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合作社经营中的风险控制探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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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风险控制制度是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良性发展的根本保障。然而,风险法律规制的不足以及农民自身行为逻辑的缺陷导致农民彼此信任度下降,从而引发了应对风险时农民拒绝合作的尴尬现象,直接影响到农民的收入。因此,优化农民风险控制制度对于推进新农村建设,促进农民增收有着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社 农民风险 制度
  问题的提出
  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农民作为我国最大的社会群体,其各种权利的诉求都在逐步增强,其中,对收入的诉求最为农民所关注。党的十八大报告也提出要着力促进农民增收,保持农民收入持续较快增长。但是,受经营规模和抗风险能力的约束,农民在农业生产经营中经常遇到各种困难,部分发达国家的经验显示,实行农业合作化可以充分利用资源,提高农业生产的效率,增加农民的收入。因此,在中国农村也出现了各种农业经济合作组织,其中农民专业合作社是较为普遍的一种形式。
  合作社参与农户人数的增加显示出我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良好的发展态势,但是其中仍有不少问题亟待解决。近些年,一些地方出现了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社员主动要求退出合作社,甚至有些农民不愿意出资加入合作社的尴尬现象。另外,在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里提出了建立“风险基金”的构想,即为了避免农业活动中特有的风险造成的生产经营损失,具体操作上实行“政府出一点,社员摊一点,合作社拿一点”,共同组成风险基金用以保护农民的利益。按理说,农民参与的积极性应很高,但是令人不解的是,这个构想在执行中,遇到了很大的阻力,部分农民不愿意分摊这一笔资金。为什么农民不愿意分摊?对于农民自身来说是否存在风险?这些问题的回答将有利于我们通过理论与实践结合,更好地观察风险问题,从而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良性运行提出可行建议。
  农民专业合作社中风险分析
  我国农民从事农业生产时具有规模小并且分散的特点,而自身文化素质的缺乏使其处在信息不完全的困境下,这些都直接导致农民在市场交易中处于“不对等”的地位,所以当市场出现波动的时候,农民的回应缓慢,损失严重。而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将农业生产销售与市场信息连接起来,通过降低交易成本等方式解决农户与市场的链接问题,起到防范风险,促进增收的作用。
  目前农民在农民专业合作社中所面临的风险主要分为外部风险和内部风险。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以农业为主导产业而存在的,对于农业所产生的各种风险自然会传导给合作社,而农民作为合作社的组织基础,不可避免地会受到合作社的多种风险侵扰,这是农民面临的外部风险,其主要包括自然风险、社会风险、政治风险和管理技术风险四大类。在中国,农民人口虽然众多,但是受其家庭、地域以及文化的影响,农民在社会群体里仍然处于弱势地位,加之这个群体自身文化素质、行为逻辑以及生活方式的不同,也会导致风险侵扰,这是农民面临的内部风险。
  对于上述农民在农民专业合作社中从事生产经营所面临的风险,其产生的原因有三点:首先是农业性质问题,由于从事农业生产的地域广而宽,农产品的生产周期长,加之其又具有保鲜、保质并且易毁损的特征,因此,在生产、保存、运输的过程中容易受自然环境和自然条件的约束,从而产生自然风险。其次是组织机制问题,目前我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都有组织程度低、运行不规范等问题,加之业务人员技术管理水平的缺乏、农业生产技术的引进、保密等相关工作的疏忽都为合作社产生风险埋下了隐患,这些风险最终会转移到农民身上。最后是农民自身问题,我国农村社区是以血缘、地缘为基础联系起来的,因此农民一切社会、经济活动的动机和目的都以家庭为准则,农村的人际关系状况呈“差序格局”的形式,人际关系越疏远,人们之间的信任度也越低。由于农民是以他人为参考对象的独特逻辑来算计自己的好处,因而这样的行为逻辑使得农民之间的信任感更加薄弱,而且信任感随着居住距离的增大而减小,加之自身的文化素质的缺乏,在面对市场价格和利益的诱导时,相互间就会因为竞争而排斥或者拒绝合作,因此产生风险的结果最终只会出现“双输”的局面。
  农民专业合作社中农民风险制度之反思
  在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对于农民风险的控制是通过三个方面的具体制度加以规定的,首先是社员参与决策制度。本法对农民参加社员大会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进行了规定,这样不但可以确定社员主体性地位,同时可以让社员通过自身的风险评估来行使表决权。其次是社员参与监督制度。本法在第十六条第四款中对农民查阅、监督合作社的各项记录以及日常事务进行了相应的规定,加之在此基础上配合本法第二十九条关于对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行为的限制,社员可以通过行使监督权,及时了解合作社的运行状况,一定程度上减小了风险产生的可能性。最后是社员参与分配制度。本法第十六条第三款中的规定通过规范社员的盈余分配以保证社员的合法收入。
  虽然《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农民风险的控制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法律规制仍存在不足。首先在对出资额较小社员的保护问题上,本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只是解决了合作社的资金约束和鼓励成员与合作社之间的交易问题,却没有解决一旦出资额较大成员行使附加权时,出资额较小的成员如何保护和行使自己的权利。第二是相关激励机制的欠缺。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制定上更多的是对社员义务的规定,相对来说缺少对社员权利的关注,而激励机制就是其中之一,这样不利于增强社员的抗风险能力。第三是保险制度的不完善。这里的保险制度主要分为关于社员生产经营中的保险制度的设计以及关于对农产品保险制度的设计问题。而目前的农业保险额度低,例如当前每头生猪在不涉及人工成本费用的出栏价格在1200元以上,这1200元里面仅是计算进了所有需要购买的物质资料的成本。然而,其保险的理赔金却不到500元,其金额甚至低于农户将其当作“瘟猪”卖出所获得的收益。农民往往为了保住自身利益,在猪生病初期将其卖掉。
  通过调研得知,一些合作社欲采取风险基金以减少风险带来的损失。其中,风险基金一部分的资金来源于社员自筹,一些社员不愿意用自己的收益来弥补他人的损失,不愿意加入风险基金,从而退出合作社。因此,农民参加合作社的首要保障便是其财产利益不能减少,其次是责任的范围能够得到控制,这样农民参与合作社的积极性才能得到提升,合作社才能发展壮大,从而增强自身实力以抵抗来自市场的风险。   农民专业合作社中农民风险制度的优化
  农业保险制度的完善。通常合作社为农户提供了保险服务,但是一方面农户买保险的次数少,另一方面保险赔付的额度少。据调查,四川仁寿大化镇龙门村专业养猪合作社的养殖户只有每年8月份可以为养猪买保险,而商品猪一般只需要5个月就可以出栏,这样一来就有相当一部分猪没法买保险,因此,养殖户面临的风险反而增大。当前的保险制度是对一般的育肥猪赔付500元,能繁殖母猪赔付1000元,虽然可以降低农户的损失,但远远低于农户为此付出的成本。基于以上两方面的原因农户入保的积极性并不高,更多的做法是在猪生病初期治疗不见好转就将其卖掉,以获取比保险赔付更高的利益。因此,在农业保险方面,建议加大保险赔付的额度,以减少农民为保自身利益而将生病初期的动物卖出的行为。同时可通过制定农业保险法来规范农业保险的相关行为。
  风险基金的构建。由于农产品具有保鲜、易损的特征,因此农业本身是一个很脆弱的产业,对于一些养殖规模大的合作社来说更是如此。合作社要实现可持续的运营需建立风险补偿基金,以抵御未来不可预见的风险。例如四川省眉山市政府提出基金的资金来源主要由以下几个部分构成:丰年多提一点,农民自筹一点,财政拨付一点,同时还可以申请将合作社一部分项目启动资金用于建立风险基金。其中,农民自筹的这一部分须控制在很小的范围内,不能过大,并且要建立健全监管制度,使财务透明化,这样农民才会愿意筹集一部分资金。风险基金的监管主要靠制度来约束,如果靠自己监管,很容易会监守自盗。一个合作社的风险基金要有适当的额度,要在合适的时候启用,资金的用途都要靠制度来监管和约束。
  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利益共享与风险分担的转化与内化。农民自身的行动逻辑和行为习惯会影响风险控制制度的实施。比如在对风险基金实施的调查中,部分社员只能接受收益共享,却不愿意共担风险,更不愿意把自己的收益用于弥补别人的损失,更有少数社员认为政府的扶持资金应该直接补贴到个人。其农民特有的思想惯性和行为逻辑导致合作社的社员们无法达成统一的思想。为了防范由于农民自身所导致的内部风险,需要农民自身素质的提高以及政府与社会的支持和帮助。政府可充分发挥各类新闻媒体的宣传作用,及时准确地把各种能降低农民风险的途径传播到农村、传播给农民,同时提高农民务农技能和科技素质,从而不断提高农民的抗风险能力。另外,可定时组织宣传小组在各村各户进行走访,宣传风险防范知识,为农民答疑解惑。
  (作者单位:西南财经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责编/丰家卫(实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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