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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女性在当今社会属于弱势群体,然而,女性在社会的处境与与其本应享有的社会地位相差甚远,特别有的地方因为性别歧视,导致女性在求职工作,生存环境,家庭暴力等方面遭受摧残。基于此,本文对女性维权方法的策略进行一番探讨。
关键词:女性 维权 弱势群体
一、女性权益遭受侵犯的现状
(一)性别歧视
在就业方面来说,女性往往从事的是技术含量低、工资报酬少、社会保障差的行业;再次,在就业机会上,尤其是对于怀孕女性,一些企业以怀孕生子会影响工作为由,不接纳怀孕女性工作,有的甚至以此拒绝接纳或不给其保留工作。而事实上,女性承担的家庭、社会双重角色使其承担的压力更大,而社会却未因此而给予更多的保障,反以此认为女性社会工作成绩会不如男性,出现同工不同酬等一系列现象。
(二)家庭暴力
所谓家庭暴力,从广义上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造成一方心理或生理上的伤害。从狭义上主要是“指对家庭成员身体上的暴力以及因此而引起的心理伤害。”夫妻间暴力占家庭暴力总数 85%,其中绝大多数受害者为女性,30- 40 岁妇女受到暴力侵犯的较集中,长期受到暴力的占一定比例,30 岁以下的受害者受伤程度相对严重。家庭暴力作为对女性暴力最隐蔽的形式之一,同时也是男性控制女性的手段和方式之一,却因为种种传统观念的影响,除非出现打成重伤或死亡的情况,受暴力的女性很难得到救济,使得承担繁重家务劳动和照顾子女责任的女性往往是家庭中最悲惨的角色。
(三)性侵害
在各种侵犯女性权益的现象中,以性侵害这类对女性的特殊伤害,对身体和心理造成的伤害最为严重,其社会危害性较之其他现象也最大,最为明显。对于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性交的强奸行为,在不同的社会都是承认并予以打击的犯罪行为,各国法律中也都有相应的刑法处罚。尽管如此,世界上每年仍有大量妇女遭受此摧残。
二、女性维权难的原因分析
(一)中国传统宗法思想的历史背景和社会影响
古代中华社会文明是在以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基础上形成的,宗法血缘关系有着深厚的基础,形成了以家庭为本位,家规相通,亲贵和一的宗法政治体制。以父、夫家长为中心的宗法制度、宗法关系渗入到社会的各个领域,包括法律。传统宗法思想更是深刻影响着中国人的民族性格和价值准则。在传统的性别架构中,以夫权统治为中心的男权文化形成。“夫者,妻之天也”,男尊女卑、夫尊妻卑已形成了一种传统观念。“大男子主义”成为某些男性的生活习惯,而“三从四德”的贞洁观念,“男主外女主内”、“家丑不可外扬”的封建伦理道德在很多女性的思想中也是根深蒂固。因而,女性从事无报酬的家务活动成为“本分”,妻子被丈夫打是“天经地义”,婚内强奸也不过是男性行使其特有的“夫权”。女性权益遭受侵犯是个体意识和社会环境共同纵容的结果。
(二)当前有关女性维权的法律不完善
在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中国,一直以来都奉行男女平等的原则,制定并贯彻实施了一系列维护女性权益的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然而,这其中许多法条原则性过强,在法律实践中可操作性过低,一些法条与实际相脱节,甚至已明显过时,与国际社会中维护女权的法律进程相比,仍是有很大的差距。
三、维护、保障女性权益的措施
(一)促进女性自身维权意识的觉醒
从女性权益遭侵犯以及维权难的原因分析中不难看出,妇女自身的意识觉醒是女性维权的关键因素。女性作为自身权益的主体,一旦放弃对应有权益的享有、维护,甘愿成为不平等的附属品,自身贬低自己的家庭、社会的作用、价值。那么,女权、男女平等……都将成为一纸空文。意识的觉醒是一种把个人经验和其他人的经验相联结,并赋予意义的互动和联合过程。“女人的意识不是作为个人的或主观的观念,而是集体的社会观念。”因而,女性集体首先应树立做主人意识,去从属心态,女人和男人是同样的个体,是同样的社会组成部份,承担着同样的社会、历史任务。女人是自己的主人,而不是男人的附属品,可以自己主宰自己的命运;其次,要树立自立意识,去依赖心态,“相夫教子”“主内”的封建约束已经残害中国妇女数千年,成为无数女性的生活习惯,也使得依靠男性的悲哀的必然成为可能。走出家庭的栅栏,进入同男性竞争的激烈的社会,积极参与社会活动,是改变女性依赖形象的有效途径。
(二)形成尊重、保护女性的和谐社会形态
仅仅有女性自身维权意识的觉醒是不够的,作为社会的一部份,只有在社会中得到尊重、保护、体现价值,女权的维护才能得以可靠的保护,当然要改变整个社会长久以来的传统观念影响,短时间内是不可能的。所以,当前有可行性和实践性的社会措施建立一个完整的女权援助社会系统。开通求助电话,设立投诉信箱,使得女性有可申诉的途径。加强妇联的职能,最重要的是鼓励、提倡非政府组织的介入,成立各级女性维权的社会团体,与妇联等政府部门共同致力维护女性权利,建立男女平等、和谐的社会。
(三)完善女性维权的相关立法
法作为社会稳定,个人合法权益得以维护的最强有力的依靠,是维护保障女性权益的重要条件。对于各项尚未制定的维护、保障女性权益的专门性法律法规,应在充分研究中国实际历史背景和现实社会国情的基础上,借鉴西方女权主义法学理论和相关立法,以加快立法的进程,完善女权的法律保障体系制度。对于就业中的性别歧视问题,应积极推动加快有效的针对性立法;对于家庭暴力问题,我国尚没有一部反家庭暴力的全国性法案,建立《反家庭暴力法》是符合中国具体实际立法需要的;而刑法中,婚内强奸犯罪化的成立也是符合国际法学趋势的。当然,实现各项女性权益都有法可依是一个漫长而艰巨的过程,是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
参考文献:
[1]李银河.妇女心理学[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
[2杨大文主编.婚姻家庭法学[M].复旦大学出版社,2009
关键词:女性 维权 弱势群体
一、女性权益遭受侵犯的现状
(一)性别歧视
在就业方面来说,女性往往从事的是技术含量低、工资报酬少、社会保障差的行业;再次,在就业机会上,尤其是对于怀孕女性,一些企业以怀孕生子会影响工作为由,不接纳怀孕女性工作,有的甚至以此拒绝接纳或不给其保留工作。而事实上,女性承担的家庭、社会双重角色使其承担的压力更大,而社会却未因此而给予更多的保障,反以此认为女性社会工作成绩会不如男性,出现同工不同酬等一系列现象。
(二)家庭暴力
所谓家庭暴力,从广义上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造成一方心理或生理上的伤害。从狭义上主要是“指对家庭成员身体上的暴力以及因此而引起的心理伤害。”夫妻间暴力占家庭暴力总数 85%,其中绝大多数受害者为女性,30- 40 岁妇女受到暴力侵犯的较集中,长期受到暴力的占一定比例,30 岁以下的受害者受伤程度相对严重。家庭暴力作为对女性暴力最隐蔽的形式之一,同时也是男性控制女性的手段和方式之一,却因为种种传统观念的影响,除非出现打成重伤或死亡的情况,受暴力的女性很难得到救济,使得承担繁重家务劳动和照顾子女责任的女性往往是家庭中最悲惨的角色。
(三)性侵害
在各种侵犯女性权益的现象中,以性侵害这类对女性的特殊伤害,对身体和心理造成的伤害最为严重,其社会危害性较之其他现象也最大,最为明显。对于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性交的强奸行为,在不同的社会都是承认并予以打击的犯罪行为,各国法律中也都有相应的刑法处罚。尽管如此,世界上每年仍有大量妇女遭受此摧残。
二、女性维权难的原因分析
(一)中国传统宗法思想的历史背景和社会影响
古代中华社会文明是在以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基础上形成的,宗法血缘关系有着深厚的基础,形成了以家庭为本位,家规相通,亲贵和一的宗法政治体制。以父、夫家长为中心的宗法制度、宗法关系渗入到社会的各个领域,包括法律。传统宗法思想更是深刻影响着中国人的民族性格和价值准则。在传统的性别架构中,以夫权统治为中心的男权文化形成。“夫者,妻之天也”,男尊女卑、夫尊妻卑已形成了一种传统观念。“大男子主义”成为某些男性的生活习惯,而“三从四德”的贞洁观念,“男主外女主内”、“家丑不可外扬”的封建伦理道德在很多女性的思想中也是根深蒂固。因而,女性从事无报酬的家务活动成为“本分”,妻子被丈夫打是“天经地义”,婚内强奸也不过是男性行使其特有的“夫权”。女性权益遭受侵犯是个体意识和社会环境共同纵容的结果。
(二)当前有关女性维权的法律不完善
在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中国,一直以来都奉行男女平等的原则,制定并贯彻实施了一系列维护女性权益的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然而,这其中许多法条原则性过强,在法律实践中可操作性过低,一些法条与实际相脱节,甚至已明显过时,与国际社会中维护女权的法律进程相比,仍是有很大的差距。
三、维护、保障女性权益的措施
(一)促进女性自身维权意识的觉醒
从女性权益遭侵犯以及维权难的原因分析中不难看出,妇女自身的意识觉醒是女性维权的关键因素。女性作为自身权益的主体,一旦放弃对应有权益的享有、维护,甘愿成为不平等的附属品,自身贬低自己的家庭、社会的作用、价值。那么,女权、男女平等……都将成为一纸空文。意识的觉醒是一种把个人经验和其他人的经验相联结,并赋予意义的互动和联合过程。“女人的意识不是作为个人的或主观的观念,而是集体的社会观念。”因而,女性集体首先应树立做主人意识,去从属心态,女人和男人是同样的个体,是同样的社会组成部份,承担着同样的社会、历史任务。女人是自己的主人,而不是男人的附属品,可以自己主宰自己的命运;其次,要树立自立意识,去依赖心态,“相夫教子”“主内”的封建约束已经残害中国妇女数千年,成为无数女性的生活习惯,也使得依靠男性的悲哀的必然成为可能。走出家庭的栅栏,进入同男性竞争的激烈的社会,积极参与社会活动,是改变女性依赖形象的有效途径。
(二)形成尊重、保护女性的和谐社会形态
仅仅有女性自身维权意识的觉醒是不够的,作为社会的一部份,只有在社会中得到尊重、保护、体现价值,女权的维护才能得以可靠的保护,当然要改变整个社会长久以来的传统观念影响,短时间内是不可能的。所以,当前有可行性和实践性的社会措施建立一个完整的女权援助社会系统。开通求助电话,设立投诉信箱,使得女性有可申诉的途径。加强妇联的职能,最重要的是鼓励、提倡非政府组织的介入,成立各级女性维权的社会团体,与妇联等政府部门共同致力维护女性权利,建立男女平等、和谐的社会。
(三)完善女性维权的相关立法
法作为社会稳定,个人合法权益得以维护的最强有力的依靠,是维护保障女性权益的重要条件。对于各项尚未制定的维护、保障女性权益的专门性法律法规,应在充分研究中国实际历史背景和现实社会国情的基础上,借鉴西方女权主义法学理论和相关立法,以加快立法的进程,完善女权的法律保障体系制度。对于就业中的性别歧视问题,应积极推动加快有效的针对性立法;对于家庭暴力问题,我国尚没有一部反家庭暴力的全国性法案,建立《反家庭暴力法》是符合中国具体实际立法需要的;而刑法中,婚内强奸犯罪化的成立也是符合国际法学趋势的。当然,实现各项女性权益都有法可依是一个漫长而艰巨的过程,是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
参考文献:
[1]李银河.妇女心理学[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
[2杨大文主编.婚姻家庭法学[M].复旦大学出版社,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