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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要在药品监管、执业药师使用方面制定出配套的,正确、有效、可行的政策。一是在经济较发达和条件较成熟的地区,应该将是否配备有驻店执业药师作为药品零售企业能否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必备条件,以进一步提升合理用药水平,保证公众用药安全、有效;二是各地要加强对药品零售企业驻店执业药师或相应药学技术人员在岗情况和履行审核处方及提供用药指导、咨询情况的检查,坚决杜绝驻店执业药师挂名和随意离岗现象,以使其真正发挥应有的药学服务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