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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对瑞安市上望、马屿等10个信用社调查统计,1990年1月至1991年6月累计发放的集体农业贷款中,由村级农机站、良种场、农副产品加工厂等企业单位承借的占35.1%,由村民委员会承借的占64.9%。在由村民委员会承借的贷款中,仅靠村民上交农业管理费作为还贷来源的占到80.7%。这一情况表明,基层信用社实际上已把村民委员会作为集体农业贷款的主要对象。据我国宪法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群众性自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