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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子关系,即父母子女关系,历来受国家法律的重视。罗马法和古代中国对此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二者都认为,家父权是亲子法的核心,均强调家长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力。只不过,在罗马法中,亲子关系是从私法上予以规制的;而古代中国亲子关系多以刑法的面目出现。这种"亲本位"的亲子关系和近代的"子女本位"的亲子关系均不适合现代社会的发展,我国应该有"社会本位"之亲子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