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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借鉴大陆法系的通常做法建立了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该制度的确立显现我国物权立法进步,对保障购房人利益防止出售方恶意违约起到很大作用,然而我国的预告登记规定不仅过于简单,原则性太强缺乏必要操作性,而且预告登记制度内在结构和与其它制度的衔接也有较多冲突。本文从总结我国不动产预告登记的适用范围、效力和程序等三个方面的成败得失入手,并提出相应完善建议。