用户作为补偿性成员进行再制作和原创。Token分布式不可逆账本进一步保障交易双方版权的权益,去中介化的激励机制赋权短视频生产者、观看者和投资方内容生产的新动能。
区块链中的Token式认证使得短视频版权价值数字化,是最具操作性和实践性的认证工具与量化工具。“按贡献证明机制”使贡献越大的用户获得越多平台的通证。短视频创作者可以直接越过第三方平台,通过智能合约发起交易行为,对所属物进行确权和定价,通过网络市场特有的交易渠道获得打赏货币、广告植入和内容订阅的收益,减少中间流通环节以获取最大化收益。Token还可以依照垂直分众的供需理念进行短视频定制加工,激励短视频原创市场的繁荣。同时,激励受众参与到内容的评论点赞的互动中来、让作者实时了解受众对内容的需求,可以避免创新上的狭隘,并在流通环节实现代币变现,助力实体经济的发展。
2019年8月,工信部等十部门印发《加强工业互联网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探索利用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等新技术提升安全防护水平被包含在主要任务之列,对短视频产业中引入区块链技术提供了政策指导。
1.授权机制:区块链思维的进一步转变,技术升级决定链条的延伸范围。传统的影视行业是将内容生产汇聚到控制者或第三方中介的手中,这种独享经济在当今已逐渐失去了市场活力,互联网中心化向区块链去中心化思维的转变是重新激发市场活力的关键性因素。
区块链系统由数据层、网络层、共识层、激励层、合约层和应用层构成。其中,数据层封装了短视频底层数据区块以及相关的数据加密和时间戳等技术;网络层包括内容分布式组网机制、数据传播机制和数据验证机制等;共识层封装网络节点的各类共识算法;激励层将经济因素集成到区块链技术体系中来,主要包括经济激励的发行机制和分配机制等;合约层主要封装各类脚本、算法和智能合约,是区块链可编程特性的基础;应用层则封装了区块链的各种短视频应用和案例。层层递进的链式结构使得经由数据层链条的每一笔信息传递和交易都被记录下来,并经由密码学解码再编码生成哈希值。每一次交易的哈希值被储存进区块,致使其数据体量越来越大,智能合约模型和计算机的计算负担也会越来越重。而双向密钥认证也会导致数据的重复存储,造成较为严重的存储资源浪费,但如若取消双向公钥与私钥认证,又会出现信任危机。因此,寻找更为简便的算法来搭建短视频原创智能合约的程序,方能扩大链条的循环延伸范围。
2.维权机制:短视频原创与区块链技术的结合还需法律的加持。2016年10月,工信部发布《中国区块链技术和应用发展白皮书》,鼓励文娱产业将区块链技术应用到生产、复制、流通等环节,以适应数字化传播时代发展潮流。虽然区块链已经被大众接纳,并且也真正为维护短视频版权与交易提供了强有力的技术支持,但司法领域至今尚未出台相关政策及法律法规为区块链所提供的版权证明赋予法律地位,我国也没有明确的区块链注册登记版权所有权和交易电子证据的相关规定。
同时,区块链技术所特有的虚拟性在虚拟货币与现实货币流通时引发了信任机制接洽不顺畅、对接央行与各大银行业务范围不匹配等问题,为法律的制定与出台带来障碍。2016年1月,英国政府发布的一份关于区块链技术的重要报告《分布式账本技术:超越区块链》提出关于区块链发展的五项标准,其第三项明确规定要创建行业监管框架,税务局也在2019年承诺为新生的加密货币行业提供广泛的指导,以明确处理该特定市场的企业和公司。反观我国,截至2020年,对区块链技术的法律管控基本局限于信息服务提供方面,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监管的对象是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而更深层次的智能合约结构搭建和法律赋权方面尚无明确政策出台。
综上可见,新媒体技术的发展、网络环境包容性的增强,在为短视频行业发展开拓前所未有的广阔空间的同时,也对其权利保护手段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区块链技术的介入,对短视频在原创作品版权保护上发挥了不可小觑的作用。在深化技术改革的同时,加快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出台,使得技术与应用相互促进、意识与职能相互融合,将为我国短视频行业与区块链技术的融合营造出更和谐稳定的发展环境。
作者申林系河北师范大学新闻传播学院实验师、同济大学人文学院博士研究生
陈朋颖系河北师范大学新闻传播学院硕士研究生
本文系2020河北省社科基金项目“5G时代AI主导的河北文化产业发展新模式研究”(项目编号:HB20XW003)的研究成果。
参考文献
[1]李苏.基于区块链技术的数字货币研究与思考[J].金融科技时代,2017(12).
[2]陈维超.基于区块链的IP版权授权与运营机制研究[J].出版科学,2018(05).
[3]董宁,朱轩彤.区块链技术演进及产业应用展望[J].信息安全研究,2017(03).
[4]付红安.区块链新闻平台内容生产的法律規制研究[J].新闻与传播评论,2019(02).
【编辑:甘露】
关键词:区块链 短视频 智能运行 版权保护
短视频行业发展到今天,影像制作和传播的版权问题愈发凸显,各大平台管理者也逐渐将关注重点从增强用户黏性转移到短视频原创性保护上来。近年来,围绕短视频侵权的案件时有发生,传统的《著作权法》不能完全适用于新媒体语境下短视频的侵权问题。
区块链技术是利用块链式数据结构来验证与存储数据、利用分布式节点共识算法来生成和更新数据、利用密码学的方式保证数据传输和访问的安全、利用由自动化脚本代码组成的智能合约来编程和操作数据的一种全新的分布式基础架构与计算方式。从2008年的《比特币白皮书》到2019年的《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10年时间,区块链以其去中心化、时间戳、不可篡改、可追溯性、Token密钥等特点,在经济、文化、科学、医疗、教育等领域掀起一场场技术革命。正是基于这些属性与功能,区块链技术在短视频原创性保护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一、短视频的原创属性及其版权保护难点
短视频的出现迎合了大众碎片化时间的信息接收需求,面对用户日趋多元的信息接收需求以及对精神文化生活质量的更高要求,短视频的内容原创性逐渐受到重视。基于独创程度的标准,短视频大致可分为原创内容短视频、模仿内容短视频和复制内容短视频三类。其中,原创内容短视频在赋权过程中主要从“独立性”和“创新性”两方面进行评估;模仿内容短视频中的“模仿”主要表现为内容主题的模仿和表现形式的套用两种形式,如“毕业季”“冰桶挑战”等,模仿者在理解了原创作品的中心思想与表现主题后,对原创作品的语言、动作、情景进行模仿;复制内容短视频,又称“职业生成模式内容”(Occupationally-generated Content,简称“OGC”)短视频,由品牌方或持有作品版权的行业人士有组织地“搬运”、剪辑已发布作品,具有专业性、品牌性特点,具有较强的用户流量吸引力,但也存在未经品牌方或出资方授权擅自使用其影视作品且公开发布的侵权现象。
短视频行业的内容版权保护的难点:一是体现在确权认证困难,登记流程复杂;二是估价定价模糊,授权交易不透明;三是取证举证困难,维权路径复杂。这些都导致短视频原创版权的维权困难,不利于短视频生产者积极性的保护和行业的创新。
二、区块链技术介入短视频版权保护的适用机理
短视频的存在与发展蕴含巨大潜在势能,用户、消费者、投资者三位合一,能够将流量价值进一步发挥。同时,以短视频特有的碎片化的海量流量分享,也成为电商品牌的新推广方式。据淘宝网的公开数据,截至2020年8月,以短视频形式展示的商品比重已占到淘宝网商品总量的90%,其频次高、数量大、更新快、时效短的特点形成了强大的虹吸效应,成为新一代互联网电子商务的风口。如何及时将商家创造出来的原创短视频赋予版权权属,成为平台与监管部门面临的问题。区块链技术的介入,可以极大促进短视频行业的版权保护。
1.基于去中心化的内容存证与时间戳技术下的版权追溯契合短视频原创交易版权保护。过去的短视频原创赋权来源于第三方中介,即数据汇集与传递的中心环节及介质,属中心化交易结构,人们创造出来的共享信息还未确权完成,便可能为不自持的中介获取了商业利益。区块链的底层技术实则是一套密码学账本系统,不可篡改、不可伪造。区块链各节点具有存储自治性与独立性,在整个存储链条上各阶段的地位相同,相邻两个区块加盖的时间戳,使其拥有随机生成的认证标识,可以相互监督、相互证明。同时,区块链作为存在性证明,避免了在版权权属认证过程中因为时间差而可能出现的时间漏洞;通过密码学技术进行节点加密,形成独属性“DNA”,这些“DNA”编码与代称是公开的,若无深层次信息的公钥与私钥,无法直接访问,从而进一步保证了数据安全和个人隐私。另外,当短视频传播或交易出现信息篡改行为时,篡改后出现的哈希值(即散列函数)与最早按照密码学生成的哈希值出现偏差,相邻区块的自治程序可以立刻识别不兼容的哈希值,联通预警程序建立起传播与交易的信任机制,保证了短视频的版权归属与完整统一。
2.智能合约实现短视频版权属性的实时管理,有利于形成短视频行业发展新生态。我国现有的版权登记必须经由政府机构(各级版权局)受理,从申请提交到获得证书,一般需要一个月,且版权登记费用较高,增加了确权程序的成本,与新时代融媒体传播速度的要求不相适应。区块链技术可以通过智能合约手段实现对短视频版权的实时监测与管理。
智能合約最早由计算机科学家尼克萨博提出,是指一种具有自我执行、自我验证功能的计算机协议。当用户向合约的地址里发送一笔交易后,该合约就被激活,生成对应交易符号,并嵌入包含其他信息的额外符号,供用户来构建任何可以精确定义的智能合约或交易类型。在短视频发布平台或数字库部署区块链智能合约架构,消费者可以通过短视频平台直接获取密钥面向区块链链条输入数据,按层级分管的链式顺序转码、加密、压缩、封装,然后进入P2P点对点版权交易场所进行用户搜索与传播,由服务机构进行交易验证,形成“共识”后将本次交易链条链接到平台主链上,完成交易,并在数据处理过程中,应用区块链的特有编码进行信息录入,完成账本登记工作。
相较于传统的确权认证流程,智能合约能自动完成短视频作品版权的确权与授权,可以通过预警程序的自动监管与自动反馈,在侵权发生之前对侵权行为进行制止,在智能合约内置程序被触发时自动完成作品传播、版权交易等活动,全程无需中间商介入。 3.Token式认证与激励机制赋权用户新动能。单纯依靠保护机制实现短视频原创市场的发展、尤其是低黏度短视频文本的核心创作仍然不够,须从创作方面进行刺激与干预,才能使长期使用短视频的用户作为补偿性成员进行再制作和原创。Token分布式不可逆账本进一步保障交易双方版权的权益,去中介化的激励机制赋权短视频生产者、观看者和投资方内容生产的新动能。
区块链中的Token式认证使得短视频版权价值数字化,是最具操作性和实践性的认证工具与量化工具。“按贡献证明机制”使贡献越大的用户获得越多平台的通证。短视频创作者可以直接越过第三方平台,通过智能合约发起交易行为,对所属物进行确权和定价,通过网络市场特有的交易渠道获得打赏货币、广告植入和内容订阅的收益,减少中间流通环节以获取最大化收益。Token还可以依照垂直分众的供需理念进行短视频定制加工,激励短视频原创市场的繁荣。同时,激励受众参与到内容的评论点赞的互动中来、让作者实时了解受众对内容的需求,可以避免创新上的狭隘,并在流通环节实现代币变现,助力实体经济的发展。
三、区块链技术在短视频原创性保护的发展机制
2019年8月,工信部等十部门印发《加强工业互联网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探索利用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等新技术提升安全防护水平被包含在主要任务之列,对短视频产业中引入区块链技术提供了政策指导。
1.授权机制:区块链思维的进一步转变,技术升级决定链条的延伸范围。传统的影视行业是将内容生产汇聚到控制者或第三方中介的手中,这种独享经济在当今已逐渐失去了市场活力,互联网中心化向区块链去中心化思维的转变是重新激发市场活力的关键性因素。
区块链系统由数据层、网络层、共识层、激励层、合约层和应用层构成。其中,数据层封装了短视频底层数据区块以及相关的数据加密和时间戳等技术;网络层包括内容分布式组网机制、数据传播机制和数据验证机制等;共识层封装网络节点的各类共识算法;激励层将经济因素集成到区块链技术体系中来,主要包括经济激励的发行机制和分配机制等;合约层主要封装各类脚本、算法和智能合约,是区块链可编程特性的基础;应用层则封装了区块链的各种短视频应用和案例。层层递进的链式结构使得经由数据层链条的每一笔信息传递和交易都被记录下来,并经由密码学解码再编码生成哈希值。每一次交易的哈希值被储存进区块,致使其数据体量越来越大,智能合约模型和计算机的计算负担也会越来越重。而双向密钥认证也会导致数据的重复存储,造成较为严重的存储资源浪费,但如若取消双向公钥与私钥认证,又会出现信任危机。因此,寻找更为简便的算法来搭建短视频原创智能合约的程序,方能扩大链条的循环延伸范围。
2.维权机制:短视频原创与区块链技术的结合还需法律的加持。2016年10月,工信部发布《中国区块链技术和应用发展白皮书》,鼓励文娱产业将区块链技术应用到生产、复制、流通等环节,以适应数字化传播时代发展潮流。虽然区块链已经被大众接纳,并且也真正为维护短视频版权与交易提供了强有力的技术支持,但司法领域至今尚未出台相关政策及法律法规为区块链所提供的版权证明赋予法律地位,我国也没有明确的区块链注册登记版权所有权和交易电子证据的相关规定。
同时,区块链技术所特有的虚拟性在虚拟货币与现实货币流通时引发了信任机制接洽不顺畅、对接央行与各大银行业务范围不匹配等问题,为法律的制定与出台带来障碍。2016年1月,英国政府发布的一份关于区块链技术的重要报告《分布式账本技术:超越区块链》提出关于区块链发展的五项标准,其第三项明确规定要创建行业监管框架,税务局也在2019年承诺为新生的加密货币行业提供广泛的指导,以明确处理该特定市场的企业和公司。反观我国,截至2020年,对区块链技术的法律管控基本局限于信息服务提供方面,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监管的对象是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而更深层次的智能合约结构搭建和法律赋权方面尚无明确政策出台。
四、结语
综上可见,新媒体技术的发展、网络环境包容性的增强,在为短视频行业发展开拓前所未有的广阔空间的同时,也对其权利保护手段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区块链技术的介入,对短视频在原创作品版权保护上发挥了不可小觑的作用。在深化技术改革的同时,加快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出台,使得技术与应用相互促进、意识与职能相互融合,将为我国短视频行业与区块链技术的融合营造出更和谐稳定的发展环境。
作者申林系河北师范大学新闻传播学院实验师、同济大学人文学院博士研究生
陈朋颖系河北师范大学新闻传播学院硕士研究生
本文系2020河北省社科基金项目“5G时代AI主导的河北文化产业发展新模式研究”(项目编号:HB20XW003)的研究成果。
参考文献
[1]李苏.基于区块链技术的数字货币研究与思考[J].金融科技时代,2017(12).
[2]陈维超.基于区块链的IP版权授权与运营机制研究[J].出版科学,2018(05).
[3]董宁,朱轩彤.区块链技术演进及产业应用展望[J].信息安全研究,2017(03).
[4]付红安.区块链新闻平台内容生产的法律規制研究[J].新闻与传播评论,2019(02).
【编辑:甘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